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法律適用(6):自香港進口小說得否出租?
2014/07/14 14:09:53瀏覽214|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五年三月四日自立晚報第廿四版)

  現今三十五歲以上的中年人,在中學時期除看電影外,大概沒有什麼娛樂,不像現在年輕人到處可在MTVKTV、電動玩具店閒逛。加以當年年輕學生一般手頭零用錢不多,不能天天看電影,只好到出租店看武俠小說了。金庸、古龍、臥龍生、獨孤紅、東方玉、上官鼎、司馬紫煙……是大家耳熟能詳的知名武俠小說作家。當時可說是名家輩出,可是這一代已經沒有什麼值得一讀的武俠小說作家了,倒是最近香港出了黃易,又開始受到武俠迷的歡迎。黃易武俠小說覆雨系列意境頗遠,主角浪翻雲是黑道第一高手,「唯極於情,故能極於劍」,一時風靡東南亞及台灣。另外黃易的科幻系列重視心靈及精神世界,藐視物質文明,也在喧囂不安的芸芸紅塵中滿足一般人渴望心靈淨化和提昇的期待。

  黃易的武俠小說大多在香港先出版,在台灣後出版,時間相差半年。可能在香港三十集已經完全出版完畢,在台灣才出到第五集,所以出租店受不了顧客的要求,到香港進口黃易小說來台灣出租,這依我國著作權法是否合法?

  依據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另外依內政部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82)內著字第八二七四八七號公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其中第三款是指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故如為出租目的而自香港輸入小說是不合法的,不過如果是個人在行李上攜帶一套,不管是否目的為了出租,從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第三款的規定看起來還是合法的。

  此外,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本來出租店在國內書店購買小說或雜誌來出租,只要小說或雜誌不是盜版品,都是合法的。這就是「第一次銷售原則」,不過經平行輸入的小說(正版品),是否仍可自由出租?在採禁止平行輸入的國家,「第一次銷售原則」只有在該國領域內可以適用,平行輸入的正版重製物,不適用第一次銷售原則。因此,如果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而輸入的小說,在台灣是不准在出租店出租的。例如A小說出租店,向香港訂購兩套甲的小說寄到台灣,在出租店出租,此時訂購的行為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而由於輸入的行為是違法的,所以輸入的小說雖然是正本的,但不能算是「合法著作重製物」,所以小說出租店的出租行為,仍然屬於第八十七條第三款的「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加以處罰。

  比較值得爭議的是從香港在行李中帶一套小說回來,並不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違反輸入權規定,如果進而出租這一套小說,究竟有無違法?從外國學說通說來說是違法,但從我國著作權法法條解釋上來說,並不違法。只是如果出租店被告,出租店有義務舉證證明所出租的小說,是自己親自放在行李內帶回來的。

  刑法第十六條本文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現代國民不能再說「不知者不罪」。開車須懂得交通規則,從事智慧產業,也須懂得著作權法,否則恐怕挨罰都莫名其妙呢。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時論集(一),頁111~113,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2月。)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2010hsiao&aid=14978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