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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年承辦調解業務的生活點滴
2017/03/01 22:24:06瀏覽267|回應0|推薦5
天地法─正氣永恆不易,「奈何」人間法─恣意無常隨喜!

壹、無情荒地有情天:

「萬年土地無百年主」是台灣人的俗語,描寫天地的無限與人類生命的短促的顯明對照,就匆匆的過客而言,可以說無「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我們家裡小心保管的不動產所有權狀,於形式上似乎象徵著「擁有」,但是強盜有可能無緣無故來搶奪,國家也可能以各種伊認為正當的理由來徵收,一般人是無可奈何的。我們的一切包括家庭父母子女親朋好友也是一樣,所以有人說「黃泉路上無親朋」,「自己作業自己(承)擔」,就是這層的意義。

天、地、人俗語說是「三才」,人生活於天、地之間,頂天立地正正當當。

「天地律法」即是一般所說的公平正義,法律術語即稱作「自然法」,這組概念是先於人類、家庭、國家而存在,不是人所能創造,人也不可能改變這項事實;而「人間司法」是依據人為創造、規定的法條,適用於發生的社會事實所得出的結論。

人的本質脫離不了為己〈自私〉的生物本能,邪惡、良善交織互補,這也是事實,國家武力有可能合理化,但是永遠無可能改變這項事實,因此天地正義與人間司法就有非常大程度的落差,這也是佛教說人生是苦海的原因之一(五陰熾盛苦)。

貳、圓滿因果報應:

三世因果業報六道輪迴是原始佛教的基本思想。人世間既然有這麼多不圓滿, 既充滿著生老病死的肉體苦楚,也有著怨瞋會愛別離、求不得及五陰熾盛苦等心靈的折磨,要如何是好呢?應該認知:改變有能力改善的一切,包容無能力改變的一切。

因應個人、家庭、社會及國家的作為都一樣。但是人的力量是相對渺小,人的肉體也是非常脆弱,死刑很容易結束一個人的生命,徒刑監禁又可簡單剝削個人的自由。面對先天存在的公平正義與後天人為的現實衝突,這些缺憾、這段不圓滿必須要藉助宗教來彌補(完形心理所需),即為前世懺悔、贖罪,寄望來生的較佳改善,有夢最美。

參、因果理論於調解實務的運用:

人間司法論斷人為有形的是是非非,但是無形的是非就如一把無明(名)火般燒毀一大片功德林般,這是無法藉由法律所依據的故意、過失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及按大小前題推演出結論的法律三段論法所能解決。

什麼是無明(名)火呢?嘗試以分析心理學家佛洛伊得所研究的潛意識〈本我〉及佛教唯識宗派所主張的第八識〈阿賴耶識〉來理解。就心理認知層面來講無論是「潛意識」或「阿賴耶識」形成都是在法律所謂「故意、過失」的概念之前,甚或更超越法律規範極限之所謂「動機、意圖」,然而那把隨時足以燒毀一片功德林的無明火卻真實不虛,也相信也是造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權行為的唯一動力,只是法律因為無法規範,就視為(與事實相反的假設)不存在。

肆、結論:

誠懇與各位委員先進分享心路歷程及稍有建議如下:

1.車禍糾紛(侵權行為)調解時宜理解或相信某些「無明」所致的因果關係(歷程),因果宜消不宜結, 想必能創造三贏(大家心想事成)。

2.財產糾紛(尤其不動產)調解時應特別慎重、用心。因為我們東方人說:「殺父(母)之仇、奪妻(夫)之恨,不共戴天。」而義大利十五、六世紀現實主義政治學家馬基維利於「君王論」中卻說:「喪父(母)之痛易忘,奪財之恨難消。」值得三思。

3.涉及刑事告訴乃論部分,敬請注意「刑法謙抑原則」,因為刑罰是很可怖的「必要之惡」,回顧其於人類歷史實踐過程中屢屢遭到有心人士卑鄙惡意濫(利)用,非僅血跡斑斑而且惡名昭彰。於刑事立法政策上似有必要就輕微過失(行為之心素)且輕微致傷(行為之結果)部分予以「除罪化」,免除相對人受到「以刑逼民」的恫嚇以致偏離民事損害填補的衡平原理。

最後
敬祝
諸位委員先進 身心如意、明天會更好。

(轉載修改自本人2015年3月1日臉書動態回顧)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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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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