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0/11/24 15:02:54瀏覽1206|回應4|推薦6 | |
林語堂為武則天傳作序的這一段話寫得很好,我想改來放在蔡英文身上看合不合式... 我寫這本蔡英文傳,是對智能犯罪做一項研究。她的野心已到瘋狂的程度,但方法卻精確可靠,穩紮穩打,她冷靜鎮定,方寸不亂。瘋狂與不瘋狂,到底區別何在呢?誰有資格決定?無論如何,蔡英文的按部就班對中華民國民主國家的推翻之所以成功,就是由於她敏銳冷靜的智慧與厚顏無恥膽大包天的野心合而為一的結果。若是她的行動犯罪,她卻時時能使之合理合法。她的狡黠,她的機敏圓滑,她的強悍無恥,是無可置疑的。自古以來,似乎是這樣:殺一個人的人是凶手;殺三個,殺六七個,那他生來就是罪犯;若用組織完善的機構關掉新聞台,扼殺這幾百人的新聞自由,那她是頭腦清晰的真正的凶魁罪首;倘若她侵犯了千萬百萬的言論自由,她就成為新聞史的大人物,專制政權的獨裁者,要想謙謝這個頭銜,也終歸無用了。 在NCC關中天的兩大理由之一,大量違規裁罰的項下,有一個訴訟剛宣判... 播報「韓國瑜新聞」太多被罰160萬元 中天告NCC敗訴 從這個新聞關聯到的判決書說, 系爭新聞1是中天新聞台在被告108年3月27日公布系爭兩則 新聞稿之後的翌日即108年3月28日所播送,內容又是「NCC 重罰中天百萬」的相關報導,可知系爭新聞1屬於涉己事務 之報導,而系爭兩則新聞稿的內容,都是由被告所發布,原 告本應就該新聞稿內容進行查證,且此項查證並無困難可言 ,第1則新聞稿為違規電視節目裁處,清楚敘明原告受裁罰 之節目播出日期與內容,分別是鳳凰雲、駐星大使盯場兩則 新聞節目報導,至於大量播出韓國瑜新聞的部分並未受到裁 罰,而是要求原告採取必要之改正措施。第2則新聞稿為中 天新聞台報導特定政治人物比例過多之營運不當而受到必要 之改正措施。裁罰百萬的事由與必要之改正措施之事由,兩 者之間有非常清楚的不同。原告於製播新聞時理應就遭裁罰 百萬元的事實予以查證,卻不予查證...(轉貼判決書到此) 中天被罰百萬是事實,有何需要查證?NCC的裁罰新聞稿1,是說報韓太多,舉證有鳳凰雲跟盯場兩件,都是報韓,但鳳凰雲有沒有媽祖駕臨啊..盯場是用哪隻眼睛呢?像這種文字獄般栽贓手法,武則天的酷吏來俊臣寫的羅織經所在多有,恕不贅述。新聞稿2不裁罰,那發來幹嘛?難道是設局給中天跳..喔,這個新聞稿說的竟然還是新聞稿1就說過的,報韓太多。結論也都一樣「必要之改正措施」。然後就說裁罰太多以判人死刑(可以想像成去加油賺發票,把一百塊分一百次加,就有一百張罰單..發票了),ㄟ..這是羅織經幹的;蔡英文這裡只是判人罰錢,罰完再抓出來判死,一種謀財害命的概念。大家這裡只要知道中天是一家電視公司,是一種法人,關台是把這個法人抓去槍斃就行了。 鄉親啊,那我請問大家,看完NCC這種重複內容的新聞稿,「為中天新聞台報導特定政治人物(韓國瑜)比例過多(大量播出)之營運不當而受到必要之改正措施」,以下有兩個下標題的選項, 1,「報韓國瑜新聞太多」、「NCC重罰中天百萬」 2,「報韓國瑜新聞太多」、「NCC重罰中天百萬」「鳳凰雲罰四十萬」「駐星大使盯場再罰六十萬」 是選項1比較可能是事實,還是選項2呢?諾貝爾經濟獎康納曼在快思慢想說,一般人邏輯不好,會以為是選項2,答案卻是選項1,是選項1比選項2還可能,康納曼還舉例,在第二部第15章 琳達--少即是多,康納曼問,琳達是銀行行員。還是,琳達是銀行行員,也是活躍的女性主義運動者。兩者誰最可能為真。答案竟然這麼簡單,就是 琳達是銀行行員。 因為琳達若是是銀行行員,也是活躍的女性主義運動者,可證明琳達是銀行行員為真。可是琳達也可能只是銀行行員,不是啥活躍的女性主義運動者,不是嗎?同理,新聞稿1跟2都是說「報韓國瑜新聞太多」,新聞稿1還說「鳳凰雲罰四十萬」「駐星大使盯場再罰六十萬」,也就是「NCC重罰中天百萬」。所以新聞最真的標題是: 「報韓國瑜新聞太多」 次真的是: 「報韓國瑜新聞太多」、「NCC重罰中天百萬」 最不真的,是: 「報韓國瑜新聞太多」、「NCC重罰中天百萬」「鳳凰雲罰四十萬」「駐星大使盯場再罰六十萬」 NCC顛倒是非與邏輯,跟諾貝爾獎得主康納曼反著幹,將較不真的標題當成真,拿來重罰中天百萬,法官竟然還幫舉證其他新聞媒體皆報比較不真的標題,以證明中天報導較真者為不實(實則較真或較不真,都只是比例問題),重罰百萬有理,也沒違反憲法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其他憲法15條,23條都真的說不上了)。更是不管中天報這個新聞批評NCC,符不符合真實惡意原則的免罰規定: 在1964年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沃倫法院)創設了真實惡意原則,在政治領域上,取代了真實抗辯原則。這個原則下是指政府官員(Public Officials)在指控媒體報導涉嫌誹謗或侵害名譽時,必須證明被告「明知其言論不實」(with knowledge the statement was false),或「對於其言論真實與否毫不在意」(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the statement was false or not),才能夠讓名譽權受損事實成立。因為必須舉證媒體報導中具備相當的主觀惡意,這增加了政治人物對媒體侵害其名譽權的訴訟難度。(維基百科) 證明我寫的這本蔡英文傳,媲美史上最邪惡獨裁壞皇后女巫婆般的武則天傳,尤其是她的行動違反民主憲政,她卻時時能使之合理合法。先用羅織經文字獄中天的新聞報導,沒罪都能辦成有罪,大量裁罰,中天報導被罰新聞,又再加罰,成立中天新聞大量違規,然後發動側翼,這在武則天就是有名的酷吏制度,知名酷吏有周興(請君入甕),來俊臣跟索元禮,設立檢舉箱,任何人只要檢舉政敵,不論真偽一律當官..扯遠了,拉回現代,拿出幾張從檢舉信箱來的LINE截圖,說中天老闆如何如何,這下不就抓到了,是中天「內控不靈」(要靈的話,請看NCC表演七比零)。至此,蔡英文終於實踐了她的理想世界,威權時期大家都是選擇服從,而資訊操縱正是她這個獨裁國家用來破壞台灣民主的工具。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