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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19:54:19瀏覽2090|回應6|推薦7 | |
報載前雲林縣長張榮味、前林內鄉鄉長陳秉立(原名陳河山)被控涉林內焚化爐弊案,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四審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張、陳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陳的1775萬元犯罪所得沒收。最高法院今駁回兩人上訴,全案定讞,並啟動防逃機制。 一般我若說新聞事件中的人物是判刑太重,大抵是學師自【洪仲丘案判決太重】,是用一種反諷的語氣。但是這篇算是例外,主要是我認為真的判刑太重了。依照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所以這個判刑應該從七年開始算,判八年算是重的,此其一。
其二,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侵害速審權之法律效果) 也就是依法該給予減刑,而從減刑的法律定義來說,通常都是直接減掉一半,請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的相關規定,或是速審法減刑的方式【趙建銘「以權謀私」 適用速審法減刑成3年】,原判六~七年的該減為三年,原判若為八年則該減為四年,減完還判八年的,不就代表原來要判的是十幾年,這樣不重嗎? 其三,查民進黨郭瑤琪因貪汙兩個茶葉罐(聽說裡面藏有美金,合台幣六十萬)判貪汙,這個也是判八年, 可是我請大家注意,這裡判八年就被說重判了。還有,郭還真的有拿出兩個空茶葉罐證明她貪了(兩個空茶葉罐咩),而張榮味連一片茶葉都沒看到,這樣不叫重判,甚麼才叫重判。 其四,按判決書查詢系統查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一號】中有一段法官說: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之收受賄賂罪,及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其交付賄賂與收受賄賂係相對應之行為,必須行賄者已將賄賂交予受賄者收受,始克成立各該罪名。又收受賄賂罪之成立,並以賄賂之不法報酬與公務員之違背職務行為具有相當之對價關係為要件。而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其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事實審法院對於此項交付、收受之要件以及對價關係之存在,自均應詳加審認,並於判決理由內說明其憑以認定之依據,方足資以論罪科刑。 也就是說若要判誰收賄,就一定要有人行賄,再來把他們倆人贓俱獲。這個道理有很難嗎?像是郭瑤琪案,不就硬是要找出兩個行賄者給的茶葉罐,硬栽裡面藏有錢,貪污罪才判得下來。要是只有行賄者,或者是汙點證人,用嘴巴射衛星的,說誰是收賄者,那司法還要那麼費事,去找郭瑤琪要來兩個茶葉罐幹啥呢?直接就說她收賄60萬不就好了?因為張案定讞判決剛出爐,這裡只找得到上一次判八年的判決書,法官說: 所以我們知道法官判張八年憑的全是法官的言論自由,也就是一種特厲害的評論,而且是依照法官法做出來的超評論, 《法官法》第30條第3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所以依照判張有罪法官對適用貪汙條例的法律見解是: 就算有人行賄給張三,張三說他是行賄給李四,但李四一毛錢都沒有拿,也無法證明張三有給李四,這樣就能判李四貪污。理由是,蛤?因為「豈有張三不行賄李四之理」?故既然沒有張三不行賄李四的道理,就是張三有行賄給李四,李四就要關八年。而我們也不能用法官這種荒唐的邏輯,評鑑法官,說他是恐龍或是去吃屎。 其他還有好多有趣的見解,若大家不嫌麻煩,自己去看判決書笑一笑。一樁烏龍行賄案,行賄的錢給了中間人,受賄者竟一毛都沒收到,這樣子也敢判貪汙,還一口氣判八年,甚麼罪刑法定,或是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法治精神都悍然不顧了。最後我再補一個最明顯的重判,即同案另一名被告也判八年,因為他確實收了 1775萬元 而張榮味一毛錢都沒查到他有收,竟然也判得跟收上千萬賄款的公務員一般重?說了這麼許多,那張榮味貪汙應該怎麼判才對呢?答案當然也呼之欲出,沒收錢根本就該判無罪。 張榮味貪污確實是無罪,判個八年,就當成倒楣罪,聽到蔡英文自吹自擂司法改革大成功時,千萬別給笑死..就算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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