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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8 03:50:11瀏覽611|回應7|推薦40 | |
北美堪薩斯臺北文經處處長, 因疑似違約案逮捕後, 很明顯的, 旅美多年的僑胞和國內反應大不相同. 幾十年來外交處境的艱困,在政客操弄扭曲下,使台灣的民族自尊心, 說好聽,特別強烈,也特別脆弱。說不好聽, 完全弱智失常! 在國際上稍有不順,立刻是遭人打壓欺侮,群情激憤, 國家主權尊嚴立時天大地大. 不弄個萬眾一心不行. 這種妄顧形勢的反應, 每每錯判誤導事件本質, 到頭來於事無益, 徒然自傷. 一位網友的反應是典型的例子: “美國司法部門人員說不承認我主權一語,豈能吞了?國格及主權問題茲事體大,不容污辱輕藐” 不吞了? 不容污辱輕藐? 那能怎樣? 燒了AIT 也解決不了. 1978年以後美國官方就不再承認我主權, 三十三年了, 頭一回嗎? 是新鮮事?! 世界上和我無邦交, 一百幾十國莫不認知一個中國 - 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不好聽?不爽 ! 這是現勢! 事實是臺灣不在中共政權統治下; 台灣人享有的免簽証國超過大陸! 國格乎? 主權乎? 個人對此事最垢病者莫過”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外交部老大不堪也不一兩天了, 但是荒腔走板至此, 臺灣人納稅錢實在糟塌了! Contract 上 1240, 實付 450, 一翻兩瞪眼, 違約! 第一時間內不明究裏, 祭起豁免權, 拉高聲勢, 又胡亂放話什麼美國務院正面回應. 等到國務院說已進入司法程序, 居然由部長,不知死活的亮個什麼自願減薪信函?! 一切合法! 外交部到底知不知道該菲佣赴美簽証的原約長得什麼樣?! (如果這自願減薪信函不曾和原約一併送交簽証, 偽造合約 - 刑事罪! ) 力挺劉言猶在耳, 如今定位"個人行為"; 力陳一切合法, 認罪協商也上了檯面!看來美國律師替外交部點了燈, 知道利害, 大部長, 大代表不再放炮. (個人大膽預測, 劉案認罪協商, 罰款,判刑, 短期服刑後, 驅逐出境. 這是最有利的速戰速決) 坦白言這事是有蹊蹺, 菲傭是否有高人指點, 自始設計文經處? 老美行事確粗躁霸道, 有傷和氣.三個辦事處証人,行事有可議之處(無知有之,叛國言重了). 一旦被FBI約談, 玆事體大,內情不曾, 不能上達! 坐失先機. 但終是外交部麻木,處理無能. 我們曾痛罵清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顢頇; 今之外交部過之而無不及. 無風不起浪,既已出事但求最小傷害解決.小國事大國以智,老成謀國,低調處理,不會拿民粹來墊背的. 事不分大小,內外, 實事求是. 如此而已 再者, 臺灣人太介意所謂曝光度了, 別國在下不知, 在美國任何新聞頭條不到24小時即消失, 臺灣難得上報, 更別提頭條了. 所謂榮辱, 想像的居多. 倒是臺灣自己值得檢視一下極盡歧視(差別待遇)的外勞政策. 筆者自高中即外出求學, 借租民舍無數, 房東大多溫善敦厚. 不是刻薄之民. 立法院當年通過無視”彼亦人子”的外勞法, 誰無子女, 難以想像. 人權立國? 誰的人權? Eduard Shevardnadze, 冷戰時期前蘇聯外長. 1997年任喬治亞總統,免除駐美喬治亞酒駕肇事外交官豁免權,接受美國司法審理. ****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訂于維也納) 第四十一條 領事官員人身不得侵犯 一、領事官員不得予以逮捕候審或羈押候審,但遇犯嚴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機關之裁判執行者不在此列。 二、除有本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對于領事官員不得施以監禁或對其人身自由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之拘束,但為執行有確定效力之司法判決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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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