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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豢養一群奴隸(3)---災民該不該告國賠?
2016/11/13 19:58:00瀏覽390|回應2|推薦1

這個高雄氣爆案子真是叫人看不懂...

高雄氣爆代位求償3100件已入袋受災戶:賠太少
2016-08-0120:00聯合報記者蔡孟妤╱即時報導
高雄石化氣爆已屆2年,市府接受災民債權讓與的代位求償案件共3100多件,多數災民已獲市府賠償,但抱怨賠償太少,法制局說,代位求償官司仍在訴訟中,會向肇事者爭取更多賠償給災民。
高雄氣爆損失慘重,市府提出「代位求償」辦法,由市府先支付賠償金,再代災民向肇事者求償。法制局表示,共接受代位求償3100多件,求償金額8億7000多萬元,仍在訴訟中;財損賠償部分多已發放完畢,重傷者部分仍陸續賠償。
申請代位求償的福海里長廖富男說,里內只有3個申請國賠,其他都接受市府代位求償方案,但市府找土木技師公會估價都太低,多數人都是「含淚接受。」
廖富男說,他房子自費修了40多萬元,但估價只有21萬元,多數人都跟他一樣,雖然房子現在已經修好,但當初都是認賠倒貼修繕,只靠賠償金不夠修,「只能當自己運氣不好,遇到氣爆。」
高市法制局副局長尤天厚表示,災戶財損部分多已獲賠償,至於賠償金額,市府尊重公會估價。尤天厚說,市府代災民向肇事者索賠8億多元,若法院判准,會再把獲得的賠償金補給災民。

(轉貼到此)

既然已經代位求償,如何能把【獲得的賠償金補給災民】?而且求償金額就這麼多,又如何能向肇事者爭取更多賠償?況乎肇事者有一部分還是陳菊的市政府自己呢?

所以我是這樣建議,既然受災戶因為相信市政府,導致受償金額過低,可以依照別人國賠判出來的案例,再向市政府打國賠官司,依照國賠法規定,在知悉市府有責後兩年內可行使國賠權,今天距離雄檢起訴市府官員還有一個多月才到期,反正提國賠不成也沒關係,不妨試試看,說不定那筆被市府苛扣的賠償,可以從國賠裡補足,別想從市府跟肇事者代位求償的錢來補了,這於法理全都不合唷。

這裡補個寓言,大家姑且看看吧:

獅子和鬣狗在打仗,他們到處爭地盤,雙方都損失慘重,於是兩邊的大老,展開了停火談判。鬣狗說,我們會派出貓來當代表,我建議你們派隻驢,他曾在我們這裡當官,我們跟他很熟,他的地位尊貴,說話..誠懇,就派他好了。」獅子也表同意。回到家,獅子隨即把狐狸找來,把他裝扮成驢子,派他去談判。深闇世情的獅子說『我不大認得驢子,不過,凡是得到敵人稱讚的,派他去談判,包準沒有好結果。

連獅子都不相信驢子了,何況是叫災民相信肇事者,拿本來就要捐給災民的善款所請,派出來的律師呢?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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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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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4 09:47
52,小便不可隨地,放屁可以。

奇異
2016/11/14 08:51

高雄氣爆案能不能申請國賠

恐怕不是你我說了算

jun5238(jun5238) 於 2016-11-14 09:18 回覆:

所以才說要告告看,別再像奴隸般含淚接受了,事實是,有災民簽了代位求償同意書,還告國賠並勝訴的,法官說,

原告已簽署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得否再向被告請求賠償?

按被害人向國家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係基於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國家機關與普通自然人間並無行為關連共同,是國家機關與普通自然人對被害人無同負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之餘地。斯時,縱國家機關與該第三人因相關法律關係之偶然競合,對於被害人負同一目的給付(賠償)之債務,然此僅屬不真正之連帶債務關係(台灣高等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法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13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債務人其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48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與陳桂珠、陳秀馨、陳桂芳均簽署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一)(二),依上開契約第1條所載:「甲方(即讓與人)因本災害(即系爭氣爆事件)所生得以向第三人請求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意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讓與乙方(即被告)」、「甲方(即讓與人)因本災害(即系爭氣爆事件)所生得以向第三人請求之慰撫金請求權,已依法提起訴訟請求第三人賠償,並同意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讓與乙方(即被告)」,堪認原告等人所讓與者,係其等因系爭氣爆事件對「第三人(即被告以外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倘就系爭氣爆事件猶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揆之前揭裁判意旨,該第三人與被告間亦應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參酌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意旨係謂數債務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足見,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利,債權人原得依債務人資力、取償便利性等因素選擇對債務人中任一人請求清償,換言之,原告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請求權乃係各自獨立,由此,原告殊無因讓與其對第三人之賠償請求權,即喪失對被告請求權利之理,是被告辯稱原告已將系爭氣爆事件財產上及非財產上請求權讓與被告,故其已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不得另向被告請求賠償等語,核屬無據,要不足採。

(轉貼判決書到此)

簡單的說,你的房子受損幾十萬,市府代位求償時用善款幾萬打發你,你還可以跟市府請求國賠,災損的差額,外加精神撫慰金幾十萬,法院有可能會判准,就算不准,你也不會再損失更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