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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2 02:19:55瀏覽262|回應0|推薦0 | |
2016-03-18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自由民主是當今人類追求的價值。從現代民主法治國之角度來看,威權體制或極權獨裁體制對於人民所造成的身、心、靈的傷害,不是任何藉口(例如經濟發展或社會安定)所能加以合理化,民主轉型及轉型正義不僅理所當然地成為眾人肯定的理念,而民主轉型之後的國家,更應該努力地實踐轉型正義,其中的道理即如同許多提倡轉型正義的學者所言,倘若我們輕易地放棄追究真相、淡然地遺忘歷史,如此,前人的犧牲將顯得毫無意義,也難保類似的悲劇不會重演。 在常設性國際刑事法院成立後,除透過國際刑事法院審判程序追究個別行為人的責任外,各國仍負起維護民主結構及原則之責。威權獨裁統治對於人民固然是一種壓迫,然而民主轉型的國家如對歷史和記憶的壓制或予以忽視,毋寧是另一種形式的壓迫。誠如南非屠圖主教所言:「我們不能隨口說說,並說過去的總會過去,因為他們不會過去並持續困擾著我們。和解是代價高昂的寬恕,是永遠不會廉價的;真正的和解,你不能原諒你不知道的事情。」 學者研究認為在大規模暴行和迫害人權之後的轉型時期,國家不應掩飾骯髒與血腥的過去,而企圖使歷史變成秘密。在這種情況下,民主轉型的國家至少承擔四類義務,以避免對於過去所發生事實之各種沉默。 第一、知情權 知情權不僅包括個人權利,對部分受害者及其家屬了解真相是什麼,如何與為何發生在他們或親人身上,還包括社會集體知的利益,了解過去事件的成因及嚴重侵犯人權的真相,以防止其在未來復發,為此,國家須採取積極措施以保護瀕臨滅絕的集體記憶。最常用的工具即是以真相委員會,找出政治,社會和經濟結構及意識形態的根源,同時採取其他相應的積極措施,如:恢復受害者名譽,改革國家機構,並在適當時機,將證據提交司法機構進行犯罪訴追,特別是為了進行刑事訴追程序,國家應盡力保存嚴重侵犯人權有關的文件及檔案。 第二、司法權 在此所稱司法權之意涵為,任何受害者可以利用司法程序主張自己的權利和獲得公正和有效的補償,包括預期該行為人或策動者將繫屬於司法程序,以國家調查侵犯人權的行為,逮捕和起訴罪犯,一旦罪名確立,進行懲罰程序,以追究責任,並給予賠償。準此,第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案件,於解嚴後依左列規定處理:……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這樣的規定實質封鎖了戒嚴法第十條,軍事法庭之判決「均得於解嚴翌日起,提出上訴。」此一規定之適用,而使得白色恐怖受難者無法上訴,取得無罪確定判決,對於國家法此一條文之規定,立法機關實應本於職權,積極加以修正。 司法權的意涵為:任何受害者可以利用司法程序主張自己的權利和獲得公正和有效的補償,包括預期該行為人或策動者將繫屬於司法程序,以國家調查侵犯人權的行為,逮捕和起訴罪犯,一旦罪名確立,進行懲罰程序,以追究責任,並給予賠償。 第三、獲得賠償之權利 獲得賠償的權利分為兩種,一為以個人賠償對象,以受害者或其親屬或家屬為賠償主體,如:恢復原狀,即尋求恢復受害人以前的情況,賠償身體或精神傷害,如失去的機會,回復名譽和法律援助費用,心理和精神治療之醫療護理費用。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核發標準中之財產沒收補償基數表,財產補償範圍,包括現金(含黃金、白銀、外幣、飾物);已上市股票、未上市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等有價證券;古董或藝術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及其餘財物。範圍不可稱不廣泛,但是對於若干財產權利,雖以其餘財物之概括規定予已涵蓋,為免掛一漏萬之缺失,並杜絕爭議之發生,仍似有詳予列舉之必要。例如附麗於不動產上之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或是基於租賃契約而可能預期收益;權利受損人之帳戶餘額;被沒收之廠房設備、原物料、成品、半成品,乃至於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等。 除對於被沒收財產之補償範圍外,另一項應以法律明文規定,至少對於其應有之原則部份,則是關於補償額度之計算。就因叛亂、匪諜案件而請求發還被沒收財產之實際案例而言,其中最具有爭議,且與財產遭沒收之戒嚴時期權利受損人民關係最鉅者,莫過於對於不動產,即土地及建築物之賠償計算標準,尤其是前者之計算標準,蓋其直接影響到權利受損人民能夠得到之賠償額度。 一般而言,對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最沒有疑義、引起最少政治分歧、也最容易估算的部分。因此大多數的國家,都盡可能對受害者在財產上的損失給予完全的賠償。然而我國在物質的賠(補)償方面,是最不符合正義原則的,在許多方面仍有改進之處,以符合國際潮流及人權之普世價值。 關於獲得賠償之權利的另一面向則是為集體象徵性的賠償措施的行為,如向受害人年度致敬或公眾的認可。研究顯示由國家承擔過去的責任,有助於恢復受害者的尊嚴,且作法普遍受到受害者的認同。 第四、保證不再發生 強調解散非國家武裝團體,改革國家安全機構,廢除緊急狀態,修正戒嚴法,並根據公平,透明的程序公開國家機構的歷史文件,銷毀政治檢查相關檔案。這些標準於2005年11月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紀念大屠殺第60/7號決議中獲得認可,聯合國敦促會員國制定關於大屠殺的教育計畫以防止今後的種族滅絕行為,並對保留原集中營作為紀念地的國家表示讚揚,同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對嚴重侵犯國際人權法及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補救和賠償基本原則與方針,在賠償措施中,國家必須提供受害者的紀念活動及針對發生在國際人權法及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實施過程與教育材料的各級措施。 與國際上關於轉型正義之種種措施相比,我國目前仍須釐清、處理的問題仍多,然而必須強調的是,此一歷史的包袱,不能也不應由受害者承擔。威權獨裁統治時期所遺留的這筆帳,仍有待人們發揮智慧及耐性仔細清算,而民主轉型後的國家必須履行其責無旁貸的義務,發揮其應有之作用,以提醒後人記取歷史教訓,勿重蹈覆轍,消弭內部之對立及仇恨,從而完備並鞏固民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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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