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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禽不獸的高雄氣爆案求償(下)
2016/11/12 10:15:08瀏覽1084|回應6|推薦2

市議員陳麗娜在議會質詢,點名許銘春卸任法制局後,違旋轉門條款,違法承攬高雄市消防、交通和捷運局等多個訴訟案。她指許銘春回任律師在3年內賺很大,促法制局長許乃丹說明許銘春違失並彙整總共接了市府多少案件,質疑市府和許銘春之間有利益輸送。許乃丹說,法制局非權管訴訟單位,律師事務所也非營利事業;許銘春沒有違旋轉門條款。

其實,這個高雄市議員已經很勇敢,也很努力了,但是一句語病,讓高雄貪腐的現象,又被烏龍轉桌掉,像這位陳菊市政府具體而微的一個大官,真正該質疑的應該是這條,貪污治罪條例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像是第一點,鄉親啊,高雄氣爆各界捐的善款,是給高雄市政府的嗎?才不,那是捐給災民,請市政府代為分配的,可是市政府本身也是加害人,那麼,豈有願意給市政府代位求償,每件一審是新台幣5萬元、二審為6萬元請律師對榮化打官司,並且把核定好的【修房子花了3、40萬元,但市府只肯賠幾萬】,用善款【求償救助約26%】,共3100多件,申請求償金額8億7千多萬元,先賠給災民。剩下十戶不肯交由市政府代位求償,要與市政府打國賠官司拼個輸贏的,怎麼?這樣就成拍扁麵包師,干了陳菊天條嗎?人家可是善款本來就該幫助的受災戶ㄟ,竟然可以這樣...

林陳錦鈴一毛錢都沒拿到,她說「一點也不後悔選國賠!就是要市府認錯」。受災戶陳耀彬因房子與姊姊共同持有,兩人對領取補助無共識,至今仍無法領代位求償的賠償金,轉而選擇國賠,使得房子2年來都沒修,屋頂破洞、牆壁龜裂,只能選擇較沒受損的角落窩居,這幾天高雄下雨,還得用臉盆接雨水。

僅因這十戶沒給律師賺【每件一審是新台幣5萬元、二審為6萬元】,該給人家的善款就一毛不給,這樣不叫【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甚麼才叫?

還有第二點,【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鄉親啊,大家看到了沒?這些或自願,或受迫,無奈,由市府代位求償的3100件,給市政府苛扣成【修房子花了3、40萬元,但市府只肯賠幾萬】的總計求償金額8億7千多萬元,就我的認知,這些錢應該就是由善款撥給災民,然後市府再【每件一審是新台幣5萬元、二審為6萬元】..ㄟ,不知道最後要到幾審,向榮化來求償(榮化則待官司定讞,再與市政府按比例分配該筆賠償費),而這筆善款的花費,應該是列計在

石化氣爆各界慷慨解囊捐助的善款共45億多元,社會局表示目前專戶還有6億8000多萬元。社會局指出,善款支出分3部分,46%用於受害者的生活扶助與照顧約20億元;災區救助與振興占27%、求償救助約26%

把45億扣掉6億8,算7億好了,的求償救助約26%,換算下來剛好十億。

把十億扣掉發給災民的8億7千多萬元,差額高達一億三千萬,原本我還疑心這麼大一筆善款,不會是被誰私吞了吧,不過這裡我猜,應該是給到【每件一審是新台幣5萬元、二審為6萬元最後要到幾審不知道】,光是一審的律師費,就高達一億五千五百萬。鄉親啊,看到大家原本要給災民用的善款,這麼大一筆錢,要是全給市府拿去給律師打官司,大家心不痛嗎?

而從市議員的質詢【點名許銘春卸任法制局後,違旋轉門條款】,這樣不就符合了【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嗎?

至於第四點,更是包山包海,前面一大串省略,只看最關鍵的...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鄉親啊,高雄氣爆案光是給律師的錢,依照新聞,我辛苦做統計的結果,就高達一億五千多萬,而且很多還是流到市議員查到的,【她指許銘春回任律師在3年內賺很大】,副市長之前的律師事務所裡,這個副市長,一開始先是當陳菊高雄市府的法制局長,發生高雄氣爆,有3000多件官司,改行回鍋當起律師,承攬這一大筆的訴訟,【每件一審是新台幣5萬元、二審為6萬元,二審另委其他律師】,二審才沒賺到,就又回到陳菊的市府團隊出任副市長,大家要知道,圖利罪因為有很多貪汙公務員喊冤,告訴大家,在雍正時期,圖利罪比貪汙罪更重,因為雍正的邏輯是,世上沒有那麼賤的公務員啦,所有貪污罪都是從圖利罪出來的,而圖利罪比貪汙更可怕,因為發生與貪污相同效果,還要假掰自己很清廉,這種偽君子最可惡。...可是台灣偏偏箱反,把圖利罪修得更加寬鬆,要等到圖利的結果發生

【因而獲得利益者】

這樣才算,大家猜猜,馬總統被告多少圖利案,哪一件能成立的?告訴大家,連大巨蛋案都成立不了啦。從市議員【賺很大】之說,副市長也沒否認,這樣不叫【因而獲得利益者】,甚麼才叫?

而這整個高雄氣爆案,雄檢與雄院司法改革,轉型正義油..蛤?這是隱喻式的反諷,這裡我不多說。但是陳菊竟然為了製造大家親眼所見,一種貪腐的現象,讓受災戶遭受二次傷害,至今還有十戶像這樣【一毛錢都沒拿到..房子2年來都沒修,屋頂破洞、牆壁龜裂..下雨,還得用臉盆接雨水】

我知道一定有人會問,要不然陳菊該怎麼做?

天可憐見,還好新北市在八仙塵爆案之前,也有一樁規模較小的氣爆案,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給大家看看人家新北市,國民黨敗將朱立倫是怎麼做的,告訴大家,他哪有像陳菊跟她的官員為善款汲汲營營,他是甚麼都沒做,請看:

【新店3死氣爆案 欣欣瓦斯賠6978萬和解】新北市新店區永保安康社區去年8月15日發生瓦斯氣爆案,造成3死13傷慘劇,檢方上月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起訴欣欣瓦斯及維修檢測人員陳文興、蔡輯銳、葉峯山,台北地院今首開庭,因欣欣瓦斯已於檢方偵辦時,共賠償受災戶6978萬餘元和解,檢方同意給陳等人緩刑自新機會,法官因此諭知改簡易處刑判決,擇期再開庭。
陳文興、蔡輯銳、葉峯山3人今天出庭均承認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律師也向法官求情表示,3人均無前科,且都是基層員工,經濟能力有限,請法官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自新機會,檢察官也當場同意。
檢察官當時根據鑑識報告認定,欣欣瓦斯公司負責維護的大樓瓦斯外管鏽蝕,導致瓦斯大量外洩釀災,而單一住戶外洩的瓦斯量,應無法造成如此嚴重的氣爆,因此認定欣欣瓦斯公司有責,而事發前負責檢測的檢測員陳文興、蔡輯銳、平時執行檢測勤務的檢測員葉峯山,也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由於欣欣公司在氣爆後,立即投入救災重建工作,房屋損失也都修復完畢,並賠償死者家屬及傷者等被害人共6978萬餘元,檢方因此建請法院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張欽/台北報導)

這個新聞是甚麼意思?簡單的說,就是氣爆案不管財損,死傷者,欣欣瓦斯全部都賠,也不勞受災戶還要請律師跟他打官司了,原因是若不賠,沒和解,公司有人要先抓去關起來,然後打官司..最後還是要賠(說不定法官不爽,還判賠更多)。

把欣欣氣爆移植回高雄氣爆,大家就知道陳菊處理的有多麼落漆了吧?不只是光用善款,就能處理所有(含十戶打國賠官司)受災戶的災損,就算賠32名死者每人1200萬,總計近四億的,善款也全部都能支應...蛤?以上,是完全不談榮化該怎麼賠的問題,當然也可以叫榮化學欣欣,把災損加上死傷賠償的十幾億,有重傷的還沒算?乾脆賠20億好了,然後法官也能趕快把官司判出來,總之,不論是【善款代償說】或【榮化全賠說】,都早就能把高雄氣爆做個結案。只是這筆4、50億的善款實在太誘人了,

老子道德經說: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爲盜;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

讓陳菊的市政府處理得這樣荒腔走板,匪夷所思,法制局也不去參考新北市的做法,既然是屬於市府幕僚單位,業務是協助制訂規範而非訴訟,怎麼不制定高雄氣爆處理的標準規範呢?反倒讓一樁事證明確,責任清楚的公安意外,搞成訟海。三四千件訴訟,一二審到更幾審的倍數成長,未免也太故意疏於職守了吧?並讓災民受完氣爆實質傷害之後,再受司法絞肉機般的多重折磨,所以我說這個高雄氣爆案求償,真是不禽不獸。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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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8145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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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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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2 17:41

這個氣爆案子真是叫人看不懂

高雄氣爆代位求償3100件已入袋 受災戶:賠太少
2016-08-01 20:00聯合報 記者蔡孟妤╱即時報導

高雄石化氣爆已屆2年,市府接受災民債權讓與的代位求償案件共3100多件,多數災民已獲市府賠償,但抱怨賠償太少,法制局說,代位求償官司仍在訴訟中,會向肇事者爭取更多賠償給災民。

高雄氣爆損失慘重,市府提出「代位求償」辦法,由市府先支付賠償金,再代災民向肇事者求償。法制局表示,共接受代位求償3100多件,求償金額8億7000多萬元,仍在訴訟中;財損賠償部分多已發放完畢,重傷者部分仍陸續賠償。

申請代位求償的福海里長廖富男說,里內只有3個申請國賠,其他都接受市府代位求償方案,但市府找土木技師公會估價都太低,多數人都是「含淚接受。」

廖富男說,他房子自費修了40多萬元,但估價只有21萬元,多數人都跟他一樣,雖然房子現在已經修好,但當初都是認賠倒貼修繕,只靠賠償金不夠修,「只能當自己運氣不好,遇到氣爆。」

高市法制局副局長尤天厚表示,災戶財損部分多已獲賠償,至於賠償金額,市府尊重公會估價。尤天厚說,市府代災民向肇事者索賠8億多元,若法院判准,會再把獲得的賠償金補給災民。

(轉貼到此)

既然已經代位求償,如何能把【獲得的賠償金補給災民】?而且求償金額就這麼多,又如何能向肇事者爭取更多賠償?況乎肇事者有一部分還是陳菊的市政府自己呢?

jun5238(jun5238) 於 2016-11-12 17:51 回覆:

所以我是這樣建議,既然受災戶因為相信市政府,導致受償金額過低,可以依照別人國賠判出來的案例,再向市政府打國賠官司,依照國賠法規定,在知悉市府有責後兩年內可行使國賠權,今天距離雄檢起訴市府官員還有一個多月才到期,反正提國賠不成也沒關係,不妨試試看,說不定那筆被市府苛扣的賠償,可以從國賠裡補足,別想從市府跟肇事者代位求償的錢來補了,這於法理全都不合唷。

這裡補個寓言,大家姑且看看吧

獅子和鬣狗在打仗,他們到處爭地盤,雙方都損失慘重,於是兩邊的大老,展開了停火談判。鬣狗說,我們會派出貓來當代表,我建議你們派隻驢,他曾在我們這裡當官,我們跟他很熟,他的地位尊貴,說話..誠懇,就派他好了。」獅子也表同意。回到家,獅子隨即把狐狸找來,把他裝扮成驢子,派他去談判。深闇世情的獅子說『我不大認得驢子,不過,凡是得到敵人稱讚的,派他去談判,包準沒有好結果。

連獅子都不相信驢子了,何況是叫災民相信肇事者派來的律師呢?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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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2 17:23
法律=法綠? 藍營追殺許銘春
2016-11-11
【記者于欽智高雄報導】高雄市副市長許銘春涉嫌違反旋轉門條款遭踢爆,市府雖發佈新聞稿否認利益輸送,但市議員黃柏霖、陳麗娜二人昨天反駁指出,再怎麼曲解法綠,也必須利益迴避,另痛批市府公然說謊外,也要求許銘春自動停職,接受調查。
國民黨高雄市黨部主委黃柏霖議員、陳麗娜議員二人,昨天(十二日)中午針對市政府認為副市長許銘春未違反旋轉門條款,市府也沒利益輸送之事,在議會召開「再怎麼曲解法綠,也必須利益迴避」記者會,痛斥市政府公然說謊、曲解法令。
黃柏霖議員指出,許銘春過去三年從各局處至少拿到廿五案,獲利可能高達五百萬元以上,這些疑似不當利益輸送的事不用清查嗎?「法律不是法綠,不是綠營說了就算」,法制局明明就曾發包高達六千五百萬元的氣爆代位求償,市府怎還有臉說「訴訟業務並非法制局權管範圍」?
許銘春律師事務所當時明明就是投標廠商之一,市府怎還公然宣稱許銘春律師事物所不是營利事業,明明就是前法制局長去投法制局的標案,這還不涉違反旋轉門條款,市府為了替許銘春做非法掩護,竟曲解法律、扭曲事實,令人髮指!
陳麗娜議員表示,市政府以「訴訟業務非法制局權管範圍,許銘春卸任法制局長後執行律師業務,與其前職務並無直接關係」,「律師事務所亦不屬公務員服務法所規定之營利事業」兩點撇清許銘春無違反旋轉門條款,這簡直一派胡言,法制局曾發包六千五百萬元的氣爆代位求償法律服務案,訴訟業務怎不是法制局權管範圍?許銘春明事五所為氣爆代位求償法律服務案投標廠商之一,前法制局長去投法制局的標案,違反旋轉門條款及利益衝突迴避法相當明確。
另許銘春三年內至少承攬了市政府至少廿五件訴訟案,已知獲利二百八十六點五萬元,若加上市府、輪船公司、交通、捷運、環保、鳳山區公所等七個不明金額的案件,合理判斷可能達五百萬元以上,利用前局長之便壟斷訴訟案,妨害其他律師公平競爭,已是不爭事實。
陳麗娜議員強調,這麼多的疑點,許銘春副市長有無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市府各局處給許銘春律師事務所的案子,有無涉及利益輸送?法律不是法綠,不能是市府說了算,許銘春副市長應自動暫停職務,接受調查。

阿興
2016/11/12 15:28
我只能說高雄人甘願為奴

選出這樣的市長

苦果只能自己吞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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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2 13:55
52,書桌可以兼餐桌還是茅坑?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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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2 11:06

查完陳菊【不禽不獸的高雄氣爆案求償】後續,國賠敗訴判決書,始知全案真如我所推想的一樣,判決書說

原告已簽署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得否再向被告請求賠償?按被害人向國家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係基於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國家機關與普通自然人間並無行為關連共同,是國家機關與普通自然人對被害人無同負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之餘地。斯時,縱國家機關與該第三人因相關法律關係之偶然競合,對於被害人負同一目的給付(賠償)之債務,然此僅屬不真正之連帶債務關係(台灣高等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法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13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債務人其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48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與陳桂珠、陳秀馨、陳桂芳均簽署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一)(二),依上開契約第1條所載:「甲方(即讓與人)因本災害(即系爭氣爆事件)所生得以向第三人請求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意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讓與乙方(即被告)」、「甲方(即讓與人)因本災害(即系爭氣爆事件)所生得以向第三人請求之慰撫金請求權,已依法提起訴訟請求第三人賠償,並同意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讓與乙方(即被告)」,堪認原告等人所讓與者,係其等因系爭氣爆事件對「第三人(即被告以外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倘就系爭氣爆事件猶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揆之前揭裁判意旨,該第三人與被告間亦應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參酌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意旨係謂數債務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足見,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利,債權人原得依債務人資力、取償便利性等因素選擇對債務人中任一人請求清償,換言之,原告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請求權乃係各自獨立,由此,原告殊無因讓與其對第三人之賠償請求權,即喪失對被告請求權利之理,是被告辯稱原告已將系爭氣爆事件財產上及非財產上請求權讓與被告,故其已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不得另向被告請求賠償等語,核屬無據,要不足採。

這一段告訴我們,原來氣爆案沒捐款可能是對的,

「氣爆是人禍!」 胡瓜未捐款:該由肇事者來負責

因為身為氣爆案被告的高雄市政府陳菊為代表人,竟然是用善款,逼使受害人簽代位求償同意書,好撇清自己同為加害人需賠國賠的責任,願意簽的,就給一點善款打發,不簽的,就派出市府御用很厲害的大律師,可以先當市府法制局長,再變回律師事務所主持人,最後再搖身一變,變回陳菊的副市長,來跟受盡殘害的弱小災民互告,而且注意喔,本來該給的善款,還依照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規定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一毛錢都不給人家。只可惜法官不買這單,判決書直接說明,災民本來就可以對榮化與市府求償,災民簽完由市府代位向榮化求償的同意書,好取得市府可先動用善款中【求償救助】的部分,一點點錢,還是該依照國賠法向市府請求國賠,這是法律的規定,

【依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共同負同一債務,明示同意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者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全體債務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係連帶債務明文規定。其效力是債權人取得同時或先後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請求為全部或一部給付之權利,即債權人可以任選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對其請求給付,至債權人之債權獲得滿足為止。】

不知道高雄氣爆那3100件的災民看懂了沒?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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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2 10:43

剛剛才查到的新聞

【高雄氣爆市府判賠 災民痛批「卸責傲慢」】

發生在前年7月31日深夜的高雄氣爆造成32人罹難、321人輕重傷,事後大部分受災戶選擇代位求償不向市府究責,但仍有11戶向市府提告國賠,高雄地院今首度針對其中2案審結宣判,分別判高市府須賠償受災戶陳耀彬體傷及屋損87萬,楊伯祿汽車毀損4萬元,合計91萬元。這 是氣爆案後法院首度以判決認定高雄市政府對於氣爆案發生有公有設施欠缺等疏失,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意義重大。受災戶楊伯祿今聆判後表示,「市府在氣爆案發 生後,把所有責任推得一乾二淨,今天透過法院宣判,可以證明整個氣爆事件市府難辭其咎,責無旁貸!」他不滿的說,案發後市府對他提出3萬元賠償方案,且完 全拒絕與他協商,「從沒看過態度這麼傲慢的加害人!」他才決定自行提起國賠訴訟。

jun5238(jun5238) 於 2016-11-12 10:44 回覆:
今天審結宣判的第一案受災戶陳耀彬,在氣爆時肋骨骨折受傷,與兩個姐姐同住的房屋、家具也在氣爆事件中毀損,因此提告求償屋損75萬多、9個月無法工作的勞動損失19萬元及精神慰撫金30萬元。第二案的楊伯祿則是其停放在路邊的自用車在氣爆時炸毀,向市府求償10萬元。高 雄地院判決指出,發生氣爆案的排水箱涵為公有公共設施,而氣爆案發生原因,依據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鑑定,認為是包覆在排水箱涵內的4吋管線,因 長年懸空暴露於水氣中,導致管線第一層因潮濕鏽蝕而破損;又因懸空埋設於排水箱涵內,管線第二層保護之陰極防蝕法缺乏導電介質而失效,管壁因而由外向內腐 蝕並日漸減薄,直到2014年7月31日晚間,終因無法負荷輸送管內壓力出現破損,使管線內運送的液態丙烯外洩而發生重大爆炸。法官審理認為,箱涵將管線懸空包覆,此種施工工法會因時間推演致使管線破損,顯然不是工程實務上會採用的辦法,且箱涵興建時擔任水工處設計科股長的廖哲民也曾在偵查中證稱,在箱涵設計時不會允許管線穿越,如有跟管線交叉,會要求對方遷改等。法 院調查也發現,市府水工處當年為處理箱涵埋設與路面下其他事業管線牴觸問題,曾於1991年8月7日邀集含中油公司在內之各管線事業單位召開協調會,共同 達成:「與箱涵埋設區域牴觸之事業管線必須遷改」之結論,水工處人員趙建喬並於設計圖附註第13點載明「本工程施工範圍均有既設管線,倘有牴觸,施工前須 協調辦理遷移」,都可見箱涵牴觸之管線應協調遷改,始為工程慣例。因此判決認定,市府排水箱涵設置有欠缺,導致氣爆案發生及受災戶身體、財產遭受損害,應 負國家賠償責任。仍可上訴。前年氣爆過後,死傷者家 屬針對賠償與市府多次協商,其中有3千多名傷者同意體傷及財物損失部分由高市府代位求償,先用善款墊支給災民,再透過訴訟釐清市府與廠商的事故責任;至於 32名罹難者部分,去年則由高雄市政府、李長榮化工、華運倉儲簽署三方協議,由榮化以每為罹難者賠償1200萬元跟家屬和解,待法院判決釐清責任後三方再 依比例分攤。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施柏宏表示,氣爆案刑 事部分目前仍在審理中,民事求償部分法院共受理23件,包括由高雄市政府起訴的代位求償案件6件(每件約500個被害人)、高雄市政府以市府本身為原告起 訴的求償2件,以及未參與市府代位求償的其他受災戶自行提告的國賠等案共15件。(王吟芳/高雄報導)

我不了解每件一審是新台幣5萬元、二審為6萬元請律師,總共3100多件,是如何能併為6件(每件約500個被害人)的,就先留個紀錄在此,其他內容與我的推論差不多,唯一有誤的是

死傷者家 屬針對賠償與市府多次協商,其中有3千多名傷者同意體傷及財物損失部分由高市府代位求償,先用善款墊支給災民,再透過訴訟釐清市府與廠商的事故責任。

從新聞中的這一段【他不滿的說,案發後市府對他提出3萬元賠償方案,且完全拒絕與他協商】,明明就是把災民當成威權時期都選擇服從的人,哪是傷者自願同意體傷及財物損失部分由高市府代位求償的呢?像這種肇事責任明確的案子,老早就把該負責的人收押起來,等賠償喬好再看要不要判,也就是說,大家可以看到台灣司法有多落漆的,看去高雄氣爆就對了,豈有像這樣,肇事者照樣過他的好日子,而災民若不同意給加害者來決定該賠他多少善款(我的媽呀,還不是自己口袋裡掏的呢),那大家就在官司裡耗著,司法也非常配合,【氣爆案刑 事部分目前仍在審理中】,比誰的氣長。這真的該叫做

They are fucking slaves!(請參看【如何豢養一隻奴隸:古羅馬管理學聖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