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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新煌/大修人團法的三個方向
2017/04/04 08:45:20瀏覽274|回應0|推薦0

2016-10-31 中研院社會所特聘研究員

現行的「人民團體法」實在是一個不只「雞兔同籠」(大法官語),甚至是「雞、兔、虎同籠」的「三合一亂湊」法律條文;究其立法背景就是將「黨國」組織以外的「人民」團體不分本質,全列為「管制」對象,是威權體制的遺毒,不能不去除,以完成另一樁「轉型正義」工程。

包括我在內的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公民社會組織)多位學者在過去兩年來一直在鼓吹人團法的大翻修。這個改革時辰終於來到。二○一六年第三次政黨輪替,民進黨再次執政,人團法健檢和大手術得到主管機關內政部的正面回應。

內政部長葉俊榮法律學者出身,對「公民立憲」(civil constitutionalism)有深入鑽研,自然對公民社會、NPO、NGO對民主自由制度的積極角色持肯定而維護的立場。因此,過去幾個月的學官溝通對話下來,內政部已接受學界倡議,已朝著我個人將它歸納成「健全」、「鬆綁」和「促進」這三個大方向去翻修「人團法」。觀察內政部修法進程迄今的種種作為,我相當肯定民進黨政府的良善用心和相關官員的積極用事。

一、健全化

現行人團法將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和政治團體這三個屬性完全不同的「人民團體」混在一起,完全忽略這三個人民結社有截然不同目的和運作,因此應「三分人民天下」,亦即將人團法重新法制化,以「職業團體」、「政黨」和「社會團體」為主體,分別立法。其中「政黨法」也已送立法院審議,這更給了「三法並立」的修法精神一個很好的啟動基礎。唯有將社會團體獨立立法,才能健全而全面地看待公民團體、NPO、NGO、第三部門對民主自由社會的貢獻。

但是,鑑於立法的規範複雜性和跨部會的權責敏感性,社會團體新法所指涉的恐只限於以「會員」為組織基礎的「社團法人」,亦即以協會、學會、協進會、聯盟、連線為名的社團,以「基金」為組織基礎的「財團法人」(即基金會)將不在新法的規範對象之內。換言之,針對廣義定義下的NPO、NGO多樣組織,在這次修法恐怕還是會有所遺漏和不周全。

所以新的「社會團體法」定位「社團」將是那些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人權、平權、社教、環境、人道救援、國際交流和和平、宗教、慈善、體育、聯誼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民間非營利團體」。它可以是以倡議改革為宗旨,也可以是以慈善服務為標的的NPO或NGO。

二、鬆綁化

既然是要正面對待民間公民社會團體,這個新社團法的立法精神當然就要鬆綁,政府不要有過多而沒必要的管制和約束,只要有合理的精簡規範即可,亦即從管制到鬆綁,從他律到自律。鬆綁的基石就是採「登記制」而非「許可制」,一旦登記就可成為公法人;其他還包括放寬成立人數、會址、章程、會計報表、解散清算。自律包括責成各社團自行透過章程自我規範,以公開、透明、責信做為社團自主運作和自我要求的三個目標。至於社團若違法,則可直接依民法、刑法處理,不必再增加無謂條文行使「訓政」。

三、促進化

這個新法除了上述健全和鬆綁之外,最大的進步性格就是學術界所一再強調的「培力」和「賦權」,或法律上所謂的「促進」。公權力可以更積極去促進社會團體發展和成熟,以發揮倡議改革或服務社會的功能的途徑之一就是從旁協助和拉拔,其中一個有效作法可以設置特別基金(以補助成立基金會或聯合會)以資訊提供、跨領域媒合和合作、在職教育訓練、法律扶助和國際交流等做為任務。基於此,新法就宜直接以「社會團體促進法」為名。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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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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