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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4 13:57:01瀏覽205|回應0|推薦0 | |
(本文原載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自立晚報第二十版) 常有人問:在圖書館影印他人著作可以影印多少?圖書館可以放映影片(不收費)供人觀覽嗎?是不是在大企業內也可以設圖書館供員工影印?一般圖書館可以影印最新的期刊內的文章嗎?如果圖書館與外面的人簽約,在圖書館內設影印部門,影印機前寫著:「影印請自行注意著作權問題,本館恕不負責。」圖書館員真的不必負責嗎?以上這些問題值得在此一談。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左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中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依此規定,來討論下列問題: 一、在圖書館影印他人著作,如果是影印圖書館所借的一本書,可以影印「一部分」,這「一部分」的解釋,通說認為是在一半以下。換句話說一本書三○○頁,可以影印一五○頁以下。如果是期刊中的文章,只能影印一篇文章,不能影印兩篇文章。而且影印份數都必須限於一份,不能影印兩份,一份留給自己,一份交給同學。 二、圖書館往往有視聽室,放映影片供學生或社會大眾作非營利觀賞。在圖書館放映影片,不能適用上述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而應適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公益性之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情形,利用人應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圖書館放映影片,除非圖書館本身和影片著作權人有簽約,約明該影片可以在圖書館公開上映。如果沒有約定,圖書館的上映行為,必須對影片的著作權人另外付費,付費標準由內政部訂定。不過,如果沒有付費,只代表著作權人可以請求費用而已,並不代表圖書館有侵權,須負違反著作權法的民刑事責任。在日本、美國的著作權法,這種圖書館免費放映電影的行為,是毋須對著作權人付費的,我國著作權法認為須向著作權人付費,著作權的保護標準,是昏過了頭,超過美國和日本。 三、依外國著作權法立法例,可以對著作權人作免費影印的圖書館,限於非營利而且依法令成立的圖書館。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對著作權人免費影印的圖書館為「供公眾使用的圖書館」。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謂「公眾」,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在家庭及其家居生活以外聚集多數人之場所之人,亦屬之。」依此定義,大企業的圖書館,也是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供公眾使用的圖書館」。這樣的立法,可以免費影印的圖書館的條件未免太寬鬆、太浮濫了。還好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必須「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的要求」,才能影印。所謂「個人研究」,通說解釋不包含企業內部的研究在內。所以縱使在企業的圖書館內影印他人著作,必須限於員工自己個人需要而和公司企業研究無關的學習或研究目的,才能影印。 四、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只要符合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就可以影印期刊中的單篇文章,不限於舊期刊或新期刊。縱然最新期刊封面寫著:「本期刊中任何文字、圖片禁止影印。」這種記載在法律上沒有效力,任何人都可以在圖書館依著作權法規定來影印。 五、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可以在圖書館免對著作權人付費的影印主體是圖書館,並不是任何人只要在圖書館內的影印場所影印都合法。因此,合法的圖書館影印,必須是由圖書館內部的管理人員,使用圖書館本身管理的影印設備進行影印。如果在圖書館借書至附近影印店影印,或透過契約委託外面影印店在圖書館內從事影印,並不合法。不過如果在影印前,圖書館經利用人請求由圖書館員檢視想要影印的內容後,在圖書館內由圖書館所管理的機器自行影印,或圖書館以契約委託他人影印,依手足理論可以認為影印是合法。因此,圖書館的影印機前寫著:「影印請自行注意著作權問題,本館恕不負責。」這種標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圖書館不能因此而免責。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時論集(一),頁105~107,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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