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6/06/05 09:01:39瀏覽164|回應0|推薦0 | |
2016-05-02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 台新金控訴財政部損害賠償一案,起因於第一次政黨輪替期間扁政府推行二次金改政策時,台新金在參與財政部主導的彰銀增資案中,出價最高而取得經營權。孰知,在第二次政黨輪替後,馬政府便以扁政府貪腐為由,動用檢調,追查有沒有人在此案中涉嫌犯罪。最後,雖然查無實據,但在民氣仇視財團的氛圍下,財政部推翻原先政府的承諾,搶回彰銀的經營權。 如今,在第三次政黨輪替即將啟動之際,法院雖然判決台新金、財政部各有勝敗,但基本上認定:當年財政部就招標案所發布的新聞稿、公函,構成對潛在投資人的「要約」,台新金同意而溢價標購,雙方即成立「契約關係」。這件判決如果因此確定,意味台新金有機會再透過自身的努力,重新取回彰銀的經營權。身為國家主人的我們,究竟該如何看待?法官是圖利財團嗎? 今年初郝明義先生在《大選前給習近平的信》一文中,特別提到:台灣新世代的年輕人愈來愈體認到需要審視過去所有引以為常的思維與習慣,需要從新的生活觀、價值觀裡思索答案。本件判決結果,或許也是一個絕佳的省思機會。在我看來,本件判決不是圖利財團,而是彰顯了「契約神聖」、「契約嚴守」的原則,讓台灣更邁向一個正常的契約國家、法治社會。 怎麼說?因為地理位置之便,從十五、六世紀地理大發現以來,台灣不像傳統中國的閉關自守,而是在與東、南亞不斷的交流,以及葡、荷、西等國陸續東來貿易後,被逐漸納入世界貿易體系的一環,成為一個以貿易、出口為導向的海洋國家,而不是純粹的農業社會。而要從事經貿往來,就要強調契約自由、權利對等,並尊重市場機能。 傳統中國之所以由盛轉衰,在於它始終是一個君權至上、官(權力)本位、家族主義、法律刑法化的刑罰國家。反之,歐陸本是一個個人本位、私法發達的社會,在基督教成為羅馬國教後,皇權、教權分立,慢慢演變為法律至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契約社會;啟蒙運動後,民主共和、人權保障、權力分立、罪刑法定、契約自由、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等等,成為憲政民主國家共同的準則。司法也就不再是維護統治階級秩序的工具,而是以節制行政、立法的濫權,保障人民的自由、財產權為要。 長期以來,雖然台灣的經濟發展一直以國際貿易為導向,民主轉型後也開啟憲政民主、權力分立制衡的機制,但實質上從沒深刻體認西方社會這套「憲法是國家與人民、人民與人民之間契約」的真諦。因此,我們一直強調和諧、秩序、國家至上,採行權力本位的政經體制,設有各種國營、公有民營的事業。因為絕大多數資源掌握在國家手中,政客得以分配資源、人事安插,於是權、錢交易,貪污橫行。 如果我們要成為一個正常國家、走出權力本位的體制,就要建立真正平等、自由的契約社會。而彰銀經營權之爭,既然是政府允諾透過增資方式,將國家資源轉讓給最高出價者,台新金也因為有機會取得經營權,遂溢價標購,並打敗新加坡淡馬錫集團這一主要競爭者,則政府就該信守承諾、履行契約條件。不該在政權移轉後,動輒動用國家公權力,以刑罰作為威逼手段;更不該在查無不法實據後,毀諾背信,藉用各種政經勢力,收回彰銀的經營權。 至於司法,本是獨立於政府、輿論之外的中立裁判者,它在本件的裁決中,維護了契約自由、捍衛了台新金經營者及全體股東的權益。雖然看似一時使國家、人民蒙受損害,終局而言,它為政府的官、民共治行為劃下一道紅線,也就是政府要以私法手段從事福利行政時,就該信守承諾、平等對待;並向世人昭告台灣是一個正常的契約國家,無形中勢將鼓勵私有企業的發展、有利於對外的招商,為國家的興盛繁榮奠定法治基礎,這些都足資作為新政府的殷鑑。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