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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5):學校為授課需要而重製他人著作
2014/07/14 14:02:31瀏覽141|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自立晚報第二十版)

  學校為授課需要影印一篇他人文章供學生上課使用,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如果影印的是整本書又如何?如果影印書籍的一章供全校五百人用,結論有不同嗎?此外,老師在坊間買測驗卷供學生考試是否法律允許?以上都是牽涉到學生為授課需要而重製他人著作問題。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二項規定:「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本條規定,可以分幾點說明:

  一、本條可以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重製他人著作的人,限於「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所謂「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包含大學、獨立學院、空中大學、高中、國中、國小、幼稚園、師範學校、職業學校等等。本條所謂「擔任教學之人」,是指實際上擔任教學之人,不問有無教師資格,也不問是專任教師還是兼任教師。因此,例如非附設於學校的補習班、企業內部的講座,其他非屬學校的職業訓練中心的老師,為授課需要,不能重製他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日本著作權法規定,非營利的教育機關(相當於我國社會教育法第五條的教育機構)為授課需要也能重製他人著作,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得重製主體的範圍,應該可以再放寬一些。

  二、本條重製的目的,限於「為學校授課需要」。所謂「學校授課」,不限於課堂上的教師講授,實驗、實習、討論會、體育技能等凡為實現教育計畫,而對學生所為一貫授課過程的使用,都包含在內。但非授課需要的學生課外活動或自主性的研討會的使用,不包含在內。另外,單純供學生學習「參考用」,而非「授課用」,也不是本條的「學校授課需要」。

  三、本條的合理範圍,應參酌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由於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是仿照美國著作權法第一七條的「合理使用原則」(fair use)而來的,而此原則在美國有一份參考準則(Guideline)(參見美國權威著作權法教科書:Nimmer on Copyright):

  1.教師之單份影印:前述準則規定,教師為個人研究或教學準備之用,得自行影印或使人代為影印下列著作一份:書籍中單一章節;期刊或報紙中單篇文章;短篇小說、短文或短詩(是否收於選集中均可);書籍、期刊或報紙中之地圖、數學圖、工程圖、素描、漫畫或照片。

  2 .供教室內(課堂上)使用之多份影印:教師為供教室內使用或課堂討論之用,得以每位學生一份為限,自行影印或使人代為影印前述著作一份以上,但應遵守下列原則:

  簡短原則(Brevity):小說、文章字數少於二五○○字者,得全文影印。字數如等於或多於二五○○字,至多僅得摘要影印一○○○字或全文十分之一,以一○○○字與全文十分之一兩者中較少者為準,但無論如何至少可以影印五○○字。

  自發性原則(spontaneity):依前述準則之規定,影印除符合簡短原則外,尚須「基於教師個人之示意和請求」。

  累積效果原則(cumutative effect):除前述簡短性和自發性的要求外,準則尚對教師為課堂使用從事多份影印所產生之累積效果設有若干限制。每位教師每堂課(any one class term)至多僅得從事九次的多份影印。其次,除報紙、新聞性雜誌和其他雜誌的時事報導以外,每位教師僅得影印著作用於單一門課程(only one course),在同一堂課上至多僅能影印同一著作人的一篇短詩,短文或短篇小說全文,且至多僅能摘要影印同一著作人兩篇著作。另外,在同一堂課上,至多僅能從同一文集或期刊中摘要影印三次。

  四、依本條第二項規定:「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或係電腦程式著作者,不在此限。」大抵上與美國上述「準則」差不多,不過即使為授課需要,也不准重製電腦程式,以防止校園拷貝。

  五、最後,依本條重製他人著作,須註明出處(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時論集(一),頁108~110,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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