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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縣長家的大王椰子
2017/03/09 02:09:17瀏覽294|回應0|推薦1
一、事實經過:

老縣長家植種於前院圍牆內「大王椰子」的枯槁枝葉,隨風飄落致砸壞停放於圍牆外「違規」路邊停放的新車,汽車所有人小英因車子受損,因此前來鎮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求損害賠償。

二、爭議問題:

(一)大王椰子不是民法第191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土地上的【其他工作物】」,因此不能適用「推定過失」的舉證責任規定,然而還是會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一般侵害【權利】損害賠償」規定的適用,只是舉證責任的不同。

(二)小英「違規路邊停車」,僅是涉及「交通管理」行政上的處罰問題,因而此項違規停車的事實與老縣長家大王椰子枯槁枝葉掉落致小英車子受有損害之間是沒有法律上的「相當因果關係」。

二、和解內容:

老縣長的長公子A君代理其父賠償小英車子的損壞新台幣1萬2千元,當場付清,小英拋棄民事其餘請求權。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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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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