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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撿風倒木招誰惹誰?林務局竟以「竊盜」論處司馬庫斯
2007/04/30 14:26:40瀏覽665|回應3|推薦8
司馬庫斯。

■苦勞論壇2007/04/29
◎作者:tzuyaya(苦勞網特約記者)

  「憑什麼林務局砍伐整座山林就可以,我們拿他們挑剩的風倒木就是犯罪!」司馬庫斯部落發展協會理事長阿明優秀說。

  2005年夏天,海棠、馬莎、珊瑚、泰利四個颱風相繼襲台,造成司馬庫斯至泰岡聯外道路嚴重受創。

  司馬庫斯族人拉互依.倚岕指出,當年9月1日,族人見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未派人上山整修,部落內又有病患急於下山、孩童也即將上學,因此決定在隔日(9月2日)自行整修道路。

  他表示,搶修過程中,司馬庫斯大橋上斜坡路段坍方,是由一大型櫸木夾雜土石所造成。族人將道路整理完畢後,見櫸木可能還有利用價值,便有意將櫸木留下。但因還有其他道路坍塌,因此便將櫸木放置路旁,一方面趕著搶修其他道路,一方面考慮木材水分蒸發後,較輕較好搬運。

  拉互依.倚岕說,一個多月後,林務局擅自將木頭鋸成數段,蓋上圖章,並搬走一部分枝幹;司馬庫斯族人發現後,雖然有點不平,但看見殘材仍有可用之處,因此族人打算帶回部落造景,也在部落會議中決議,由阿敏優秀以及國光古麥、撒昂斯倚岕三族人前往載回部落。但卻被林務局以違反森林法移送偵辦,新竹地方法院一審認定三人「竊盜」,各處6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各16萬元,緩刑2年。

  阿明優秀指出,首先,如果他們真的有竊盜之意,為何還要將木頭放在原地,一個多月才進行搬運?其次,他表示,林務局指櫸木是林務局自己連根拔起的木材;但是事實上,這根本是棵因颱風而倒塌的風倒樹,他們也有照片為證。

  再者,阿明優秀說,林務局稱三人是趁林務局「人手不足」時,進行「竊盜」;可是林務局有可能人手不足之嚴重,木材置於路旁一個多月都無法處理嗎?

  撒昂斯倚岕說,司馬庫斯至泰岡聯外道路坍方,政府雖偶有協助,但往往都是族人自行處理,再憑照片向鄉公所領取補助,「相關照片已經厚厚一大疊,很多款項都還沒下來」他說。

  「利用廢木蓋房子、取暖、雕塑造景是我們的部落文化。」司馬庫斯部落發展協會前理事長馬賽蘇隆指出,原住民的物質向來匱乏,他們哪裡有錢買太多建材,冬天也沒有暖氣,這是他們的生活方式,這是他們的文化,從好幾百年前就一直這樣與大自然共生。

  「單靠我們雙手,是無法擋住土石流的;因此我們也會造林」馬賽蘇隆說,從泰岡到司馬庫斯的陸上的楓、槭,就是他們所種的,他們希望用樹根來幫助他們,擋住土石流。

  他指出,要是因他們砍樹被判刑,那他們也許就賠錢了事;但這次只是拿回一棵風倒木,就被判刑,並冠上「竊盜」的罪名,他們「不認罪也不接受」。

  「不要小看原住民的力量!」馬賽蘇隆表示,部落將再上訴,如果政府仍然用法律以及公權力打壓他們,他們也會考慮進行反擊。

延伸閱讀:

當上帝的部落遇到國家
2007/04/25部落與林務局的對話
來自司馬庫斯的求救呼聲

司馬庫斯。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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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lquimista&aid=929505
 引用者清單(1)  
2007/04/30 23:34 【老痞子在UDN的窩】 回應:原住民撿風倒木招誰惹誰?林務局竟以「竊盜」論處司馬庫斯

 回應文章

Alquimi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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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
2007/05/02 00:38
非常謝謝你,我會轉告他們:)

Alquimista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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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2007/04/30 23:58
非常感謝您,那我就先靜待佳音嚕

Alquimista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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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謝您關心此事
2007/04/30 22:43
不好意思,冒昧請問您是否可就您所知再告訴我們多一點這件事的法律問題:)

另外,這是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顏愛靜小姐的文章的其中一部份,不知道您有什麼想法?

不要讓司馬庫斯的櫸木事件變成破壞部落自主性的殺手鐧
http://blog.yam.com/smangus/article/9839275

怎料這樣律己甚嚴的優質部落,竟然因為部落裡3名原住民於2005年撿拾海棠颱風來襲傾倒木殘幹而遭移送法辦,日前經法院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各16萬元,緩刑2年;聞之不禁令人錯愕,也深感遺憾!據悉,這樣的判決主要是基於違反「森林法」第52條第一項第4款(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第6款(使用為搬運贓物之設備者)等規定;但是,新竹林區管理處人員的處理過程是否過於粗率?難道未能體察同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之本旨,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3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而對原住民在其傳統領域範圍內為協助搶通道路而移走風倒木是因部落會議決議(基於部落公約對於傳統領域內的生態資源,經部落會議討論議決的管理方式),並非蓄意圖謀私利,而從中協調較為妥適的處理方式?何況上述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內林產物管理規則並未訂定,逕按「森林法」第52條規定判決的適法性就令人質疑!我們相信,部落多年來從事傳統領域調查,且運用GIS技術繪製部落地圖,其初步雛形已然形成,只是尚未劃定確切範圍,然而就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內森林產物管理規則並未訂定之際,竟然不明究理逕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此不禁令人起疑背後的動機並不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