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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黨產應採非常手段 ---- 許惠峰
2016/03/03 19:23:58瀏覽327|回應0|推薦0

2016-03-02

據報載,國民黨為因應民進黨版的不當黨產取得條例,提出「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觀其草案內容,顯然猶採取抗拒的態度,以似是而非之論調,企圖減少其應歸還之範圍,完全無視於國人對於轉型正義之期待,理由如下:

一、除得舉證合法取得者外,應一律歸還。戒嚴時期所取得之不當黨產,不僅時代久遠,外人無從得知其取得過程,且在威權體制下,更常有以合法方式包裝不法行為之手段,強取民產或國產,國民黨之版本限於「違法、無償或不相當價額」取得之財產,始須返還,顯然刻意限縮其應返還之範圍,實則,應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六─一條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法理,由國民黨就其財產取得之正當性加以舉證說明,否則,即應視為不當黨產而返還之。

二、應設置獨立機關追償不當黨產。國民黨之版本將調查機關委由監察院,然國人早對監察院之組成及調查公信力具有高度質疑,委由此一機關調查不當黨產,無疑已預設調查將毫無具體結果,足見,國民黨之版本根本無返還黨產之意。是以,應設立跨黨派之獨立調查委員會,以特別法之方式,排除一般法律原則之適用,才能獲得追償之實效。

三、返還價格不應以移轉時取得之價額加計物價指數計之。國民黨取得之不當黨產,年代久遠,倘依當時取得之價格加計物價指數計算其應返還之額,顯然有失公平,實則應依現行之價格償還,否則國民黨將因而獲得其間龐大之價差,顯然不符合轉型正義之要求。

追償不當黨產,乃轉型正義重要之一環,不僅須查明事實真相,更須獲得正義之實踐,亦即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及歸還應屬於國人之國產,而對於在戒嚴時期以幾近強盜之手法取得之財產,時至今日,不應採取正常之法律手段在戒嚴時期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之財產,不應要求受正當法律程序之保護,正如「入衡平法院需有潔淨之手」之法諺,對於己身不正當行為,自無法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對待,因此,對於非常時期之不公義現象,必須採取非常方法,斷不能以一般法律原則自我設限,致使轉型正義未能克竟其功。(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永社理事)

黃國昌:國民黨附隨組織掠奪國家資源

 

2016-03-03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

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昨表示,國民黨附隨組織把本來屬於國家的財產,透過國家資源掠奪,讓自己組織不斷累積財富,再用這些財富配合國民黨進行外圍工作,甚至介入選舉;未來新國會如何在這部分實踐轉型正義立法、追討本來是國家的財產,是很高的挑戰。

最新一期《今周刊》揭露國民黨附隨組織及因壟斷資源取得的不當利益,《今周刊》社長梁永煌昨召開記者會,與會者包括導演鄭文堂、台灣指標民調公司總經理戴立安。黃國昌指出,已經法人化的附隨組織,處理的難度會比黨產更高。未來要追討不當黨產很困難,像是與國民黨關係密切的救國團、婦聯會,現都是按照章程運作的獨立法人。

法人化附隨組織 處理難度更高

黃國昌說,民進黨過去八年執政時期,其實做了很多轉型正義的努力,不過當時朝小野大,國會中有很多障礙,不當黨產追討受挫,只能透過訴訟方式追討,但沒效率、困難度高,訴訟輸掉的居多。他認為,過去執政時遇到的困難,對於未來新政府處理轉型正義問題,應有很多啟發。

《今周刊》也介紹了政府出資成立卻難掌控的財團法人。二○○九年底,監察院就財團法人各主管機關未能善盡監督責任糾正行政院,其中,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中興工程顧問社都被點名;蔣經國基金會一九八八年由教育部捐助三億元成立,並接受民間捐助,教育部分三年捐助十四.二億元,但該基金會利用民間捐助和盈餘轉基金等方式擴充基金,自行認定教育部捐助比只占三十九%,因此該基金會搖身變成「民間財團法人」。

但監察院認為,蔣經國基金會為原政府捐助一○○%成立,基金會不得以盈餘轉基金方式變更財產總額。梁永煌指出,立法院應立法強制這些公設的財團法人公布財報,「這不是個人財產耶,當然一定要公布。」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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