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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林孟皇:司法院不能對轉型正義置身事外
2018/10/14 11:34:20瀏覽406|回應0|推薦0

2018/10/09 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日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規定,舉辦「反省記憶:平復司法不法之第一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公告儀式」。依據媒體報導,立法院是受我於1064月間在《蘋果日報》投書《廢棄戒嚴時期不法的判決》一文的影響,才參照德國法制通過這項立法。雖然我對於《促轉條例》相關法制未盡認同,但對於這些受判決人終於得以回復清白之身,仍要獻上祝福。

最近,因為促轉會前副主委張天欽魯莽自負的「東廠」之說,轉型正義的正當性再度受到質疑;而黃煌雄主委因此而辭職,也不得不讓我們去省思,促轉會是否承擔了太多的職權,尤其本質上屬於司法權的功能,讓政黨對抗如此激烈?又立法直接撤銷罪名,也有人質疑:「可以不經審判程序,通案撤銷一大堆有罪判決?如果相關人後來的陳述,已經推翻當年補償審查時的證詞,要不要剔除這些個案?」

關於轉型正義的正當性一事,撇開統獨、藍綠之爭,具有普世價值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訂有「獲得有效補救權利」規定。就此,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強調應包括:恢復原狀、賠償、安慰(如公開揭露真相、由當局進行道歉與紀念)與保證此類侵犯不再發生等等。是以,我們推動轉型正義不是清算,而是落實國際人權憲章的要求。

通案撤銷一堆有罪判決的原因,在於當年執政者為打壓異己,藉由《刑法》100條、《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等法律,任意冠上意圖顛覆政權的罪名,並施以軍事審判,造成大量的冤案。因為侵害人民的言論、思想、結社等自由,這些判決自始違憲、不法,立委們早已制定相關條例予以補償,自得直接立法撤銷。縱使有些人確實是叛亂犯、匪諜,也因為當年的軍事審判侵害受判決人的正當法律程序、訴訟權,屬於不法的判決,應予以撤銷。

真正的問題,在於這些受判決人是訴訟的主體,本應享有透過上訴尋求真相、正義的權利,自應賦予他們選擇的權利。今年4月間,政治受難者張則周、陳欽生先生在法官學院於綠島舉辦的轉型正義研習會時,即表達他們企盼尋求真相(如知道加害人是誰)的意願,可惜《促轉條例》剝奪了他們的權利。另外,當年遭羅織罪名,卻因司法不獨立,而由普通法院審判的政治冤案,也不在少數。這些法院所作的冤案、疑案,依照司法獨立的《憲法》上要求,自不能任憑行政機關處理。可是,《促轉條例》卻將這權限賦予促轉會,僅於促轉會駁回聲請時,當事人才得向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提起上訴。

其實,《促轉條例》立法之際,早有立委提案主張賦予政治受難者直接向法院上訴的權利,司法院卻以:這些判決不是法院體系作成的、年代久遠、證據滅失、案件量太多等理由,加以拒絕。然而,如果司法院承認軍事審判是司法權的一環,本不該任由促轉會處理。何況類似武漢大旅社命案、蓬萊島案等等,可都是普通法院審判的,法院體系怎可容任他人侵奪自己的審判權限?

司法院高層之所以拒絕,有個意在言外、不好公開說明的理由:司法體系沒有做轉型正義,少數需要被人事清查或除垢的法官,迄今仍然廁身審判席位,容許這類案件上訴到法院,司法未必能還他們清白。這確是實情,例如當年美麗島大審的軍事審判官郭同奇,後來轉任法官,今年才退休。因為沒有人事清查,我們無法從他的口中,知悉當年的政治力如何干涉審判?有無蒙總統召見?台灣高等法院主事者也因為缺乏轉型正義思維,才會在今年8月底成立促轉專庭時,消極以對,未對專庭法官設立任何的積極或消極要件,而是採取抽籤決定的方式。

對台灣歷史有認識的人,都不能否認司法在威權統治時期常扮演統治工具的角色。卻因為沒有推動轉型正義,即便民主轉型後出生的人都已經擔任法官,即便絕大多數法官依法審判,這樣的印記未曾被翻轉。因此,司法院不能繼續置身事外,司法的獨立性與公正性才得以提振。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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