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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車要顧人命之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6):我看到「出口壅塞靠右排隊」之告示牌,卻被檢舉行駛路肩
2019/12/10 16:58:14瀏覽683|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大客車第6輯:我知道開放路肩行駛本來都是針對小型車才有開放,大客車平常都是禁止行駛路肩,因當時車輛壅塞,以為大型車也有開放路肩行駛。


【裁判字號】 106,交,89

【裁判日期】 1070612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本格節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89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17時36分許,駕駛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路段行駛,行經國道一號南向22.9公里處,因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行為,為民眾目睹而以科學儀器(行車紀錄器)取得之證據資料,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檢舉,經舉發機關所屬汐止分隊認系爭車輛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9 款「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違規行為,於106 年3 月29日填製國道警交字第ZAA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6 年5 月13日前。原告於應到案期限前之106 年4 月19日提出交通違規陳述單表明自己係駕駛人及不服舉發,經基隆監理站函請舉發機關表示意見,舉發機關以106 年6 月1 日國道警一交字第1061701938號函表示原舉發無誤,臺北區監理所認系爭車輛駕駛人即原告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行為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9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裁決書漏載第1 款)之規定,於 106年6 月21日作成北監基裁字第42-ZAA149867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 元,記違規點數1 點」,於同日交由原告簽名收受送達完畢。原告不服原處分,於106 年7 月3 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嗣後經臺北市區監理所聲明承受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於106 年2 月13日17時36分,行駛於中山高速公路南向22.9公里處,先看到電子看板記載「圓山出口壅塞請靠右排隊」,再看到「出口壅塞靠右排隊」之告示牌,原告因此依指示靠右排隊而行駛路肩,卻遭民眾檢舉而被開單,倘原告未靠右行駛,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國道一號南下20至23公里圓山匝道路段,平常每日16時至20時均開放小型車行駛路肩。原告知道開放路肩行駛本來都是針對小型車才有開放,大客車平常都是禁止行駛路肩,因當時車輛壅塞,原告看到上述電子看板及告示牌,以為大型車也有開放路肩行駛。告示牌上並未說明大型車除外,主管機關標示不清楚,應註明大型車除外,否則不應處罰原告。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抗辯:

民眾於106 年2 月13日17時36分在國道一號南向22.9公里處,目睹系爭車輛「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提出檢舉,舉發機關遂以國道警交字第ZAA000000 號通知單舉發之。原告對原舉發疑義,經舉發機關查復略以:「180-U6號車輛於106 年2 月13日17時36分於國道一號南向22.9公里處,違規行駛路肩,係民眾現場目睹並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提出檢舉,且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員警經查證違規屬實後依法舉發,並無不當。」被告於106 年6 月21日掣開裁決書,裁決書於同日送達原告。舉發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舉發。被告爰依上開條例第9 條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 項規定裁決如裁決書處罰主文,應為適法。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事實,除後列之兩造爭點外,有原告於起訴狀所附系爭舉發單、系爭裁決書、舉發違規採證照片、被告於答辯狀所附系爭舉發單及送達證書、交通違規陳述單、舉發機關106 年6 月1 日國道警一交字第1061701938號函、系爭裁決書及送達證書、錄影光碟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均堪認為真正。

是以,本件爭點為:原告駕駛大型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有無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行為?原處分認事用法有無違誤?茲析述如下:

(一)...

(二)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9條第1 項第2 款、第19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 3,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罰鍰: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33條第1 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9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規定。另依原告行為時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9 款之規定,大型車駕駛人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係處罰鍰 6,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

(三)本院就被告函送到院之錄影光碟於調查程序當庭勘驗,查知:該檔案之畫面時間為2017/02/13自17:36:34至17:36:44,原告駕駛大客車於播放時間00:00:04(即約畫面時間17:36:38)出現於畫面最右側(路肩),並沿著路面邊線右側,繼續往前行駛於上開路肩部分,至畫面結束,有勘驗筆錄及從前述光碟擷取畫面之彩色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4至55頁、第58至60頁),足認原告於前述時、地確有駕駛大型車在高速公路行駛路肩之情事。原告主張當時車輛壅塞,看到電子看板及告示牌寫靠右行駛,以為大型車也有開放路肩行駛,就依指示靠右排隊而行駛路肩等情,於起訴狀並檢附電子看板及告示牌照片為證。然而,前述日期不詳之照片雖顯示電子看板有「圓山出口壅塞請靠右排隊」訊息、路旁告示牌有「出口壅塞靠右排隊」等文字,惟與「開放路肩行駛」之字義明顯不同,縱要求靠右排隊,亦應係要求車輛在「主線車道」靠右排隊,尚無從憑此主張「靠右」係指「開放路肩行駛」。本院就原告所提照片中關於高速公路上以電子看板或告示牌表示「出口壅塞靠右排隊」之用意函詢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交通部高公局),經交通部高公局函覆表示:有關本局於本路資訊可變標誌(CMS )顯示「出口壅塞靠右排隊」等相關訊息,係用以提醒欲下交流道之用路人,前方交流道已因車多回堵,建議提前因應及早靠右依序排隊,以免駛過車隊末端無法排隊(如發現已在排隊停等車隊中段,可能須在主線外側車道驟然減速或停等準備插隊,將造成後方車輛追撞或延滯)等情,有交通部高公局106 年11月1 日管字第1060039292號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9頁)。本院另曾函詢交通部高公局關於「106 年2 月13日17時36分許,在國道一號南向22.9公里之路段,有無開放路肩行駛」等情,經交通部高公局於106 年10月23日以管字第1060037916號函復稱:106 年2 月13日國道一號南下內湖至圓山(18K+200~23K+150)路段於上午7 至10時、下午16時至19時開放路肩限往出口小客車通行,並於18.2公里處設置「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牌面及開放時段副牌告知用路人(本院卷第40頁)。準此,系爭路段雖經交通部高公局發布命令指定「於106 年2 月13日上午7 時至10時、下午16時至19時開放路肩限往出口小客車通行」,並於18.2公里處設置「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牌面及開放時段副牌告知用路人,顯然僅就「往出口小型車」開放路肩行駛,除此之外之車輛仍禁止行駛路肩。本件原告駕駛之系爭車輛係營業大客車,於系爭路段自不得行駛路肩。又大客車駕駛人本應自行確認道路交通資訊而注意系爭路段路肩使用限制之管制措施,並確實遵守,遑論原告考領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更難諉為不知。再者,行政罰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如行為人主觀上可認定有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當屬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而當予處罰。是以,原告縱有將電子看板或告示牌之內容誤認係指全面開放路肩行駛,致有上述違章情事,原告縱非故意,亦屬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仍應依前揭規定裁處。

六、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營業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於前述時、地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行為,足認屬實,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9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原處分漏載第1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對原告裁處「罰鍰 6,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 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婷妮

書記官 耿珮瑄


【必檢舉評論】

1. 法官說職業駕駛要知道交通規則,偏偏職業駕駛都是愛違規的垃圾群!此違規駕駛自己都說開放路肩是小客車才能走,然後自己開客運違規走路肩居然還要申訴,真是無恥!

2. 看到標語說要靠右行駛,居然有智障虎爛說靠右就是走路肩,笑死人囉,怎不靠右走國道邊邊的水溝,看見往上的直行箭頭怎不飛上天?虎爛愛違規之智障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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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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