本投書獲刊於7/17《立報》 部落收費賺買路財?國外有先例■黃驛淵
近日媒體報導,新竹縣司馬庫斯部落月初開始針對進入部落的遊客及車輛收取清潔管理費,引發適法性的爭議。
然而這件被媒體形容是「留下買路財」的部落收費行為,若從人類學的角度,或是原住民主體性出發的觀光模式而論,不但合情合理,國外更是早有先例,對照國內,同時也反映了原住民族在爭取「自治權」上還有一段路要走。
曾經去過司馬庫斯部落的人,應該能感受到族人用心管理與愛護的痕跡,舉凡部落中木屋的設計,以及路邊各種看得到的指示牌、欄杆上的裝飾物及燈罩等等,這些木雕作品全都出自部落族人的雙手。
司馬庫斯與一般外界理解的社會運作模式不同,尤其在台灣這個資本主義、個人主義至上的社會,部落的「共同經營」模式更顯得特殊。
教會裡,大家唱詩歌、分享彼此的喜樂與憂愁;生活中,大家共同分擔工作、辛勞,也分享彼此的收穫。
正如遊客進入部落時會看見的標語:「歡迎光臨上帝的部落司馬庫斯」,讓人驚訝司馬庫斯彷彿就像理想國、桃花源一般。族人幾年來的苦心經營,也使得司馬庫斯得以成為旅遊熱點。
然而自1991年開始發展觀光的司馬庫斯,卻難免面臨觀光客所帶來的干擾與環境破壞;部落收取管理費應是在這樣的基礎上誕生的。
追本溯源,部落的收費措施卻有更深一層的涵義:如何讓觀光客進入部落時,不是以「來看原住民唱歌跳舞」此等消費式、殖民式的「異族觀光」心態,而是能由其原本的文化與生活方式,轉換到遵循與肯認原住民生活模式及文化價值的心態,是必須透過一些做法來達成。
美國新墨西哥州的原住民:陶氏普埃布洛族(Taos Pueblo)即為最佳示範。為了維持其部落文化及景觀的永續發展,陶氏普埃布洛族在部落外設置窗口,外人進入部落必須繳交停車費,若需使用攝影機照相也酌收拍照費;在部落外設立「告示牌」,明確告訴遊客進入部落需注意與配合的事項等。
諸類做法皆是透過小額的管理費宣示「部落族人是主人,來者是客」的概念與意義,告訴遊客:部落不是被觀賞的客體,而應是相互主體的尊重與肯認。
根據當地警員的說法,尚無遊客投訴報案,顯見遊客認為「使用者付費」應屬合情合理,並非如部份媒體描述是在賺取「買路財」。但兼顧部落永續發展與觀光、以原住民為主體所發展出的觀光模式,卻是需要建立在法令的基礎上。
原住民基本法第23條雖已有相關規定,然而原基法的母法架構實際落實在新竹縣政府執行上,仍引來民政處「要收費必須經鄉所代表會通過,送縣府許可才完成合法程序」的爭議,可見原基法在少了相關子法與相關法令的配合,反映了原住民族自治權與現行法律仍格格不入的矛盾。
據此,原民會實應適時介入協調並推動相關的子法及草案,讓原住民族的自治權能夠盡快落實。
(耕莘山學團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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