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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12 22:00:08瀏覽207|回應0|推薦0 | |
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學理上菸被視為是危害健康的「劣價財」,故各國政府皆透過菸稅╱捐的課徵,提高菸價、抑制消費,以達到寓禁於徵的目的。台灣對菸的課徵分採二種方法:一稱菸品健康福利捐,為衛福部主管,收入專款專用於健保與醫療衛生相關支出;一稱菸稅,為財政部主管,收入歸入國庫統籌使用。但菸稅於 106 年修法,將稅額從每千支╱每公斤 590 元調高至 1,590 元,且規定所增加的稅課收入全數撥入長照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換言之,菸稅不再是統收統支,而是部分與菸捐相近的「指定用途稅」。 對菸品的課徵採一捐一稅,本即各國少見。如今又將菸稅部分收入指定用途於長照支出,徒然造成菸捐與菸稅在政府公課屬性的區別上,更加混亂。而菸捐許多名實不符的支出浪費,亦備受社會輿論的質疑與詬病。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長照服務支出將不斷增加,勢必對政府財政形成壓力,但由於蔡政府主張以「稅收制」籌措長照財源,故自然只能從現有稅收中去尋找挹注。目前長照基金的收入,除了國庫撥補外,主要來自於菸捐、菸稅、遺產贈與稅、以及房地合一稅等收入,其中以菸稅為最大宗,房地合一稅有漸趨趕上之勢。若這次菸酒稅法修正將加熱菸納入課稅,可以預見菸稅收入亦會隨之增加,只是,對於這筆新增財源,財政部並沒有如前次調高稅額做法,將之專款專用於長照支出。 根據估計,目前加熱菸走私導致政府稅收損失大約 10 億元左右,正式開放後財政部應該可以增加一些稅收。不過,這次長照基金並未「覬覦」這筆財源。 其實,為了提升政府預算資源配置效益,108 年通過的財政紀律法第 7 條規定,政府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依此,未來加熱菸解禁所增加的稅收,似乎不宜再納入長照基金專款專用。 然而,由於財紀法第 7 條通過後,中央與地方各機關對此規範迭有執行之疑慮,主計總處於是公布一「因應財政紀律法設立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執行原則」。 其中,特別允許「各級政府因應重要施政需要,且所需經費龐大,並制修法律或自治條例擴大原有財源」,可將新增部分作為現有基金財源之用。從而,財政部若執意比照往例,將加熱菸新增稅收專款用於長照基金,亦並非全然不可。 嚴格而論,主計總處訂定的執行原則似有利用「釋疑」而逾越母法的嫌疑。長照基金既為現有基金,依此原則政府的確可將加熱菸新增稅收繼續納為其財源。但如今修法並未如此做,是為遵守財政紀律?或因金額太少?還是長照基金資金已充裕夠用?財政部應該對此給予專業合理的說明。 「稅收制」的長照基金並沒有單一特定稅收財源,而是以現有稅目之新增稅收為主要挹注,不但違反指定用途稅的基本精神,更將稅制的完整性破壞殆盡。未來長照支出必定持續擴增,與其不時捉襟見肘的亂抓稅收,不如認真思考建立一財源穩健的長照保險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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