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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三讀通過條文解析-Victor朱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2011/04/20 20:25:19 |
有鑑於大家對「奢侈稅」都非常的關心,小弟野人獻曝的寫一點解析;並附上4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內容於附檔,希望有助大家的理解及引發討論。
「解析」直接切入,共三個重點 (內文於下方)
★重點一:時價課稅
★重點二:可除外的僅有一戶供自用之住宅
★重點三:注意後續的施行細則
■法條出處
★重點一:時價課稅
第八條中的:「…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第十七條的:「…應向該特種貨物坐落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乃至第十八條的補徵、第五章的罰則,可以說
已揭露「時價課稅」的明確方向,未來下一步就是如何落實「成交價的申報」。
★重點二:可除外的僅有一戶供自用之住宅
大家最關心的就是「第五條的除外條款」中,與一般買賣相關的「第五條第一、二款」,原文如下:
第五條 有下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 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 簡言之,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能有一戶是在「除外」的範圍;
再者是因「換屋」情況也以排除,即第二款的新購入、舊持有自用住宅,一買一賣之間不超過一年
(如二者相距超過一年,應仍有10%奢侈稅的適用。因為你有錢不急著賣,不當你那是自用;所以要課你稅<小弟的解讀>)。
★重點三:注意後續的施行細則
這個最重要,請繼續注意,小弟會擇日出稿。
■「法條出處」原下載網頁(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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