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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8:06:12瀏覽44|回應0|推薦0 | ||||||||||||||||||||||||||||||||||||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本件不動產查封時,第三人蔡O美在場稱該屋係於民國106年5月
22日起向關係人邱O瑜承租,增建部分與主建物打通使用,無足以
影響交易情事等語,本件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2.另關係人邱O瑜陳稱該房地係其於109年2月13日借名登記於被繼
承人陳O業名下,借名登記關係因陳O業死亡而消滅,債務人應將
本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關係人等語,並提出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359號民事判決為證,惟民事執行處僅得依登記謄本所載形式外觀
判斷,並無實體審認權,且關係人之主張僅有債權效力,亦無排除本
件強制執行之權利。
3.本件17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
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擔被拆除危險,請投標人
自行注意。
4.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5.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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