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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評論(2):談推檢求去問題
2014/07/14 18:16:21瀏覽680|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自立晚報第二十版)

  前一陣子,台中地檢署有三位檢察官為了工作壓力過大,因而求去轉任律師,引起輿論界的討論。其後又有法官認為他們的薪給太低,判決書不如稿費,因此主張薪水應按判決書的字數計算。最近為了行政院核定法官調整專業加給的比例不如調查局的調查員,又引起法官的反彈。

  一般而言,為了薪水問題和案源過多產生壓力問題,會反彈的法官或檢察官,多數是比較清廉而又辦案認真的法官或檢察官。因為操守不好的法官或檢察官,根本不會計較薪水多少的問題。最近爆發的高院法官貪汙案子,當事人一送動輒百萬元,區區一個月薪水八萬、十萬元算什麼?一年只要收個幾件紅包,就超過薪水了,何必去斤斤計較一個月薪水多少?同樣的,一個月有多少件案件,對辦案草率的法官而言,是沒有意義的。第一審辦案草率的法官,只要照起訴書或當事人的狀紙抄就夠了,其他的都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同樣的,第二審法官也是照第一審法官的判決書抄就夠了,反正維持原判是最安全,也是最沒有人講話的。

  在私人機關,同等級的職員往往因工作是否認真、有效率的不同,老闆會予不同的獎金或薪水。但法官或檢察官的工作,往往靠年資來決定薪水,雖然「辦案的維持率或撤銷率」會影響昇遷,但畢竟不如年資,尤其第二審終結的案子,第二審的判決沒有維持率的問題,所以辦案是否認真,就要看法官的良心了。

  以我處理的著作權案件為例,法官用心與否,真的要憑良心。同樣一件案子,用心的法官與不用心的法官,時間可以相差好幾倍。去年我代理一件確認著作權不存在訴訟,第一審法官劉祥墩在今年五月二十八日判決(台北地院八十三年訴字第三四四號判決),判決書算一算總共四萬六千多字,足夠寫半本書了。同樣的,去年我也另外代理一件確認著作權不存在訴訟(台北地院八十三年訴字第二十九號判決),第一審法官李英豪判決書也寫了三萬五千多字。這樣的判決書,都足夠使大學的著作權法教授在課堂上津津樂道,成為教學上豐富的教材來源。然而認真寫一個這樣的判決,至少也要花上幾天或一個星期,一個月如果有六十個案件,法官即使不眠不休判決書也寫不完。

  看洛城法網,對律師都有遐思嚮往。看日本的法庭推理小說,律師可以在法庭上充份詰問證人,和檢察官針鋒相對,也令人悠然神往。在我執業律師的期間辦理著作權案件,法官真正嚴格遵守刑事訴訟程序,允許由律師充份詰問證人及言詞答辯的,只有兩件案件,一件在士林分院,一件在台北地院。在士林分院的案件是一家傳播公司告另一家傳播公司負責人及中華民國四健協會秘書長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院士林分院八十二年自字第二十八號),法官是段景榕;在台北地院的案件是台灣蓋洛普徵信公司告台電總經理及核能溝通中心主任、副主任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院八十三年易字第七三二三號),法官是宋祺。嚴格遵守訴訟程序,一次開庭至少都要一、兩個小時以上。以台灣法官每月五、六十件的分案量,那有那麼多時間可以每次開庭兩個小時,給被告暢所欲言,給律師發揮辯護空間?

  事實上,第一審如果充份調查,嚴格遵守刑事訴訟程序,第二審就非常輕鬆,判決結果大概與第一審無異。因此,想要改善司法的積案量,惟有重在第一審,使第一審有時間認真正確審判,不要第一審的法官推到第二審,第二審的法官推到第三審,第三審法官再撤銷第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反正法官都認為我不是最後一個定罪的人沒有關係。事實上,被告在一審、二審、三審的不同判決結果中忐忑不安,本身就已經是一種社會刑了。

  提高推檢的待遇,減少推檢工作的負荷量,使其有嚴格遵守訴訟程序、認真辦案的空間,是司法改革、維護正義的首要工作。保護智慧財產權何嘗能自外於此?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時論集(一),頁138~140,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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