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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收取信用保險費卻沒有投保的刑責
2013/04/03 20:09:21瀏覽749|回應0|推薦0

刑事告訴狀

稱謂
告訴人  000  A100000000
        地址:00市00區00路00之00號
告訴人  000  B200000000
        地址:00市00區00路00段00巷00號
被告    童兆勤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3號

為被告涉嫌詐欺、侵占、背信等罪,謹依法提出告訴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告訴人000於00年00月、告訴人000於00年00月,先後向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辦理簡易通信貸款00萬元及00萬元(證物1、2),並依據該申請書暨約定書第四條之規定,分別以信用卡支付借款金額3.15%及2.9%之信用保險費,並委託中國信託向其指定之產物保險公司投保,且以該行為投保人,以保障該行債權之回收。

然而,被告中國信託收了信用保險費後並未依照約定向產物保險公司投保,以致債權並未轉移至保險公司而由保險公司取得代位求償的權利(證物3、4)。該二筆信用保險費,顯然遭被告中國信託侵占入己。

該二筆貸款在時間上有10個月的落差,卻同樣有未投保的結果,相信這是被告常態性的作為,中國信託已涉嫌詐欺及侵占,導致股東受到損失,中國信託也涉嫌背信,除了使原告受到欺騙及損失以外,對中國信託的信用及形象造成莫大傷害,對中國信託更造成莫大的損失,此案牽涉廣大。為此,狀請
鈞署鑒核,迅予傳訊被告到庭,擴大偵辦,查明起訴,以儆效尤。
謹狀
台灣00地方法院檢察署公鑒

證物1:000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一份。
證物2:000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一份。
證物3:000綜合信用報告影本一份。
證物4:000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具狀人  000

        000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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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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