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淺談轉型正義在台灣:實踐與反思(1)
2016/03/24 07:38:25瀏覽112|回應0|推薦0

2016-03-21 普麟/臺大政治系碩士生、翁立紘/政大政治系學生

    每年在台灣到了二二八紀念日前夕,總是會有抗議、紀念活動的出現。然而,對大多數的台灣民眾而言,二二八事件所象徵的意義及其背後所衍生的轉型正義問題,其實是非常陌生的。為了讓讀者了解二二八事件及轉型正義對台灣的重要性,首先,本文將來談談轉型正義的概念;接著,概述國際上推動轉型正義的經驗與模式;然後,再將比較的視野拉回台灣,透過對台灣經驗的省思,試圖探尋台灣未來在處理轉型正義議題時的可能。

一、什麼是轉型正義?

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雖然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臘,但直到相當晚近才具體化了這樣的概念,最早由法理學者Ruti G. Teitel在《Transitional Justice》(2000)一書中所提出。Teitel認為轉型正義所涵蓋的範圍相當廣,如刑事正義、歷史正義、補償正義、行政正義及憲法正義都可以做為轉型正義的主要內涵。

轉型正義是指一個國家在進行民主轉型後處理正義的工程,也就是:「政權變遷後,新政府處理前朝政府所留下的歷史問題的方式,目的可能是清算舊政府之不義,或是補償舊政府時期的政治受害者」(Elster2004)。因此,轉型正義主要包含了三項任務:處置加害者、賠償受害者與歷史記憶的保存其目的在於使受壓迫而分裂的社會得到和解,並確保過去侵犯人權的事件不再發生(黃長玲,2015)。

然而,轉型正義是個極為複雜的概念,其複雜性主要是由於各國民主轉型,有各自不同的過程與問題。Stacey2004)將民主轉型的種類分為「輕易轉型」(easy transition)以及「困難轉型」(hard transition)。前者是指下台的威權政權統治者失去權力,新政府可以將其以一般罪犯處理,此時處理轉型正義的問題較為簡單;後者則是指當下台者仍保有相當的權力,尤其是軍事力量,轉型正義的進行就會相當困難。基本上,台灣的現況較類似於後者。另一方面,轉型正義的問題也相當容易在新興民主國家淪為政治口號以及被認為是形成政治對立的原因,例如在台灣就時而見到反對的聲音認為轉型正義是仇恨動員與撕裂社會的論述。

二、三種看待轉型正義的不同視角

根據學者Rigby2001)的看法,在面對前朝不義時大致上可分為「遺忘」、「和解」及「起訴與懲罰加害者」三種途徑。以下將分別探討幾種由Rigby所指出的轉型正義的機制,以釐清當前實踐轉型正義的論述光譜所呈現的樣態1

(一)遺忘:所謂遺忘,是轉型政權在沒有意願或沒有能力起訴加害者的情況下,實質上、或是法理上免除加害者的罪行,尤其是透過特赦的方式。特別是在舊勢力主導民主化的情況下,主政者不可能會承認錯誤,並逃避必須被追究的責任,諸如台灣當前便陷入了此種模式的陰影中,但此種做法是對受害者的出賣,諸如西班牙在佛朗哥獨裁政權結束後,不論是社會輿論或反對勢力都低調採取選擇性遺忘的態度,可謂「有轉型而無正義」

(二)起訴及懲罰加害者:而懲罰加害者,顧名思義乃是針對加害者的個人罪行,以司法程序來加以處罰,包括軍事法庭、一般法庭、特別法庭或是國際法庭,以免出現民間採行私刑的方式來加以報復。或是透過司法、或是行政途徑,進行洗滌式查證,對於集體共犯採取褫奪公權的處分,甚至將其以不當方式取得的財產加以充公。這是東歐共產國家在民主化以後,普遍採用的轉型正義模式,包括捷克、東德。此種做法雖然有助於受害者的彌補,但懲罰加害者卻可能造成破壞社會和諧、造成衝突遽增等後果。此種轉型正義的模式主要是報復性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的型態,藉由懲罰過往造成傷害的加害者,希望對受害者所受的傷害有所平復——亦即面向過去所發生的不義,但卻可能忽略未來社會的和諧可能。

(三)和解:當然,和解做為轉型正義實踐機制中較為中庸的做法,其前提乃是必須建構於「真相」的取得之上。透過調查的方式,特別是由國人、國際人士組成的真相委員會找出受害者、加害者以及共犯,同時,讓到底有哪些罪行發生、如何計畫、執行以及受害者及其家庭所承受的傷痛得以揭露。通常,如果政治人物發現起訴加害者是行不通的話,至少要對受害者有所交代,將揭露真相視為和解的起碼要求。當前被視為轉型正義典範的南非真相及調查委員會(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TRC)所採取的便是以和解做為實踐轉型正義的方式,而此種方式可謂是一種「回復性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藉由真相的取得來換取受害者的原諒,同時使社會在未來仍有和諧共存(co-existence)的可能性。

三、轉型正義在台灣:民主化的未竟之業

而為什麼二二八紀念日時,就要談到轉型正義呢?二戰之後,國民黨在台灣所建立的黨國體制與威權統治對人權的長期侵害,主要是由系統性的國家暴力所組成。二二八正是國民黨政權在台灣威權統治的開端,同時二二八事件與之後的白色恐怖也是戰後台灣社會中所面臨的最主要兩大國家暴力事件,前者為軍事鎮壓與大規模屠殺,後者則包括了非法逮捕、拘禁與處決等(吳叡人,2008)。

1990年代台灣加入了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展開民主轉型的進程。但由於台灣的民主化是由原本威權時代的統治政權所主導,屬於漸進式改革,因此轉型過程大致平和。雖然和平的民主化過程令他國稱羨,但由於過程是國民黨政權為了可以保全自身或繼續執政而選擇接受了政治自由化與民主化的選項,但台灣社會所付出的代價就是後續的轉型正義推動屢遭挫折,民主化後的台灣繼續由國民黨執政,由於舊有威權與保守勢力過大,也導致李登輝無力處理轉型正義,只選擇賠償受害者,而忽略加害者的存在,結果出現大量的受害者,卻沒有任何一個加害者的情況;另一方面,李登輝決定保留國民黨黨產,讓黨產問題可以說是就地合法化,也成為台灣民主選舉公平性的阻礙,也可以看見此時期轉型正義的保守與妥協性格。接著,陳水扁剛上任時面對國民黨仍居多數的國會,無力也無法積極處理轉型正義,反而在連任後貪瀆案爆發,失去政權正當性與社會支持時才開始推動,導致結果失敗、被汙名化。而後,國民黨又重新取得政權,於是可以看見馬英九在面對轉型正義時當然更是消極。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eddy5422&aid=5124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