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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2):評新修正通過的著作權法㈡──第一次銷售理論
2014/03/17 11:38:19瀏覽125|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在今年一月十一日三讀通過的新著作權法,最令影視界矚目的是在第二十八條增列了第三項:「已取得合法著作複製物之所有權者,得出借、出租或出售該複製物。」這個規定,相當於外國立法例的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 Doctrine)。美國著作權法第一○九條(a)項、南韓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及西德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均有類似規定。

 依新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凡A拷商將正版帶所有權出賣給出租店,不管出租店有無得到A拷商的出租授權,出租店都可以自由出借、出租或出售該正版帶。如果甲出租店將正版帶賣給乙出租店,乙出租店也可以自由出租、出借或出售該正版帶。因此,只要影帶是合法正版的,流片不僅沒有刑事責任,也沒有民事責任。

 不過,如果甲出租店翻拷正版影帶,翻拷行爲仍然觸犯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可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如果甲出租店將翻拷帶賣給乙出租店(流片),乙出租店的出租行爲,仍觸犯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出租重製物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新著作權法只允許正版帶的流片合法,不允許出租店翻拷,亦不允許盜版帶能自由流片。 

此外,流片合法限於已取得所有權之影帶,因此,A拷商如僅將影帶借給或租給出租店,而未賣給或送給出租店,則出租店因爲還沒有取得影帶所有權,所以出租店的出租及流片行爲,都不再適用新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而應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方可。易言之,如A拷商將影帶只租給甲出租店,而未賣給甲出租店,則甲出租店將影帶賣給乙出租店,因著作權法並未規定著作權人專有「散布權」,所以甲出租店的出賣行爲並未違反著作權法,不過却可能因甲出租店尚未取得影帶所有權「出賣他人之所有物」,而觸犯刑法第三三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另外,乙出租店如知情而買受,並不能取得影帶所有權,乙出租店如進而出租,則觸犯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以仿製以外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新著作權法的第一次銷售理論,將可能導致錄影帶界的產銷結構有重大的變化。新聞局一再提倡的「單支授權」制度,開始有法律的支點。影帶的簽約金、授權費等,都將轉嫁在影帶的買賣價金上。影帶的出賣價格將大爲提高,無形中弱片也無人問津,以少數強片搭售多數弱片,將漸不可行。因此,電影的重量不重質,將逐漸轉爲重質不重量。體質不佳的A拷商,很多可能要被淘汰。新著作權法的第一次銷售理論,將在這轉變的過程中,扮演一個相當關鍵性的角色。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7~8,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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