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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一):序
2014/09/08 16:04:24瀏覽384|回應0|推薦0

(修正再版序) 

 

   我國著作權法自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大幅度修正,迄今已近六年。其間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修正第五十三條,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修正第八十七條及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又有一次大幅度之修正(即現行法)。本書之修改即依據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修正之著作權法。民國八十七年一月著作權法之修正,其原因大抵有二:其一是為因應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為符合WTO附屬法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簡稱TRIPS)所作之修正;其二為與TRIPS無關而在實務上發現有窒礙難行之處之條款所作修正。

    由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一月二十三日生效)之新著作權法有大幅度之修正,著者為因應實務界及學校學生上課之需要,乃著手修正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完成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除將舊法不適於新法部分予以修正外,並增加新法修正之理由及若干實務見解,修正幅度逾三分之一,頁數增加近一百五十頁。其中實務見解部分多係來自著者所編「著作權法裁判彙編」()()兩冊,讀者欲了解判決全文,可參閱該二書。

    本書之修正皆係著者口述,由事務所助理李玉玲小姐用電腦將口述內容全文打出,再由著者修正而成;另事務所幸秋妙律師校正本書第一條至第十九條部分;高級研究員李庭熙先生校正第二十條至第三十五條部分,十分感謝。此外,也要感謝五南公司發行人楊榮川先生、法律主編王翠華小姐、編輯張玉蓉小姐的協助,使本書修正再版得以順利問世。本書如有錯誤疏漏之處,均由著者負責。盼各方賢達不吝指正,則幸甚焉。

 

                  一九九八年五月

           蕭雄淋律師

                  序於北辰著作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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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著作權法自前清宣統二年制定著作權律及民國四年北洋軍閥制定著作權法以後,民國十七年國民政府頒布的著作權法歷經三十三年、三十八年、五十三年、七十四年、七十九年、八十一年(六月及七月,共二次)、八十二年、八十七年共九次的修正。尤以自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大幅度修正以來,可以說對著作權法的架構和條文,作全面的制定和調整,且由於美國貿易法三○一條款的影響下,著作權法也因此甚受各界重視。另為因應台灣加入WTO,民國八十七年亦對著作權法作幅度不小之修正。

    本書是民國八十七年最新修正著作權法第一條至第三十五條的註釋書,內容包括立法之說明、條文之意義、內容及實務見解,俾使讀者能更明瞭著作權法之法理及規定,是研究及關心著作權法的人士不可或缺之書籍,也是目前國內內容最詳盡的著作權法註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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