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在【蔡總統13問,好問題卻沒好答案】 分析蔡英文演講中,13個列舉式的零散問題。包括:年金不改會破產、教育與社會脈動脫節、需要新經濟發展模式、長照體系未健全、托育制度不完善、環境汙染 很嚴重、國家財政不樂觀、司法失去人民信任、食安困擾所有家庭、貧富差距愈見嚴重、社會安全網 破洞處處、年輕人的低薪與無奈等等...但是蔡總統歸納出來的就職講題,竟然只有講成
為年輕人打造一個更好的國家?
而且其中一項「司法失去人民信任」,忘了講到「為人民打造一個公義國家」的後果馬上浮現,
Email罵人狗官 算公然侮辱
2016-05-22 01:39 聯合報 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陳姓男子替生病的子女申請在家自學未通過,帶孩子出國期間被通報中輟,緊急返台希望補救,承辦人卻說依法行政、不配合就隔離三個小孩並每日罰款;他氣得發電子郵件給市府教育局承辦人、市長、校長等八人,提到「狗屎官、賤狗官」,被承辦人控告公然侮辱。
一審認為收到信的都是特定人,未達共見共聞之犯罪構成要件,判無罪;二審認為,發信給八個人就達共見共聞程度,但帶小孩出國卻被提報中輟,一般人也難以忍受,陳罵人並非無理由,值得寬恕,處罰金三百元都嫌過重,判決免刑。陳仍不服,提再審,遭駁回確定。
台 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陳姓男子帶小孩出國時被提報中輟,迫使臨時緊急回國,致長久對承辦人累積之不滿之情緒頓時爆發,一時氣憤難耐,而傳送帶有惡言惡語之 電子郵件;在此情狀下要求當事人以智慧、淡定方式化解突然承受小孩被通報中輟、家中父母、子女生病嚴重,又可能面臨行政處分等內外交迫之壓力,顯然過苛。
好的,依據民國19年訂出來的恐龍法條(後來有改的白話點),在大陸淪陷前最原始的立法形式像這樣...
第A1條(現第309條):無真偽內涵之貶抑言詞。
第A1.1條,侮辱與誹謗先人罪。
第A2條(現第310條):有真偽內涵之虛偽不實言詞。
第A2.1條,妨礙信用罪。
第A3條(現後移於第310條第3項):講述真實言論者,不罰。
第A4條(現第311條):不論事之真偽,善意言論不罰。
後來把些文字微調修改,換湯不換藥的使成今天刑法的妨害名譽之章....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4條(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而 其中,關於公然侮辱的部分,全世界大概只剩下日本與台灣還有刑法處罰規定,其他的...連中國大陸都已經把這種私人嘴砲的問題,踢出刑法之外了,言歸正 傳,因為公然侮辱放在刑法來辦,是名不正言不順,所以法官自己也是一下子判有罪,一下子判無罪,前陣子較出名的案例是罵馬總統人渣治國的張大春,蛤? 不..不是,馬總統怎麼會告這種非A咖的名嘴呢?他在馬總統搞完服貿黑箱,惹出太陽花學運落幕後,緊接著還搞核四,讓林義雄絕食抗議,此時另一名嘴劉駿耀 對絕食新聞冷嘲熱諷,張大春就公然痛罵劉駿耀,被劉一狀告上法院,一審判張大春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評論,無罪。劉上訴二審,竟然改判有罪還不給張大春上訴 權就定讞了,等於一(個)審有罪還馬上定讞,與司法公正性基石有違,案經張大春上告大法官會議請求釋憲...ㄟ,這時馬總統的角色才派上用場...當場駁 回不受理。
那麼,依據這條新聞【Email罵人狗官 算公然侮辱】的內容,陳姓男子算是公然侮辱嗎?很抱歉,根據最高法院也沒多久前判決定讞的案例,應該要算是誹謗喔,
散布於眾?寄黑函被判誹謗
姚 姓男子匿名檢舉與妻子有保險糾紛的吳姓女老師私下開補習班,被控誹謗。姚雖 稱沒有散布意圖,但法官認為,政府機關收到檢舉函調查時會多方查證,教職員及學生都可能知道,構成誹謗。姚姓男子今年初被依加重誹謗罪判刑二月確定;民事 判賠部分,台灣高等法院判他賠償十五萬元並登報道歉,姚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姚因妻子與吳姓英文老師的保險糾紛,二○○九年假冒吳女的學生家長,寄匿名信到行政院長信箱,謊稱吳女有意無意暗示他小孩可以請其當家教;他隔年再寄信到教育部檢舉,謊稱吳女在外兼職,造成教學不認真、影響上課情緒,常罵學生白癡、你是豬等。
吳女事後報警控告姚涉嫌加重誹謗,姚承認有寄檢舉信,但主張陳情案件不得公開,只有特定處理的公務員會知道檢舉信內容,他沒有散布意圖。
高院調查,政府機關收到檢舉函後,由政風或權責單位調查,如果檢舉對象是基層學校老師,公文將轉各單位承辦,再由校長、主任等主管處理,甚至向學生調查。姚寄檢舉信,應可預知相關內容會讓不特定學生知情。(轉貼到此)
所以寄信給相關的公務員說別人壞話,要叫做誹謗,而成罪的前提需是陳述不實之事,也就是姚姓男子的假冒或謊稱才算,但是陳男是因為自己確實有碰到好大官威的
申請在家自學未通過,帶孩子出國期間被通報中輟,緊急返台希望補救,承辦人卻說依法行政、不配合就隔離三個小孩並每日罰款。
這 才對相關公務員寄發Email,依據事實加以評論,這就不成立誹謗罪了。整理一下,公然侮辱與誹謗罪最簡單的分辨,就是前者是無端罵人,後者有陳述事實 (只是真實或虛假而已)才罵人,至於接下來是否公然的問題,已經算是捨本逐末,本末倒置,就像是鄭捷該判殺人,法官卻判成攜帶違禁物搭捷運(大家開始討論哪些該算違禁物),或是李宗瑞迷姦嫩模,法官判成侵犯隱私(大家又開始討論何者該算侵犯隱私),或是馬總統連國家都差點賣了,大家還以為他只有小小貪污特別費這樣(就是討論律師的教育能不能等,世間有無大水庫理論之類),
陳 男寄Email給相關公務員,這就是私人 信函,就算是騷擾信,請看【騷擾信有著作權? 法官竟判搭訕男贏】,相關公務員也不得將其公開,換句話說,把私信Email公開使成公然狀態的是相關的公務員,就好比馬總統慢跑熱身時不是自露蛋蛋嗎? 那就是他自己在公然猥褻,豈能告成看到的人是侵犯隱私或散布猥褻物呢?別人把陳男私信公開,陳男都沒告侵犯隱私或著作權了,豈能把別人幹的「公然」之事, 硬栽在陳男頭上?
總結,Email罵人狗官,是有事實的對公 務員所為之公眾事務做評論,不成立誹謗罪,自不發生無端罵人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至於誰才是把私人信函公然出來,涉犯其他多少罪的,請司法自己去調查去。刑法是罪刑法定主義,被告若非故意,甚至不是他幹的,說成是他幹的,還說他是故意 幹的,小心吃上誣告官司。
呀!法官的教育真的不能再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