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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退場機制或可參照公司法的做法
2021/10/25 16:42:23瀏覽1193|回應0|推薦0

最近高雄城中城的憾事,令人難過!據說報章所述,城中城曾經談過都更,但因有些住戶不同意都更而作罷!

或許都更應要納入更有力的退場機制!比照公司法的規定建立退場機制!

社區大樓就如同一家公司,每一區分所有權人就如同一公司股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如同公司的股東會,是社區的最高權力機關!社區的住戶規約就等同公司的公司章程!

社區老舊了,要辦理更新,但是,總是會存在不同意更新的住戶,怎麼辦?

我很久以前就是這麼想:或許可以參照公司法的做法。例如現行公司法對於不同意公司出租全部營業、讓與全部營業或財產或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之股東訂有第一百八十六條之退場機制:

『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

現行已有實際登錄的機制,若參照公司法的作法,收購不同意都更住戶的區分所有權之公平價格的決定應該不是問題,主要問題應該是在於社區有無資金購入不同意都更住戶的區分所有權!此時政府及銀行的功能就有用武之地了!政府可制訂法令,各地政府可先成立都更基金,先借錢給該社區或由政府出面買下該不同意住戶的區分所有權,俟都更完成後再出賣獲償!當然,還可以有很多變通的作法,例如由銀行與建設公司出面購入!只要是有利可圖,銀行與建設或建經公司不會坐視不管!各方一定會談出相關商業交易條件的。政府只要建立收購平台或框架,剩下的就讓民間市場機制發揮即可!

假如最後,銀行或建設公司沒有人願意買下不同意都更住戶的區分所有權怎麼辦?若真如此,這就表示該棟社區目前並無更新價值,就不是都更該管的事,而是該考慮是否廢除(註銷)該社區使用執照()及強制驅離與社會安置的問題了!

 註:房子有了使用執照才可以住人,房子老舊了已經退化未能達到現行使用標準,那麼應該考慮廢除使用執照!台灣社會有很多執照或證照只有發行管理而沒有廢除管理!駕駛執照是另一個例子,年輕考取駕照,從年輕到老年這段人生過程,人的身體會變化,例如視力或記憶力可能因不幸事故而喪失,若能允許繼續擁有駕駛執照,那麼駕駛本身及路上人車都很危險!可是,目前只有以年齡超過75歲必須主動換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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