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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天線寶寶」解題(以買麵包為例)
2018/06/19 10:47:04瀏覽1395|回應0|推薦26
民法第118條所謂「無權處分」的效力未定,是指已有(意圖)變動物權的「物權行為」而言,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是相對稱的法律概念,前者是指物權的變動,後者是指僅止於彼此契約的拘束,例如我們到超商買麵包,與店家達成買賣麵包的約定是債權(負擔)性質的買賣契約,而你給錢,他交貨,是兩個物權變動的行為,你取得麵包的所有權,可以處分(事實處分,如吃了它,法律處分,如轉賣),老闆取得你交付給他的錢。

就以到超商買麵包為例,兩個物權的法律行為是有「【所有權】變動」,即他(店家)的麵包變成你的,你的錢變成他(店家)的,而一個債權性質的買賣契約(約定)僅具有約束(君子之約+國家法律)彼此的效力,也就是還要透過【物權行為】來實現(即你給錢,店家交貨【麵包】的銀貨兩訖)。

民法上的物可區分為不動產(土地及定著物)及動產(不動產以外的物,全部都是),不動產以【登記】為物權變動的原因(例如土地登記),動產以【交付】為物權變動的原因(例如麵包的交付)。

物權的變動除了要具備法律規定的「交付」或「登記」的要件外,原則上還要是「有權利【限】的人【例如所有權人即是其中之一】」則是極為當然的道理,只是法律基於經濟、效率的原因(設定效力未定,容有補正的可能),及交易安全的理由(善意受讓)藉以保護與之交易的善意(不知情)第三人,因此例外設有善意受讓的制度,而「效力未定」或「善意受讓」的前提都必須是「無權處分【沒有處分權限】的【處分行為】」,既然是隱含有物權變動的處分行為,應就其採取較為狹義的理解,即「民法第118條的無權處分」不包含負擔行為的債權契約。

法學知識與英文第32題,(A)出租別人的房子,而且也交付了房屋,由於出租是債權行為(是否無法履行而涉有違約是另一個問題),所以不會是無權處分,而交屋雖然是履行了占有的移轉,然而「物權還是沒有變動」,因為房子還是屬於房東(B)讓與別人自行車的所有權,自行車是動產(交付【所有權讓與】)已經發生了物權的變動(形式?可能?),所以是無權處分的範疇(至於對方能否終局取得所有權,還是要看是否有,1、權利人的承認、2、無權處分人日後取得權利,或3、符合善意受讓的要件而定)(C)相機是動產,出售他人的相機是買賣契約的債權行為,因為還沒有交付(物權不會有變動的疑慮),所以不是無權處分。至於所謂的以【所有人的名義】出賣是無權代理(也與物權的變動無關)(D)買賣別人相機的契約是債權行為,物權不會自行變動,所以不是無權處分。

因此本題提問的「無權處分」,答案應該是「B」。

我們的民法(市民法)是繼受自歐陸(法系),而他們擅長於精緻概念的邏輯分析,因此看似瞬間完成的一個交易行為(以超商買麵包為例)卻要在腦海裏細切成3個法律行為,優點是圓滿周延,缺點是過於繁瑣,英美法(系)則是講求效率、實用,因此他們不想刻意的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認為這原是單純的一次買賣交易行為而已,不是嗎?因此霍姆斯要說「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這僅是法學基礎概念的選擇題測試,其中雖然也涉及「無權處分的善意受讓」或「租賃屋交付的準物權行為【由於交付占有的表徵而呈顯出公示周知的效果】」等等較為複雜的問題,惟已經遠遠超出了一個非專業老父親的能力所及,因此必然會有很多不能圓融(或錯誤)的瑕疵,只是抱持著活到老學到老的不斷學習態度,因此僅得歸類為心情隨筆(心情故事)的範疇,或是為了符合已經知悉的答案而自圓其說(或道聽塗說),也說不定(願意與【老】寶寶共同學習、成長,如同玩家家酒般,20多年來都不曾伴同她【天線寶寶】學習、成長,想必是作為一個不稱職父親的遺憾)。

參閱法條:

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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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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