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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3 14:43:46瀏覽1325|回應11|推薦26 | |
大家知道我被長年無端罵我混帳5238的銀正雄告妨害他名譽的事吧?我最近去書店翻刑法的書,看到檢察官起訴時,如果發現告訴人有誣告,需要追加起訴誣告罪,妨害名譽罪最重兩年,但誣告罪可判到七年,這裡貼出一些還算有理由罵人與被告的司法判例,給大家參考 (轉貼到此) 戴蒙在「昨日世界」一書中指出(按:蕭新煌導讀): 過去的人處理人與人的爭端,似乎是不在爭大是大非、誰對誰錯;而是馬上想到往後如何繼續和平相處;因此都可以談妥補償的條件。現在的人有了警察、司法、律師介入之後,反而把爭吵的兩造輸贏列為首位,也似乎心知肚明在官司之後,對方已如仇人。這種今昔的處置爭端之別,似乎也給我們一些想像空間。 當初板檢那份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經記載他公然侮辱三個人的證據與事實認定,除了我提告和受有賠償外,「天地有政氣」這位版主,不想計較、不願訴究求償,對老銀來說,不是省下金錢賠償與刑事訴究的處罰?老銀告我,我很歡迎,畢竟我們之間除了政治立場歧異,也有過訴訟紛爭,他想報復我,我可以理解。但若針對「天地有政氣」來提告,而且事實與證據又這麼不直接,這不是司法報復,什麼才是司法報復? 現在大家可以回頭看看這個法官說的: 法官陳德池認為,如果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發洩情緒,無異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更嚴重無可挽回犯行。 誰說不是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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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