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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第五十一條 施行細則
2014/09/05 13:39:02瀏覽183|回應0|推薦0

第 五十一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本條規定施行細則之訂定。

本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本法第二十、二十一、四十五、四十九條均稱「主管機關」,本條則稱「內政部」,顯然用語不一致。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細則係屬命令,由各機關發布。內政部為本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自得訂定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於七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發布同日施行。

新修正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主要內容可分為四:

(一)規定著作權公示制度  依本法受保護之著作,除語言著述、語言著述之翻譯、演講、演奏、演藝、舞蹈著作外,其公開發行之重製物,應註明著作權人姓,名、著作完成或最初發行日期。如已依本法規定註冊者,並應註明執照號碼(細則第三條)。惟此僅訓示規定,如有違反,並未產生失權之效果。

(二)就母法規定加以補充解釋  例如:

本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二十六款、三十二款、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原件」,係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細則第二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最初發行」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首次發行」,係指首次將著作原件重製並予公開散佈而言(細則第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經著作權人授權者,被授權者在授權範圍內對第三人之同意,視為著作權人之同意(細則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事項,由海關、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執行。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沒入重製物或仿製物,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細則第二十四條)。

(三)規定新舊法之適用問題  例如第十三、二十七、三十六條是。有關新舊法之適用問題,詳第五十二條之解釋。

(四)規定註冊之程序  細則大部分之規定,均屬註冊程式之規定。

茲依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及著作權註冊申請須知之規定,說明各種著作之註冊程式:

 

一、中國人著作權註冊

 

文字著述

甲、應繳書件(細則第四條)

申請書一份。

著作樣本二份。

有關證明文件。

乙、說明

著作樣本應於適當位置記載著作名稱、零售價格、著作人、出版人或發行人姓名、地址、著作完成日期或最初發行日期、版次、印製所或發行所名稱及所在地。未發行或非銷售之著作樣本,免載零售價格。無出版人或發行人者,免記載出版人或發行人姓名、地址、印製所或發行所名稱及所在地(細則第十五條第一、二項)。

申請註冊繳交之著作樣本,經主管機關為准駁之處分後,不得請求發還(細則第十九條)。上開著作樣本,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細則第二十條)。

如有下列情事者,應繳之各有關證明文件如下:

委任他人代理申請註冊者,應附具委任書。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委任人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為之(細則第十七條)。

未發行之著作,應檢附著作原件,於審定後發還(細則第五條第一款)。

利用他人著作產生之著作,依法應經同意或授權者,於申請著作權註冊時,應附具原著作權人之同意書或授權書(細則第八條)。

著作如係供中等學校,及二年制與五年制專科學校教學用,並照學校教學課目命名者,應繳國立編譯館核發之教育部教科圖書審定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細則第七條)。

著作如係出資聘人完成者(本法第十條),應繳出資聘人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之著作,如由各該新閬紙、雜誌社申請註冊者,應繳著作權證明文件。由著作人申請者,得以切結書代替之(細則第十二條)。

數人合作之著作,而其中有人不願申請註冊者,著作人得就其可分割之自作部分申請註冊(細則第九條)。

文字著述之翻譯

甲、應繳書件

原著作一份(細則第五條第四款)。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原著作於審定後發還(細則第五條)。

翻譯著作樣本並應載明原著作名稱、原著作人姓名、版次及發行日期,但原著作無上述各項記載者,不在此限(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

編輯著作  與文字著述同。

美術著作

甲、應繳書件

著作原件(細則第五條第二款)。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著作原件於審定後發還(細則第五條)。

美術集係指依出版法規定發行者而言。

雕塑樣本指手工雕塑原件之六面體彩色照片(細則第六條)。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圖形著作

甲、應繳書件

著作原件(細則第五條第二款)。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著作原件於審定後發還(細則第五條)。

圖集係指依出版法規定發行者而言。

連環圖依規定應由國立編譯館審查者,應繳該館核發之審定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細則第七條)。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音樂著作

與文字著述同。

電影著作

甲、應繳書件

著作樣本一份。

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電影片准演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細則第七一條)。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

電影著作樣本得以錄影帶代之。

電影著作如自國外價購、受贈或交換進口、國內自製、及出口純供教學用者,應繳教育部核發之准演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細則第七條)。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錄音著作

甲、應繳書件

錄音書面內容摘要一份。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著作內容如係音樂著作,應繳著作名稱目錄三份。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錄影著作

甲、應繳書件

著作樣本一份。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著作內容如屬下列範圍,應繳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發行證明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細則第七條)

以中、外電影片為內容者。

中、外電視單元劇、連續劇為內容者。

國內自製之劇情錄影帶。

在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公開播放者。

電影著作如自國外價購、受贈或交換進口、國內自製、及出口純供教學用者,應繳教育部核發之准演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細則第七條)。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攝影著作

甲、應繳書件

著作原件(即底片)(細則第五條第三款)。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著作原件於審定後發還(細則第五條)。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電腦程式著作

甲、應繳書件

程式說明書二份。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程式說明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①創作目的。

②應用技巧。

③産生效果。

④流程圖或設計方法或其他類似之說明。

⑤程式語言。

著作樣本即原始碼或目。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地圖著作

甲、應繳書件

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地圖著作如屬本國水陸地圖,應繳內政部核發之地圖發行許可證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細則第七條)。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著作

甲、應繳書件

著作原件(細則第五條第二款)。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著作參照中國國家標準CNS繪製,原件於審定後發還(細則第五條)。

著作如係建築細部之結構設計(即建築藍圖)應繳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建築許可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細則第七條)。

 

二、中國人著作權轉讓、繼承、設定質權註冊

 

著作權未註冊之轉讓註冊

甲、應繳書件

著作權受讓證明文件一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

其餘與中國人相關著作類別之著作權註冊同。

乙、說明

受讓證明文件係指著作權轉讓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著作權歸屬之證明文件。

其餘與中國人相關著作類別之著作權註冊同。

著作權未註冊之繼承註冊

甲、應繳書件

繼承證明文件(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其餘與中國人相關著作類別之著作權註冊同。

乙、說明

繼承證明文件係指:

繼承糸統表

被繼承人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各一份。被繼承人之謄本應有死亡記事。

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繳繼承拋棄書。

其餘與中國人相關著作類別之著作權註冊同。

著作權未註冊之設定質權註冊

甲、應繳書件

設定質權證明文件(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其餘與中國人相關著作類別之著作權註冊同。

乙、說明

設定質權證明文件,係指設定質權契約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

其餘與中國人相關著作類別之著作權註冊同。

著作權已註冊之轉讓註冊

甲、應繳書件(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申請書一份。

著作權受讓證明文件一份。

原領著作權註冊執照。

委任他人申請者繳委任書。

乙、說明

與著作權未註冊之轉讓註冊同。

著作權已註冊之繼承註冊

甲、應繳書件(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繼承證明文件。

餘與著作權已註冊之轉讓註冊同。

乙、說明

與著作權未註冊之繼承註冊同。

著作權已註冊之設定質權註冊

甲、應繳書件

設定質權證明文件。

餘與著作權已註冊之轉讓註冊同。

乙、說明

與著作權未註冊之設定質權註冊同。

 

三、外國人著作權註冊

 

A、依互惠關係而註冊者

文字著述

甲、應繳書件

申請書一份。

著作樣本二份。

國籍證明書(得以經簽證之宣誓書代替)。

有關證明文件。

乙、說明

著作樣本應於適當位置記載著作名稱、零售價格、著作人、出版人或發行人姓名、地址、著作完成日期或最初發行日期、版次、印製所或發行所名稱及所在地。未發行或非銷售之著作樣本,免載零售價格。無出版人或發行人者,免記載出版人或發行人姓名、地址、印製所或發行所名稱及所在地(細則第十五條第一、二項)。

申請註冊繳交之著作樣本,經主管機關為准駁之處分後,不得請求發還(細則第十九條)。上開著作樣本,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細則第二十條)。

如有下列情事者,應繳之各有關證明文件如下:

委任他人代理申請註冊者,應附具委任書。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委任人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為之(細則第十七條)。

未發行之著作,應檢附著作原件,於審定後發還(細則第五條第一款)。

利用他人著作産生之著作,依法應經同意或授權者,於申請著作權註冊時,應附具原著作權人之同意書或授權書(細則第八條)。

著作權如經轉讓取得者,應繳轉讓證明書,但得以宣誓書或外國著作權執照影本代之。

著作如係出資聘人完成者(本法第十條),應繳出資聘人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之著作,如由各該新聞紙、雜誌社申請註冊者,應繳著作權證明文件。由著作人申請者,得以切結書代替之(細則第十二條)。

數人合作之著作,而其中有人不願申請註冊者,著作人得就其可分割之自作部分申請註冊(細則第九條)。

前述委任書、轉讓證明書、出資聘人證明書、宣誓書等證明文件皆應經簽證。

凡外文文件,均應繳中文譯本

文字著述之翻譯

甲、應繳書件

原著作一份(細則第五條第四款)。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原著作於審定後發還(細則第五條)

翻譯著作樣本並應載明原著作名稱、原著作人姓名、版次及發行日期,但原著作無上述各項記載者,不在此限(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

編輯著作

與文字著述同。

美術著作

甲、應繳書件

著作原件,但得以經簽證之宣誓書之,雕塑應以附原件六面體彩色照片經簽證之宣誓書代之(細則第六條)。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著作原件於審定後發還(細則第五條)。

美術集係指依出版法規定發行者而言。

雕塑樣本指手工雕塑原件之六面體彩色照片(細則第六條)。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圖形著作

甲、應繳書件

著作原件,但得以經簽證之宣誓書代之。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著作原件於審定後發還(細則第五條)。

圖集係指依出版法規定發行者而言。

連環圖依規定應由國立編譯館審查者,應繳該館核發之審定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細則第七條)。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音樂著作

與文字著述同。

電影著作

甲、應繳書件

著作樣本一份。

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電影片准演執照或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細則第七條)。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電影著作樣本得以錄影帶之。

電影著作如自國外價購、受贈或交換進口、國內自製、及出口純供教學用者,應繳教育部核發之准演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細則第七條)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錄音著作

與文字著述同。

錄影著作

甲、應繳書件

著作樣本一份。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著作內容如屬下列範圍,應繳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發行證明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細則第七條)

以中、外電影片為內容者。

以中、外電視單元劇、連續劇為內容者。

國內自製之劇情錄影帶。

在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公開播放者。

電影著作如自國外價購、受贈或交換進口、國內自製、及出口純供教學用者,應繳教育部核發之准演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細則第七條)。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攝影著作

甲、應繳書件

著作原件(即底片),但得以經簽證之宣誓書代之(細則第五條第三款)。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電腦程式著作

甲、應繳書件

程式說明書二份。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程式說明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①創作目的。

②應用技巧。

③產生效果。

④流程圖或設計方法或其他類似之說明。

⑤程式語言。

有美國著作權執照者,得免繳程式說明書。

著作樣本即原始碼或目的碼。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地圖著作

甲、應繳書件

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地圖著作如屬本國水産地圖,應繳內政部核發之地圖發行許可證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發還)(細則第七條)。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著作

甲、應繳書件

著作原件,但得以經簽證之宣誓書代之。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乙、說明

著作原件於審定後發還(細則第五條)。

著作如係建築細部之結構設計(即建築藍圖)應繳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建築許可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細則第七條)。

其餘與文字著述同。

B、以首次在中國發行關係而註冊者

此種情形,依前述著作類別

應繳書件

著作原件(細則第五條第五款)。

在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之宣誓書。

其餘與前述各類著作應繳書件同。

說明

著作原件於審定後發還(細則第五條)。

宣誓書之內容須陳述有關著作「均未在世界各國發行,而第一次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並經簽證或中華民國法院認證。

 

四、外國人著作權轉讓、繼承、設定質權註冊

 

著作權未註冊之轉讓註冊

甲、應繳書件

著作權受讓證明文件,應經簽證。

其餘中國人相關著作類別之著作權註冊同。

乙、說明

受讓證明文件係指著作權轉讓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著作權歸屬之證明文件,但得以經簽證宣誓書之。

其餘與外國人相關著作類別之著作權註冊同。

著作權未註冊之繼承註冊

甲、應繳書件

繼承證明文件,應經簽證。

其餘與外國人相關著作類別之著作權註冊同。

乙、說明

繼承證明文件得以外國著作權執照影本或經簽證之宣誓書代之。

其餘與外國人相關著作類別之著作權註冊同。

著作權未註冊之設定質權註冊

甲、應繳書件

設定質權證明文件,應經簽證。

其餘與外國人相關著作類別之著作權註冊同。

乙、說明:

設定質權證明文件,係指設定質權契約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但得以經簽證之宣誓書代之。

其餘與外國人相關著作類別之著作權註冊同。

著作權已註冊之轉讓註冊

甲、應繳書件(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申請書一份。

著作權受讓證明文件,應經簽證。

原領著作權註冊執照。

委任他人申請者繳委任書。

乙、說明

與著作權未註冊之轉讓註冊同。

著作權已註冊之繼承註冊

甲、應繳書件(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繼承證明文件,應經簽證。

餘與著作權已註冊之轉讓註冊同。

乙、說明

與著作權未註冊之繼承註冊同。

著作權已註冊之設定質權註冊

甲、應繳書件

設定質權證明文件,應經簽證。

餘與著作權已註冊之轉讓註冊同。

乙、說明

與著作權未註冊之設定質權註冊同。

 

五、製版權註冊

 

文字著述之製版

甲、應繳書件(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

申請書一份。

著作樣本二份。

製版之原著作一份。

保證書一份。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乙、說明

申請製版權註冊之著作樣本,應於適當位置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細則第十六條):

①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原著作人姓名。無原著作名稱或原著作人姓名不詳者,免予記載。

②製版人姓名、製版所名稱及所在地。

③製版最初發行日期、版次、零售價格。

原著作於審定後發還(細則第五條)。

保證書應載明用為製版之原著作為無著作權或著作權期間屆滿之著作(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係指製版權如有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應參照著作權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註冊應繳之證明文件。

美術著作之製版

與文字著述之製版同。

電影著作之製版

甲、應繳書件

著作樣本一份。

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電影片准演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細則第七條)。

其餘與文字著述之製版同。

乙、說明

電影著作之製版樣本得以錄影帶之。

其餘與文字著述之製版同。

 

(蕭雄淋,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291~314,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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