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一):第四條 外國人著作之保護
2014/09/16 19:14:08瀏覽606|回應1|推薦0

第四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一、立法之說明

()本條規定外國人著作之保護。

()民國七十四年舊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著作權註冊:一、於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者。二、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第二項規定:「前項註冊之著作權,著作權人享有本法所定之權利。但不包括專創性之音樂、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或美術著作專集以外之翻譯。」本條係沿襲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四條之規定。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四條規定與民國七十四年舊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相較,主要修正點有四:

1.外國人著作之保護,由註冊主義改為創作主義

民國七十四年舊著作權法時期,外國人之著作,採註冊主義,非經註冊,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註一)。但我國人著作,則採創作主義,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註二)。此種規定,不僅違反內外國人法律地位平等之原則,且為世界各國著作權法所無。按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立法通例,不問對外國人或本國人著作,均採創作主義(註三),民國八十一年舊法及本法為順應世界各國立法潮流及趨勢,乃對外國人著作,亦採創作主義。

2.修正外國人著作首次發行而受保護之範圍

民國七十四年舊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外國人著作,「於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者」,受著作權法保護,此「中華民國境內」,理論上尚包括中共控制之大陸地區及外蒙古(註四)。因其範圍過大,且不實際,本法乃改為「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又伯恩公約、世界著作權公約及各國著作權法之立法趨勢,均放寬在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於一定期限內(一般定為三十日)在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亦予保護(註五)。為符合立法潮流,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四條第一款及本條第一款乃規定:外國人「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亦予保護。此外,民國七十四年著作權法對外國人著作因首次發行而受保護,不採互惠規定。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四條及本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証屬實者為限。」係採「互惠主義」。查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世界各國立法通例,主要有兩個原則:一為國籍原則,一為發行地原則。採發行地原則者,一般均不以兼須互惠為要件,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四條及本條第一款但書採發行地原則仍以互惠為要件,與世界各國立法通例不符,似無必要。

3.開放外國人之翻譯權

依伯恩公約第八條規定:「受本公約保護之文學及藝術的著作物之著作人,享有在其著作物權利存續期間內,翻譯該著作物或授權翻譯該著作物之排他權利。」世界著作權公約第一條規定:「各締約國對於包括文字著作的、音樂的、戲劇的、電影的著作物及繪畫、版畫、雕刻等在內之文學、科學及藝術的著作物之著作人及著作權人的權利,應有合宜而有效的保護規定。」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第一條規定之權利,包括受本公約保護之著作物翻譯的製作與發行,及該翻譯著作物的授權翻譯與授權發行。」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六條規定:「受本協定保護之文學及藝術著作之著作人,於其著作權保護存續期間內,除本協定及為本協定之一部份之附錄另有規定外,享有該著作翻譯及授權翻譯該著作之專有權利。」保護外國人之翻譯權,係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立法通例,我國民國七十四年舊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對外國人翻譯權不予保護,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保護本國人之翻譯權,與各國立法通例不符。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四條及本條採內外國人平等原則,依本條及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外國人著作之翻譯權,亦予保護。

4.增訂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之條約或協定,優先於本法之規定:

本國與外國締結之著作權條約或協定,係國家對外之承諾,依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應予尊重。又著作權之國際化為未來的趨勢,國家與外國所締結之雙邊或多邊條約或協定,對有關享有著作權之外國人之規定,其內容與本法規定相同時,固適用本法,如有特別規定時,則應優先適用條約或協定,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四條及本條乃增訂但書規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註六)。」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68~84,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初版、2001年修正二版。)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2010hsiao&aid=17293169

 回應文章

林柏睿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2014/09/17 13:44
熊兒來訪,請多多支持熊兒各篇美食文章
祝福:事事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