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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著作權法案例及評析(9):拍賣網站的著作權侵害問題
2014/08/15 19:04:47瀏覽630|回應0|推薦0

案例9:拍賣網站的著作權侵害問題

中國友誼出版公司 v. 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楊海林

 

第一審: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09)東民初字第2461

第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終字第15423
 

一、  案件程序

 

徐磊係「盜墓筆記」系列小說作者,專屬授權給磨鐵(北京)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磨鐵公司」)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該圖書,磨鐵公司又專屬授權給中國友誼出版公司(第一審原告,第二審被上訴人,以下簡稱「友誼出版公司」)以圖書形式出版「盜墓筆記4」簡體版。

 

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第一審被告,第二審上訴人,以下簡稱「淘寶網」)經營淘寶網,是一網路拍賣平台,提供買賣方交換消費購物資訊的服務。一般人要使用淘寶網要先註冊成會員。會員想在淘寶網出售商品,需要以個人或商家的身份經過淘寶網認證程序。認證手續上,淘寶網要求賣家將真實姓名、證件號碼、交易通訊地址、電話、證件等文件資料備齊上傳或郵寄到淘寶網,完成認證以後方才可以在淘寶網上面公開發佈交易廣告。第一審的時候法院認定淘寶網對賣家收取統一的服務費用,但不從單筆交易中收費。第二審的時候法院糾正這項事實,認定淘寶網案發當時對賣家並未收取服務費用。

 

淘寶網網站管理規則當中也聲明會對會員的特定行為加以管制,違反規定者將由淘寶網視情節輕重作出刪除商品訊息、限制交易權限、凍結用戶帳戶不等的處罰。管制行為包括散佈侵權商品等。又淘寶網的「書籍音像製品規則補充」規定,對於價格明顯低於市場水平的違規商品,一經查實盜版證據,全部刪除。「禁止和限制發佈物品管理規則」進一步聲明由於發佈禁止或限制商品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由相關會員完全承擔,與淘寶網無關。

 

本案被告之一楊海林(第一審被告)在淘寶網登記為賣家,所販售的商品中包含「盜墓筆記4」盜版書。2008年,盜墓筆記4的授權方磨鐵公司受友誼出版公司委託,請人公證利用淘寶網搜尋可見到許多販售盜版系爭圖書訊息的過程,並透過淘寶向楊海林購買涉案圖書,對相關證據進行證據保全。同年12月,磨鐵公司同樣受友誼出版公司委託向淘寶網發出侵權通知,要求淘寶網刪除侵權連結、對有關網路賣家予以警告、並提供賣家的真實名稱、地址、聯絡方式。淘寶網數日後回函告知已刪除28件相關的販售侵權圖書的訊息,並提供賣家在淘寶網註冊時所登記的資料。

 

2009年,友誼出版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楊海林販售盜版系爭圖書,侵害友誼出版公司的專屬出版權。也同案對淘寶網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淘寶網提供網路商品交易平台,對在該平台上的賣家和所販售的涉案圖書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對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銷售圖書的資訊未盡到及時刪除的義務,為違法銷售盜版圖書提供便利管道。因此可見淘寶網已經參與到被告楊海林的侵權行為的實施環節中,與楊海林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故友誼出版出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楊海林和淘寶網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友誼出版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合理費用和訴訟費用另計。

 

二、第一審被告(淘寶網)答辯理由

 

(一)淘寶網是商品交易的網路平台,提供公佈資訊的平台服務,並非販售商品的賣家。不應承擔賣家經營、銷售、散佈商品而引發的侵權責任。

 

(二)涉案圖書的銷售訊息係由賣家自行公開發佈傳輸,淘寶網在收到侵權通知之前對楊海林所販售的商品是否構成侵權並不知情。

 

(三)淘寶網在收到侵權通知之後立即刪除相關販售訊息,並也回應原告要求提供賣家的註冊資料,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三、第一審判決結果

 

被告楊海林、淘寶網賠償原告中國友誼出版公司經濟損失2000元,駁回中國友誼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四、第一審訴訟爭點

 

淘寶網是否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分二點:

 

(一)淘寶網在原告主張侵權環節中的行為內容為何?

(二)淘寶網在進行上述行為的時候應負的義務內容為何?

 

五、第一審判決理由

(一)   淘寶網在侵權情節中的行為內容

淘寶網是網路服務商,向公眾提供交換消費購物資訊的網路平台,所扮演的角色是管理和技術支援這個交易平台。淘寶網本身並不參與資訊發佈者(買家、賣家)之間的交易過程,也不曾從單筆交易中獲取收益。

 

(二)在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之下,淘寶網在實施上述行為時應負的義務內容

淘寶網雖然現階段仍是免費向公眾提供資訊交換的平台服務,但是該公司仍是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服務的目的可能是增加網站訪問量或建立網站服務品牌。因此,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淘寶網在提供資訊平台服務過程當中,仍然負有相應的審查義務。原告主張被告淘寶公司負有兩種審查義務,一是對銷售主體資格的審查義務,二是及時刪除已明顯低於市價銷售涉案圖書相關資訊的義務。

1、  銷售主體資格的審查義務

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網路服務商應該對信息發布者履行審查義務。法院認為,此義務又依訊息發布者身份分為兩類。若訊息發布者不是以經營為目的,淘寶網只需確認他的真實身分即符合其審查義務。但就訊息發布者是出於經營目的開設網拍的情形,淘寶網的平台有從賣家處收取服務費用,而且確實獲得網站流量增加的好處,則需進一步審查經營主體的資格問題。原因是,按照中國相關法令,諸多行業需要具備國家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行業資格許可方得以經營,ISP應該同樣對網路店面有審查要求,否則無異於使國家的行政審批類的法律制度在網路環境下形同虛設,不利於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一審法院承認ISP在實際履行審查義務的過程當中實務上操作困難,例如難以判斷送審的資格文件真偽。但不能因為ISP的審查能力受限而否定其應該履行的審查義務。法院仍然認同淘寶網負有對會員主體資格審查的義務。

2、 主動及時刪除以低於市價販售盜版圖書的訊息

網路賣家銷售商品數量龐大,要求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業者逐一審查商品實非合理要求,每一商品的「市價標準」認定困難。因此,淘寶網ISP在收到侵權通知之後,了解市場價格水準、判斷確實侵權之後將侵權訊息加以刪除的做法,在這部份已盡到審查義務。

因此,淘寶網負有對交易平台上發佈訊息的經營型賣家的資格加以審查的義務,但不需要事前主動審查商品侵權和品質等義務。 

 

(三)淘寶網行為是否構成與楊海林共同侵權

如何界定共同侵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侵權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過失致人損失,或者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行為。

淘寶網並未介入楊海林和買家的交易過程,所以主觀上不存在故意。但是淘寶網對所經營的網拍交易平台上發佈訊息的經營型銷售主體負有資格審查的義務,但淘寶網並未履行此項義務,存在過失。二者,淘寶網所經營之網拍平台確實對被告楊海林的侵權行為有輔助作用。因此,既然楊海林的行為確實構成侵權,淘寶網也應負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六、第二審上訴人(淘寶網)上訴理由

 

(一)淘寶網提供訊息存儲空間服務,第一審法院要求淘寶網對交易平台上發佈經營訊息的銷售主體的資格加以審查,這項審查義務是不合理的要求,淘寶網不具有審查個人賣家經營資格的法定義務和審查能力。

 

(二)淘寶網無法判斷個人賣家是否具有經營目的,對個人賣家進行實名認證的行為已經盡到合理的主體審查義務。

 

(三)淘寶網並未向會員收取服務費用,第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

 

七、第二審判決結果

撤銷第一審判決。楊海林仍須賠償友誼出版公司經濟損失2000元,駁回中國友誼出版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八、第二審訴訟爭點

 

(一)淘寶網是否負有審查個人賣家經營資格的法定義務和審查能力?

(二)淘寶網是否具有主動刪除明顯低於市價的販售商品訊息的義務?

(三)淘寶網是否與楊海林共同侵權?

 

九、第二審判決理由

 

(一)淘寶網不具有審查個人賣家的法定義務和能力

 

網拍交易平台與實體市場出租人(如出租給專櫃、攤位等)不同。其一,兩者涉及的商品類別不同。淘寶網涉及的商品數量龐大繁多,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規明文禁止或限制流通的商品之外,其他所有的商品都可以透過網拍平台進行流通。但是實體市場只能根據有關部門的審批進行某些特定類別商品的流通,商品數量相對而言也是有限。其二,網拍平台的賣家有個人賣家和商店賣家。個人賣家數量龐大、情況複雜,有個人銷售自己物品,也有個體工商戶經營販售商品。實體市場的承租賣家則是符合相關規定的商鋪經營者,數量有限。

以淘寶網的情形而言,商店賣家需繳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資料給淘寶網審查。但由於目前法律並無對個人賣家的特別規定,而且考慮到上述網拍與實體市場的差異性,因此淘寶網僅審查個人賣家的真實姓名和身分證號碼即可。法院接受淘寶網關於不具有審查個人賣家的法定義務和審查能力的主張。

 

(二)淘寶網沒有主動審查低於市價的商品是否侵權的義務

 

網拍販售商品數量龐大且複雜,而且法律沒有要求交易平台主動審查賣家商品的義務。

 

(三)淘寶網已盡合理審查義務

 

淘寶網已經審查個人賣家的真實身分,也在接到侵權通知之後即刪除盜版圖書販售訊息,已盡合理審查義務。友誼出版公司主張淘寶網為楊海林的侵權行為提供便利管道,等同參與他的侵權行為,法院不予採信。淘寶網並未構成共同侵權。

 

十、本件案例評析

 

本案淘寶網是大陸知名拍賣網站,與台灣的奇摩、露天拍賣網站相仿,但是交易數量顯然超過台灣的奇摩、露天網站。2010年淘寶網的營業額超過奇摩拍賣網站的50倍,達人民幣4千億元。本案淘寶網中一個會員拍賣盜版圖書,淘寶網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款的規定,認為淘寶網對所經營的網拍交易平台上發佈訊息的經營型銷售主體負有資格審查的義務,但淘寶網並未履行此項義務,存在過失。再者,淘寶網所經營之網拍平台確實對被告楊海林的侵權行為有輔助作用。因此,既然楊海林的行為確實構成侵權,淘寶網也應負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二審卻認為淘寶網不具有審查個人賣家的法定義務和能力,也沒有主動審查低於市價的商品是否侵權的義務,因此淘寶網已經審查個人賣家的真實身分,也在接到侵權通知之後即刪除盜版圖書販售訊息,已盡合理審查義務。

       

本案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是否合理?

 

本案淘寶網只是一個網站拍賣的平台,並不參與資訊發佈,本身不是盜版品的販賣者。亦即淘寶網並無直接侵權行為,頂多是否有間接侵權行為,而被視為共同侵權行為而已。

 

按大陸著作權法,本無間接侵權行為的規定,但是由於英美法系有輔助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與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制度,而且在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的責任,往往分直接侵權或輔助侵權來解決ISP的責任問題。

 

大陸「侵權責任法」第9條第1項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民法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另200611月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上述規定,提供網路間接侵權責任的法律基礎。

 

在大陸解決ISP問題中,在大陸「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以下規定有關「ISP的避風港責任」問題,而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規定ISP的「紅旗標準」。對ISP而言,「紅旗標準」是比「ISP的避風港責任」有更高的注意義務[1]

依「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另「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1項)。」「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2項)。」「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3項)。」這是有關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紅旗標準」之規定。

 

上述紅旗標準的責任,須「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本件200812月,磨鐵公司受友誼出版公司委託向淘寶網發出侵權通知,要求淘寶網刪除侵權連結、對有關網路賣家予以警告、並提供賣家的真實名稱、地址、聯絡方式。淘寶網數日後回函告知已刪除28件相關的販售侵權圖書的訊息,並提供賣家在淘寶網註冊時所登記的資料。即使按照大陸法律有關ISP責任最嚴格的注意義務標準--「紅旗標準」,淘寶網亦已盡注意義務。

 

更何況,淘寶網係拍賣網站,本身只是提供網站平台,不參與買賣,在網路平台本身,不會呈現盜版著作本身,只呈現實體物交易的訊息,與前述環球公司(Universal International Music B. V. v.阿里巴巴公司案及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v. 黃一孟、北京百度網科技有限公司案在網站本身呈現盜版數位著作的交換訊息不同。後者較深入有參與幫助交易的可能。因此,如果淘寶網在接獲會員拍賣盜版物的通知,即刪除交易訊息,並提供賣家的真實名稱、地址、聯絡方式。應認為已盡注意義務。一審認為應對交易的會員資格、交易價格作控管,對大型的拍賣網站而言,實屬強人所難,超越應有的注意義務。第二審的判決結果,應屬合理。



(蕭雄淋、幸秋妙、蕭又華,中國大陸著作權法令暨案例評析,第一章 中國大陸著作權法案例及評析,頁87~94,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312月。)
 



[1] 詳細參閱前述案例7ISP的幫助侵權責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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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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