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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關中天,自焚男以死明志
2020/12/06 18:15:50瀏覽1835|回應7|推薦2

當我看到謝長廷跟蔡英文談核食問題時,想到的卻是外交官的「以死明志」。因為蔡英文關中天,也有人「以死明志」,

孫姓老翁昨晚在中天電視台門口自焚被送醫,嚴重燒傷目前住院救治,他自焚前交付遺書給保全,內容指「挺中天」,並交代女兒「豬有毒不要吃」,警方研判輕生動機是不滿時事。

看到這兩個冷血政客聚在一起談核食,只能請大家自求多福了。言歸正傳,我在「自由,就是愛講甚麼就怎麼講」,已經揭櫫了民主法治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就是新聞自由,而且這個新聞自由,不在政府管理的範圍之內:

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說,政府不得廢止或剝奪人民說出,寫出或發表自己意見的自由,而且,出版自由,作為最重要的自由堡壘 ,不得被侵犯。按此規定,言論自由的權利即得到保障。而出版自由,則的確規定「不屬於政府權力所及的範圍」。

回到中天的假處分案,

NCC律師指出,原處分並非撤照,而是駁回換照申請,(評:這就像是殺人犯說我沒殺人,只是刀子進出而已,媽寶葉冠亨律師說,死者非葉酒駕致死,而是被車子飛出的保險桿打死)

蔡衍明為外部人,新聞自由是在講憲法的第四權監督政府,如果像蔡衍明的財團買下媒體,愛怎麼講就怎麼樣講,這不是新聞自由。(評:原來還有人記得媒體是第四權,監督政府是天職,不監督失職的才該關喔?愛怎麼講就怎麼樣講,是蔡衍明的言論自由,也是新聞自由)。

NCC律師表示..如果NCC駁回換照申請,中天還可以暫時經營,將破壞法定許可管制制度..(評:傑弗遜說,新聞自由不是政府權力所及範圍)

律師說,中天新聞已在YouTube上線,可以繼續經營,員工工作權未受損(評:這是把法官當作甚麼了?最好是未受損啦)

若法院准予假處分,將對衛廣法之立法目的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請求法院駁回聲請。(評:我看是損害搶人頻道發大財的利益吧。)

剛剛我又看到行政法院駁回中天被NCC裁罰的上訴案,

指韓家軍手機被掌握 中天遭罰60萬抗罰敗訴
中天新聞台在去年6月24日「新聞龍捲風」節目播出「韓家軍手機都被掌握」內容,遭NCC以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開罰新台幣60萬元。中天興訟抗罰,法院判中天敗訴。全案可上訴。

直接跳到國家機..關,法官的看法,

法院:北高行認為,中天記者採訪網友、派出所後,即知警察只是為了事先安排交通疏導,與國家機器蒐集民眾手機基地台等資訊無關,卻任由謝龍介發表相關言論,主持人還與之唱和,對政府機關進行嚴厲指控,足以影響公眾對政府執行公權力的信賴,對公共利益已造成負面影響。

評:原來蔡英文說的「威權時期大家都是選擇服從」「資訊操縱是獨裁國家用來破壞民主國家的工具」是這麼回事。老百姓只要依照憲法言論自由,對政府機關進行嚴厲指控,就會慘遭政府機關..法官認為足以影響公眾對政府執行公權力的信賴,還能認為會對公共利益造成負面影響。不過,主持人與來賓唱和嚴厲指控百姓的畫面我是看過,

管爺「520通牒」 蔡英文:那不是要求總統做政治介入?
蔡英文笑說,「如果這是威脅,那每天威脅總統的事都在發生呀!」管中閔是台灣大獨董、張善政台灣大董事、蔡明興也是台灣大副董事長,這裡面的利益衝突及迴避是非常不避嫌,如何看台灣大學和財團之間的糾結?教育部在前階段對此事已有著墨,尊重權責機關教育部,身為總統不會有自己看法。主持人追問總統「不會要求教育部在520前解決這問題吧?」,蔡英文笑說,那不就真的是政治介入?

那是蔡英文,主持人還是那個電台有做完「事實查證義務」嗎?我來幫他們做一趟,

管中閔被控偽造文書兼職等案 北檢查無不法簽結

至於中天記者採訪網友、派出所後,即知警察有類似「查水表」的動作,只是為了事先安排交通疏導,這是警察自己說的,老百姓不可以不信喔?怎麼警察說的就成為事實,與之相反或懷疑的就犯罪呢?還有法官有做過甚麼查證,不然如何得證這個「事實」「與國家機器蒐集民眾手機基地台等資訊無關?」退一萬步言,這些都是謝龍介這個接受訪問的來賓說的,是他要自負言責,我在其他綠媒政論節目都看到快會背了。怎麼會是謝龍介說,關罰的是中天呢?要知道在政論節目的來賓如何自負言責,這裡也有活生生的例子,

三億男事件
2015年1月14日,柯文哲在電視專訪中稱某企業家在市長選舉過程中曾捐助對手新臺幣3億元。1月15日,周玉蔻在電視節目中表示此捐贈者為郭台銘,對此郭台銘控告周玉蔻妨礙名譽...臺北地院二審判決周玉蔻賠償新臺幣200萬元...臺灣高等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駁回上訴確定。(維基百科)

假如謝龍介的言論自由涉有假消息影響社會安寧,可用社維法辦他,危害國家安全可用國安法,妨害名譽可以告誹謗或民事侵權,以上這些NCC都不告,也沒有告密者去檢舉或告發,可以推論謝龍介說的是符合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那法官這裡對謝龍介說的內容說三道四,到底是甚麼意思?更重要的是,由此可證謝龍介說的就只是意見或評論,中天的節目自然就不可能涉有「違反事實查證義務」的問題。

法院:北高行還認為,針對謝龍介指控國家行政機關濫權違法蒐集民眾通信紀錄,中天只要稍加查詢,不難得知在通訊監察相關法令制度已臻完備的情況下,謝龍介言論實屬匪夷所思,卻在毫無任何確信基礎下播出節目,已違反事實查證義務,NCC裁罰並無違誤,判中天敗訴。

評:法官一面說謝龍介言論實屬匪夷所思,一面又不去摘奸發伏,懲兇除惡,豈不怪哉?人家中天就是相信來賓才播出節目,法官難道有天眼通,如何猜出中天心裡「在毫無任何確信基礎下播出節目」。但最奇怪的還是這句話「已違反事實查證義務」,經查判決書,原文應為「其確有違反事實查證義務甚明。故被告以原告系爭節目內容有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之事實查證原則,並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以109年2月24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60萬元,於法核無違誤」,可是...

第 27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
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前項第四款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

製播新聞及評論,就是新聞性政論節目,明明規定於衛廣法第27條第2項,而且只是要電視台「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甚至在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

沒有任何規定是罰衛廣法第27條第2項。也就是說,這分明就是一個違法的裁罰與判決。

(分析「指韓家軍手機被掌握 中天遭罰60萬抗罰敗訴」至此)

看到蔡英文扼殺人民言論自由,瘋狂追殺中天,台灣的新聞自由地獄,到底何處才是盡頭,是等台灣人吃完萊豬,再吃核食,還是要等這群豺狼虎豹,把台灣人撕扯入腹,吞食乾淨呢?走筆至此,忍不住叫人想起法國大哲蒙田說:

當公共利益要求背信棄義,顛倒黑白,殺戮同類時,讓我們把這類骯髒齷齪下流的差事讓給那些更機靈,更聽話的人去幹吧,我們太老實,以至於永遠幹不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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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love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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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23:23
國軍摔 4 機

多名大學生輕生,光台大就有 3 個。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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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12:46
從這篇分析可以得知,衛廣法27條法律明確性是有的,只是被人用來羅織迫害曲解罷了。依據法律求周延且不重複的原則而言,假如法律重複,就像在沙漠中的兩個鐘,你會知道哪個準嗎?且與明確性有違,何況是在27條內部,所以第二項跟第三項第四款,講的是不同的事,前者講新聞加上評論,後者講的只有新聞。可是像年代晚報那種新聞又怎麼說,可知還要看內容,是新聞的才有事實查證原則,是評論就是言論自由。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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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10:27
以屎明治,這是什麼日本點心嗎?

frank060606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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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04:36
我沒強姦武則天
只是老二跑進去而已

10
2020/12/06 21:27

中天當時應申覆正名為台天-台灣之天 就一定會過了

名不正 言不順

順蔡者昌 逆昌者刣(音中)

jun5238(jun5238) 於 2020-12-06 22:16 回覆:
台天?連天也敢台?難怪這一群人無神無鬼,看到有人因他們粗暴關中天而自焚,還能談笑晏晏,吃飽睡好,渾然不怕鄭南榕燒到全身的皮肉一塊塊掉下來的模樣,就快要去他們的夢裡SAYING CHINESE LANGUAGE了。

烏魚
2020/12/06 19:26
現在再多人「以死明志」恐怕都沒用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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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18:40

律師說,中天新聞已在YouTube上線,可以繼續經營,員工工作權未受損...

剛看中天,中天最後主持 陳文茜說再見 15年同事、製作人哭成一片

等真正關台,會有更多節目停,更多人回家吃自己,或是去喝西北風,證明律師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還是屆時蔡英文再出來對民主,自由,大家的言論跟新聞自由說,

漢子,可是你上當了。

jun5238(jun5238) 於 2020-12-06 19:11 回覆:
讓我再把第27條解說一下,第一、二項用的法律用語是「應」,建議的意思,沒做也不會怎樣,沒有法則。第三項明確規定不准事項,第一款是說不可違法(廢話),二至四也很明確,尤其是第四條指製播新聞,可見第二項製播新聞及評論,不是製播新聞,否則就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這個道理很簡單,假如第二項也是講製播新聞,「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與「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矛盾。前面才說不做不會怎樣,後面卻說違反會怎樣,不矛盾嗎?再看第一項的應..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可見都是隨便說說而已。綜上可知,製播新聞及評論,不是製播新聞,而是製播新聞性評論節目,內容有新聞跟評論,法律用語叫夾議夾敘,事實陳述與評論意見彼此流動,很難逕 渭分明,為了言論自由,只好建議節目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總之,NCC及法官這裡像用清朝刀斬明朝官,拿有罰則的第三項第四款砍無罰則的第二項,最後還以此關台。本人在此反覆論證勸說這些相關公務員萬勿違法,討好當道,須知他日國賠之日,就是要你自己賠償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