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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6:22:06瀏覽20|回應0|推薦0 | ||||||||||||||||||||||||||||||||||||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經按門鈴無人應門。承租人江O成之配偶吳O
葉在場稱:該建物目前由其與江O成、子女居住,客廳有神明桌,
頂樓係用鐵皮四周搭蓋,放置沙發、雜物等,該建物並無車位,亦
無水災、火災受損、地震受創、輻射屋、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2.建物之承租人吳O然陳報其租賃契約,內容略以:「吳O然向王O發
承租明德路1段240巷2號3樓房屋,租賃期間自111年8月1日
起至113年7月31日止、113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各
2年,每月租金均為10,000元整。
3.建物之承租人江O成陳報其租賃契約,內容略以:「江O成邀同江O
實為連帶保證人,向王O發承租明德路1段240巷2號5樓房屋,
租賃期間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共2年,每月租
金均為11,000元整,訂約前江O成並交付王O發22,000元作為押租
保證金。」債務人則於8月13日亦陳報上開租賃契約。
4.本件拍賣標的雖均為第三人占有中,但皆為查封後始行占有,故本
件拍定後點交。
5.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6.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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