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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03:29:30瀏覽359|回應0|推薦2 | |
一、事實經過:
小英與小明是國小三年級的同班同學,於下課期間,相約結伴到校園八卦涼亭內嬉戲,因小明的過失致小英跌倒受有傷害,小英的父母前來鎮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爭議問題: (一)、國小三年級的小明,因為未滿14歲,雖然沒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致傷)的刑事責任,然而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7條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等規定,小明(有識別力)及媽媽仍然均要負有賠償小英因身體受有傷害的責任(含財產上的損害及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慰撫金】)。 (二)、小明的爸爸雖然於先前即因病而過逝,然而他的單親媽媽仍然是法定代理人,因此必須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三)、兩小無猜均思慮未周,事屬難以避免,小英也要為她的行為承擔部分的責任(【對自己負責】的責任),因此會有民法第217條第1項「與有過失」的過失相抵。 三、和解內容: 小明及媽媽連帶賠償小英新台幣(下同)1萬6千8佰元整,除當場付清6千8佰元外,餘1萬元整應分2期給付,第1期於民國100年4月9日前付清,第2期於同年5月9日前付清,若有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小英拋棄民事其餘請求權與刑事告訴權。 註: 1、小英及小明均未滿20歲(未成年),因此由小英的爸媽為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和解契約,而小明的媽媽一方面是連帶損害賠償的當事人,同時也兼任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 2、按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僅有撤回告訴的規定,惟於鄉鎮市調解實務上為求紛爭的一次解決,故於涉及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於調解書上均會有「拋棄」刑事告訴權的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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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