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台美文化大不同:家庭糾紛千萬不要找警察(下)
從下列的新聞來看,台灣的法治,對人身自由的保護,顯然還有一段路要走。
這個男的,跑去抓姦,顯然是未經同意,公然闖入人宅,這已經犯了未經同意,侵入他人居所的罪了。
當抓到自己的老婆和別的男人在床,竟然當場痛打他的老婆一頓,這個又犯了傷害以及公然侮辱的罪。
數罪並發,這個男人竟然沒有被控罪,好像警察和司法系統還站在他那一邊。
這種類似的新聞,看過不少。在台灣這種人慾橫流,外遇遍地的地方,不論是男的去抓女的,還是女的去抓男的,好像只要高舉抓姦大牌,就可以不必經過同意,公然闖入人的住所或旅舍,甚至施行暴力,也不會被控罪。
這真是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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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偷人 毒打一頓再告她
【聯合晚報╱記者呂開瑞/即時報導】 2009.06.15 12:09 pm
桃園縣鄭男子懷疑妻子外遇,尾隨抓姦,逮到妻子葉姓婦人(43歲)和劉姓男子(49歲)未穿衣服,正在親熱,氣得當場痛扁妻子一頓,再控告妻子和情敵妨害家庭,桃園地檢署今天開庭,劉姓男子承認和葉女裸身擁抱,但否認有性行為,葉女則未出庭,由於當天在現場查扣到用過的衛生紙糰,檢察官決定送驗查真相。
【2009/06/15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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