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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庫斯櫸木事件 多元文化精神何在
2007/05/09 15:20:16瀏覽1729|回應0|推薦4

本投書獲刊於5/9中國時報時論廣場,請見《多元文化精神何在》一文。

中國時報 2007.05.09
多元文化精神何在
黃驛淵

    貴報報導,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部落族人七日依泰雅族傳統舉行埋石立柱儀式藉以「宣示主權」,禁止林務局人員進入部落,此事件起因於兩年前部落族人將颱風過後的櫸木「殘幹」帶回部落造景,卻被林務局依違反森林法提起告訴,上月甚至被新竹地方法院判以「竊盜罪」。筆者不僅為新竹法院的判決感到譁然,更讓人懷疑政府口中尊重「多元文化」的精神,究竟真能落實?或僅是宣示性的口號罷!

    司馬庫斯部落向來採取「泰雅Gaga(傳統規範)」以及部落公約的共同決策方式決定部落大小事,這與我們一般所認知的法律有很大的差異。打個比方,部落族人經過部落決策後,將風倒櫸木的殘幹帶回部落造景,這樣的動作正有如「從自己家裡的冰箱拿出食物烹調」,有罪嗎?這是從原住民的生活脈絡及決策模式言。若將問題細緻至我國原住民政策、法律以及國外相關政策經驗的實際討論與對照,台灣在處理此一事件上,並不符合多元文化的精神。

    就政策與法律面言之,民國八十八年陳水扁總統曾以總統候選人的身分於蘭嶼與原住民族代表簽署「新夥伴關係」,民國九十一年更以總統的身分再次與肯認該協定,之後公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中,更實際以法律宣示並確認了原住民族自治的權利。

    其中,「原住民族基本法」不但明白承認了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法條中更明文指出,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非營利行為,包括採集野生植物、礦物、土石等。若就此次爭議的「森林法」觀之,我國「森林法」也指出,「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然而,從林務局的提告乃至法院的判決,這一連串的過程卻在在顯示了政府公權力的傲慢與無知,更顯見政府無視於原住民族自治的權利與多元文化精神。

    再對照國外案例,各國又是如何處理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爭議?在美國,國家賦予印地安部落管理自然資源的權力,包括木材資源、水權、漁獵權以及礦權等等;加拿大自一九七三年「卡爾德案」之後,一直到一九九七年的「德爾加目庫案」都再次確認了原住民土地自治與使用的權利;紐西蘭在一九九四年「鐵路南加怒案」的判決中,同樣判定毛利人擁有部落的土地權以及包括像伐木等其他天然資源的開採與共管。

    多元文化主義與精神主要就是「肯認差異」:原住民族依其傳統歷史脈絡,已有其既有生活慣習與方式,「取之於自然,用之於自然」的處事規則,自有其一套維持生態平衡與運行的邏輯。台灣既承認原住民族之主體性,並已在原住民族基本法明文規定原住民自治權利,更在元首的宣示與承諾之下,與原住民族簽署了「新夥伴關係」,又怎能說變就變,而無視於與原住民族間的承諾與協定呢?更何況將「殘幹」帶回用作部落造景,亦非營利行為,政府卻用法律「大砲打小鳥」,這般公權力作為,教原住民朋友們如何相信政府誠意?

    (作者為耕莘山學團團員)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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