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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9:39:18瀏覽15|回應0|推薦0 | ||||||||||||||||||||||||||||||||||||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屋(含頂樓)目前出租予第三人
林O唐,租期自112年10月5日起至115年10月5日止(租賃係在
112年9月25日抵押權設定後),租金每月8000元,目前作為倉庫
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增建部分(與主建物間無內梯相通,無獨立水電)係違建,得標人應
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3.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4.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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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