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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08:57:06瀏覽2|回應0|推薦0 | |||||||||||||||||||||||||||||||||||||||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本件標的建物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1樓出租第三人使用(租期
111.4至113.4,租金25000元),2~4樓自住使用,經檢視1~4樓
陽台及5樓屋突部分有增建,另據債權人查報稱1樓出租第三人經
營雜貨零食小舖,其餘債務人自住使用,有增建,2樓堆放雜物,臨
路窗台下緣有滲水導致壁癌。惟本件標的物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
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2.惟上開租賃契約業於本院113年6月3日查封日前已屆期,視為不
定期租賃,拍定後不點交,其餘未出租部分如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自
住屬實,則拍定後點交;如果不實,現仍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合法
占有者,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使用情形。
3.本件內暫編第1726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與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
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
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4.又本建物坐落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同段第254地號土地且權屬非
債務人所有),占用一層使用面積共2.87平方公尺,請投標人注意。
5.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6.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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