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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1 23:13:33瀏覽1333|回應2|推薦8 | |
太魯閣事故遺骸比對出爐 確定罹難者人數下修至49人 先說我對這個造成49名乘客死亡的事故,認為這是因為政府有應做為能作為而不作為的「不作為殺人」,未裝全線軌道及邊坡預警系統,以及明知為危險邊坡工區也未規定列車減速通過;以及政府有明知危險且本來也有防範,禁售太魯閣號站票,卻因立委建議,無視安全規定改變政策發售站票,增大事故死傷情況所致。 再論因施作台鐵工程,發生工地意外的李義祥。沒錯,台鐵規定假日不得施工,但這只能說意外該發生於平日,其他的太魯閣號,死的是其他乘客,不是如此軌道事故真正發生的原因。其他檢調擴大追查的,像是抓逃逸外勞,工地借牌,甚或是招標涉弊,官商勾結等等,都跟這次事故八竿子打不著邊。全案發生的直接因,就是李義祥先發生一個工地意外,把自己駕駛的工程車卡在坡道樹叢,接著又想自行救援,花田八錯的,開怪手來移動工程車,試圖拉出樹叢,卻未顧及反作用力,一個鬆脫,反倒加速工程車滑落,接著就掉在軌道邊,讓太魯閣號剎車不及而撞上。 在這當中,政府該負的責任是這麼明顯,根本就難以推拖。這可不比高雄氣爆,還要司法抽絲剝繭,上窮碧落下黃泉的,直到查出,「排水箱涵內之4吋管線施工有便宜行事情況,致管線銹蝕破損,最後導致其內運送液態丙烯外洩而發生爆炸」,全案始水落石出,真相大白。 鄉親,台鐵的軌道像不像李長榮運送丙烯氣的管線?那排水箱涵,就像是兩個隧道間,那一處進行邊坡安全防護的工區,然後在那個工區的坡道上,先是發生個小意外,工程車卡在樹叢,然後李義祥又便宜行事,自己開著怪手來救,終至不可收拾發生重大災難。 難道「排水箱涵內之4吋管線施工」是市府自己在施工?是那幾個被判刑的公務員在施工?當然還是委外給專業的工程人員施工。但這個施工有便宜行事情況,將導致20多年之後,運送丙烯漏氣發生大爆炸。而最後,災變責任還是通通回到這些公務員頭上,回到市府頭上。 排水箱涵是誰管的?台鐵軌道是誰管的?台鐵工區又是誰管的?誰管的就是誰要負責,天經地義。又,吃燒餅沒有不掉芝麻,工區施工難保沒有意外,李義祥至多就是為這個意外負他的責任,不能再多了。 說清楚政府及台鐵該負的主要責任,以及李義祥該負的過失責任(施工箱涵的廠商,好像毫無責任喔)。其他再多在這時開外掛查出來,都是多餘的。除了有幫政府轉移責任焦點的效果,毫無任何實益。比如說政府募款,這是想甩鍋加害者的形象,變成大善人。用募款來立碑,則是想把責任用碑文甩給別人。還有一個,就是說有人要讓同時冤死的49人中,兩個司機員入祀忠烈祠, 江啟臣允助罹難司機入忠烈祠 經查忠烈祠祀辦法 第 2-1 條 我在這個新聞「江啟臣允助罹難司機入忠烈祠」下,看到有網友忍不住留言,說入祀忠烈祠還得建立紀念碑,那個碑文該怎麼寫呢? 查司機員某某,看到掉落的卡車,身先士卒,見義勇為,赴湯蹈火,緊急剎車,造成50個乘客死亡,上百人倖免罹難,.... 這樣的立碑入祀,不會太好笑?對司機員在天之靈,真的有給到他們死後哀榮?他們冤枉而死,家屬也都不用調查真相,還其公道? 其實早在上次太魯閣號發生平交道事故,造成司機員死亡事件中,我就評論過司機員入祀忠烈祠的不合理。唯當時是馬政府,見人就是矯情,這有太陽花學運可嵇。是以當台鐵司機員群起抗議,就算考試院先判為不是「冒險犯難」,告到行政法院也支持政府判定,不是「冒險犯難」。最後還是龜縮回去,改成有「冒險犯難」。但這樣的改判實在太過荒謬,連自己改判完也忍不住加個但書, 台鐵駕駛翻案成功 冒險犯難撫卹 只好把法院的調查找出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63 號判決 (司機員)邱正德並證稱依司機員之教育訓練,平交道遇有障礙物,就要緊急煞車並鳴笛,太魯閣號之駕駛室構造,右邊、左邊都沒有地方跑,門在後方,等到站起來就撞上了,而且當時距離又這麼近,5 秒鐘怎麼夠時間跑?在83年左右,曾發生司機員撞山洞的事故,司機員上半身都不見了,僅剩一隻手放在煞車把手上,這就是我們的教育訓練,每次發生這種事故,司機員都是慘死,沒有全屍等語... 上次改判有「冒險犯難」就算了,畢竟也沒死到乘客,就那個司機員是特例,也就由得他去。但這回不然,很明顯是「日後類此交通意外事故案件,仍應視個案情節審慎認定之」的新狀況。除了死去兩個司機員,還帶上40多個無辜枉死的乘客。 假如司機員是真的知道開這台太魯閣號,會在路上遭受重大災難,因此犧牲生命,從而符合入祀忠烈祠的要求。那我們老百姓難道不該問一聲,這是要置其他真正無知無覺,有的返鄉掃墓,有的全家出遊,男女朋友出遊,網紅去推廣旅遊,是去工作,這麼多枉死的人命於何地? 司機員有事先提醒他們路上可能遇到出軌以致死亡嗎?或者,退一步言,要求公司不要出售上百張的站票,賺這個人血饅頭似的骯髒錢。還是說台鐵非賺不可,因為這是立委要求,小英政府有交代:「..不發售站票。經過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蘇巧慧爭取後,惟自2019年5月2日起,開始發售站票以紓解運量」?那麼,最起碼也該透過車上廣播系統,警告這些即將遭到撞擊,非死即傷的站票乘客,緊急就地採取自保措施。 太魯閣號事故奪50人命最多只關5年? 可能涉不作為殺人 司機員明知在冒險犯難,自己不要命就算了。卻把列車開到時速破百,這不是有不確定殺乘客之故意嗎?或者司機員在撞擊前,就算多個3秒給站著的乘客趕快做碰撞準備屈身蹲下或伏下,以減輕傷亡的車內廣播都沒有做,不就是這裡法官在說的「恐涉不作為殺人」之罪了嗎? 是冒險犯難,就該入祀忠烈祠。這卻對乘客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跟「恐涉不作為殺人之罪」。若自己事前並不知道此行兇險,只比乘客早個幾秒,是在撞擊前就看到軌道上的工程車,做出跟一般人想當然爾都會做的事,猛踩煞車又大按喇叭,那就是只比枉死乘客好點。假如死後有知,知道自己是剎車不及先撞到工程車,再出軌撞進隧道而死(乘客前一秒搞不好還在發LINE跟媽媽報平安呢)。又不是在演復仇者聯盟之類的英雄電影,還能飛天鑽地,在踩住煞車鳴按喇叭不放的最後一刻,可以跳車逃生不跳,違反牛頓定律朝後頭的七六五四三二一節車廂跑也不跑。欸,我是要說當個白癡到這裡也算是過頭了... 冤死的司機員,在他們的最後一刻,沒在堅守崗位,還能去哪兒呢? 綜上,能入祀忠烈祠,司機員就是冒險犯難。但明知危險還開這麼快,要撞車前又沒警告,對那40多名乘客就是被謀殺。或還是單純些,司機員也跟其他無辜的乘客一樣,就通通都只是顢頇政府失職底下,枉死的罹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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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