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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撤銷查封拍賣
2010/10/25 12:45:08瀏覽1600|回應0|推薦0

民事陳報狀

案號        中院彥民執99司執善字第73138號
股別        善股

陳報人      潘00(原名00)   V200000000        
?債務人    住址:402台中市0區00路0段000巷0號00樓0
            電話:0900000000

為陳報請求撤銷查封拍賣事:
陳報人與夫仳離,含辛茹苦扶養兩女成立後,為求老有所養,遂在朋友遊說下,將畢生積蓄100多萬投入匯智公司,期望藉助公司的理財能力,未來不致成為小孩的負擔。

誰知匯智竟然惡性倒閉,以致非但老本全部泡湯,為賠償被拖累的朋友而積欠銀行卡債50多萬也難以清償。目前生活全靠姐姐及小孩接濟,想要工作賺錢還債,但是50多歲手無縛雞之力的女性,工作真的難找。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豐)為陳報人之債權人,擁有陳報人20多萬的債權,催收人員竟以請求拍賣目前市價300多萬的居身之所為手段,要求陳報人一次付清或分三月付清欠款,實在超過目前陳報人的能力所及,希望多分幾年還款拒不接受,心狠手辣,令人痛不欲生。但是這種作為符合比例原則嗎?

債務人所有之房地目前貸款均為女兒繳付,但即使依市價賣出,因需扣除稅金、擁有抵押權的內政部營建署250萬及擁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張鳳琴100萬,事實上永豐商銀可說一無所獲,何況法拍屋的拍定價格往往低於市價甚多,永豐此舉不過是要將債務人掃地出門,流浪街頭而已,居心實在險惡,卻對永豐毫無實際利益可言。

綜上所述,債務人有還款之誠意,只是無法符合永豐所開出的條件,而永豐聲請查封拍賣,非但不符比例原則,抑且根本毫無實益,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之一,狀請
鈞處鑒核,撤銷查封拍賣為禱。

謹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鈞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具狀人:潘00(00)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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