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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18):談文化部組織法草案
2014/03/20 14:01:06瀏覽227|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報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經草擬文化部組織法草案,這個草案經數度開會已經接近成熟階段,將俟立法院通過行政院組織法後提出。

依據文建會的文化部組織法草案,文化部共有七個司:綜合業務司、文化資產司、表演藝術司、文藝司、電影司、出版司及國際文化司。此外尚有若干研究所及業務單位。其中著作權業務是屬於出版司轄下單位。

文件會草擬的這個文化部組織法草案,有不少令人無法理解之處:

目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是內政部最忙碌的單位,雖然編制小,但至少也是內政部轄下的一級單位,爲什麼到了文化部就要變二級單位?依目前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未來著作權主管機關可能會增加數倍業務量(例如若干新增著作、強制授權、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鄰接權、各種著作權團體的監督管理等),爲什麼編制反而越來越小,這是什麼道理?

依目前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出版只是著作權法中一個極小的部分。以全年交易營業額來說,出版不過新台幣三百億元,但各種著作的全年交易量,保守估計也要超過新台幣一兆元。將著作權業務擺在出版司轄下,不僅主客顚倒,不倫不類,而且將來在業務聯繫上也會出問題。

由於我國向來對著作權不甚重視,這幾年來中美著作權談判,美方要求我方著作權主管機關必須是一個獨立、能夠足夠勝任工作的專責單位,我方已經承諾將來成立文化部後可以做到。所謂獨立的專責單位,不是局至少也是司。如今的文化部組織法草案,却將著作權主管機關由內政部的一級單位降到文建會的二級單位,將來中美談判我方如何向美方交代?如何向美方說明我方重視和努力保障著作權的決心和誠意?兩、三年前,報載將來成立文化部,文化部轄下要設著作權司,如今著作權越來越重要,著作權司不見了,著作權主管機關越來越小,令人想不透。

著作權法是「文化憲法」,有關著作權法在文化上的重要性,我在今年三月十九日及二十六日自立晚報所寫「一個偉大的文化工程正在形成」及「文化環保的第一課」兩篇文章已經講得很清楚。環看世界,那一個在文化上可以稱道的國家不重視著作權?那一個自由經濟國家的文化發展,不是靠著作權法的妥善規劃和運作,自然而然推動的?今天我們是經濟的暴發戶却是文化的侏儒,負責文化規劃的文建會要負相當責任。如今文建會官員在文化規劃上,還是不能脫牧民心態,以爲台北市高廈林立,都是台北市國宅處蓋的。未來我們要好好發展文化,實在應減少管制和干預,妥善規劃文化交易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智慧財產。在文化憲法──著作權法的運作下,把全國人民的才情和心智誘發出來,這才是源源不絕、生生不息的文化之泉。文建會官員在擬定文化部組織法草案,將著作權主管機關擺在出版司轄下,實在是令人無法理解。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61~62,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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