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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4 14:35:45瀏覽10774|回應0|推薦0 | |
(本文原載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自立晚報第二十版) 名歌手往往一首歌可以行遍天下,風靡全台,使歌迷如痴如狂,沒有人會仿冒,也沒有人敢仿冒。演說的名嘴是否也可以如此?幾個術語、幾句名言,行遍天下,沒有敢襲用,而成為自己演說的專門用語,任何人冒用都是權利的侵害? 「單身公害」、「生命共同體」,都是獨特的用語,發明人可以獨自占用嗎?這牽涉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基本理論問題。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著作」(work),而著作中被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是著作中的表現形式(expression),而不是觀念或創意(idea)本身。所以單純的創意是不被著作權法保護的。至於創意所表現的文字,到底是幾個字才是受保護的對象?一般認為著作要受保護,必須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而所謂原創性,除了必須屬於自己獨立創作外,尚須有最低的創造力要件(a 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因此,通說認為名詞、標題(title)、標語、成語(phrase)、片斷用字(fragmentary words)、口號(slogan) 、引人注意之短句(catch phrase)、短句(short sentence)等因創造力太低不受著作權保護。不過通說也認為如日本文學俳句或短歌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最近有演說名嘴主張自己特有創意的名句被襲用,到底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這當然要看該句子是短句或長句。如果是和標語、口號一樣的短句(如八字以內),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很難認為是侵害的。如果是較長的句子而且相當具有創意,可以和短詩相擬(例如十五字以上),很可能被認定是著作。這種句子如果加以引用(有括弧)而沒有註明出處,可能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註明出處義務問題,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要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反之如果引用這種句子根本沒有將引用的文句弧出來,把別人的著作當作自己的著作,那就不算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的引用,而與一般著作的抄襲沒有兩樣了。這種罪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少會被處六個月有期徒刑 (當然如果情節輕微而且沒有前科,也可能會被判緩刑的)。 依據一九四八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規定,著作權也是一種基本人權,應受到尊重。引用他人有創作性的長句,應註明出處。即使是短句沒有著作權保護,如果確定知道作者是誰,最好也能明示創作者,以免掠人之美。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時論集(一),頁117~119,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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