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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正雄告我,有無更嚴重的犯行?
2014/02/23 14:43:46瀏覽1325|回應11|推薦26

大家知道我被長年無端罵我混帳5238的銀正雄告妨害他名譽的事吧?我最近去書店翻刑法的書,看到檢察官起訴時,如果發現告訴人有誣告,需要追加起訴誣告罪,妨害名譽罪最重兩年,但誣告罪可判到七年,這裡貼出一些還算有理由罵人與被告的司法判例,給大家參考

3例爆粗口罵人 法官全判無罪】吵架罵人、公然侮辱官司大增,彰化一神明會會員不滿常務理事,罵理事「龜仔尬」;一名婦人因家產糾紛,罵丈夫姐姐「回來搶財產,賭婆」,彰化地方法院均判罵人的無罪,法官陳德池認為「爆粗口不等於侵害人格權」,需衡量事實與罵人者之智識,並維護個人言論自由。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陳德池最近審理三件公然侮辱官司,三位罵人的被告均判無罪。

三案分別是彰化某神明會開會員大會時,工作人員朗讀某會員寄發的存證信函,指神明會理監事胡作非為,引發常務理事不服,兩人當場起口角,會員罵理事「龜仔 尬」,遭告公然侮辱。會員後來解釋說「龜仔尬」是表示敢做不敢當,指常務理事主導一切,卻不敢承認,與「戴綠帽子的龜兒子不同」。

法官認為,神明會的公共事務可受公評,會員並非基於私利說出「龜仔尬」,也非惡意攻訐,所以判會員無罪。

另案是五十多歲婦人因和丈夫的兄、姐(大姑)有財產糾紛,遭判須遷出房子,後因其丈夫的東西被大姑丟出,她憤而罵大姑說「嫁出去給人幹,還回來搶財產,嘴開開在那邊等!賭婆」,遭告公然侮辱。婦人事後說,她有精神障礙,當時情緒較激動,忘了有講什麼罵人的話。

法官認為,婦人是因不滿和大姑間的紛爭,而口出情緒性言論,這是婦人主觀價值判斷,認為大姑所為值得這樣的評價,沒有正確與否可言;法官認為應衡量這樣的言論是出於挑釁、或自衛或基於事實等因素而口出惡言,「並非所有爆粗口,都構成侮辱」

第三案是鄰人爭執,男子罵對方說「我要讓所有人知道你這個人,幾歲了,從來沒做過任何工作,只會靠你娘養」「一個男人做到像你這樣真是丟臉,一輩子沒有做 過工作的人」。 男子辯稱因先前對方母親先在鄰里間謾罵他、又打他,他答應和解,後來對方又說要告他還跑到醫院罵他,說應將他「隔離」,才氣憤說出情緒性用詞無侮辱之意。

法官認為男子先被傷害,且其言對方沒有工作並非沒根據,口出惡言也是在發洩情緒,難以認定構成侮辱性言論,仍判無罪

(轉貼到此)

這些案例還因涉己,指著別人鼻頭,通念上認為有罵人或因之被人告,還算合理。我基於社會公益評論時事,寫篇【豬趕銀正雄】,竟然也能被銀正雄用文章裡有"老烏龜"及自己心證我是"影射",這種文字獄的形式來告我。這是不是有誣告的情事?請社會公評。

法官:禁發洩情緒 恐生更嚴重犯行】連判三件「公然侮辱」案被告無罪的法官陳德池曾聲請大法官釋憲,認為刑法第309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欠缺「構成要件明確性」無法解決許多邊界型案例,國家也有義務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但不被大法官接受。

戴蒙在「昨日世界」一書中指出(按:蕭新煌導讀):

過去的人處理人與人的爭端,似乎是不在爭大是大非、誰對誰錯;而是馬上想到往後如何繼續和平相處;因此都可以談妥補償的條件。現在的人有了警察、司法、律師介入之後,反而把爭吵的兩造輸贏列為首位,也似乎心知肚明在官司之後,對方已如仇人。這種今昔的處置爭端之別,似乎也給我們一些想像空間。

網友羅伯特亞當斯則曾為我被銀正雄告下了個註解:【「天地有政氣」的大錯特錯 銀正雄的司法報復】:

當初板檢那份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經記載他公然侮辱三個人的證據與事實認定,除了我提告和受有賠償外,「天地有政氣」這位版主,不想計較、不願訴究求償,對老銀來說,不是省下金錢賠償與刑事訴究的處罰?老銀告我,我很歡迎,畢竟我們之間除了政治立場歧異,也有過訴訟紛爭,他想報復我,我可以理解。但若針對「天地有政氣」來提告,而且事實與證據又這麼不直接,這不是司法報復,什麼才是司法報復?

現在大家可以回頭看看這個法官說的:

法官陳德池認為,如果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發洩情緒,無異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更嚴重無可挽回犯行。

誰說不是呢?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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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130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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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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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4 08:25

轉貼一段公義之聲網友的評論【瞎咪?罵人「龜兒子」居然不構成侮辱?

關於保護個人名譽,我國刑法係採二分法,設有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與第 310 條誹謗之罪。侮辱行為係「以傷害他人名譽(或使人難堪)為目的,不指摘具體事實而表示對於他人無價值判斷(即輕蔑)之行為」,而誹謗則需有散布於眾的意圖,有指摘或傳述之行為,而「所指摘之語,有真偽內容,且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於民國 19 年由我國立法先賢制定之刑法,於妨害名譽章節之第 310 條誹謗罪之立法理由即明言,「至於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極矣,是謂失之過廣。故本案於次條(後置於本條第三項)規定事實有無,與應否免刑之情節,以免趨於極端」。

所以,唯有傳述虛假捏造之不實陳述,才能造成所述對象之人格(名譽、社會評價)減損,始為誹謗罪所欲規範的行為。

而我國立法先賢於距今 80 餘年前所制定之刑法第 311 條善意言論不罰規定之立法理由亦明文表示,「蓋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拑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本條所列情形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處罰」。

既然當初立法形式,是這樣的,

第A1條(現第309條):無真偽內涵之貶抑言詞。
第A1.1條,侮辱與誹謗先人罪。
第A2條(現第310條):有真偽內涵之虛偽不實言詞。
第A2.1條,妨礙信用罪。
第A3條(現後移於第310條第3項):講述真實言論者,不罰。
第A4條(現第311條):不論事之真偽,善意言論不罰。

重複前言,既然不問事(所發表之言論內容)之「真偽」,概不處罰,則立法者顯然並無意限縮該條善意言論不罰規定,使其僅適用於有真偽內涵陳述之誹謗罪,而不適用於無真偽內涵貶抑表達之公然侮辱罪


蜘蛛蝴蝶刀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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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4 01:41

3例爆粗口罵人 法官全判無罪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另案是五十多歲婦人因和丈夫的兄、姐(大姑)有財產糾紛,......她憤而罵大姑說「嫁出去給人幹,還回來搶財產,嘴開開在那邊等!賭婆」,遭告公然侮辱。婦人事後說,她有精神障礙,當時情緒較激動,忘了有講什麼罵人的話。

老大, 您被告您參考, 別慌張起來..^0^


蛛織綑龜網 蝶舞天地框 噗嘻無奈天 蛛蝶問冷涼 ccc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2-24 06:44 回覆:
蝴蝶刀兄,ㄚ您是去傳話了沒?別學長白三英,吃裡扒外,人前手牽手,賣友求榮喔(^^)

看熱鬧的
2014/02/23 23:04

看熱鬧的:

銀正雄是畜生混蛋人渣

他母親被日本鬼子幹過所生出的雜種

來告我呀

銀正雄


悲哀,狗主沒人睬
2014/02/23 21:55

馬9趴真的氣數已盡, 版主的文章以馬為標提的都沒啥人氣.

以銀正雄為題的文,就熱絡許多.

版主真得謝謝銀正雄.


看熱鬧的
2014/02/23 18:56

被告就被告,版主你在怕什麼???????!!!!!!!

有本事就反告阿~~

別哭爹喊娘的!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2-23 19:08 回覆:
我是叫大家公評,您的公評是叫我反告?收到。

MitaHill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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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3 17:57

證據說話,其他閉嘴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2-23 19:11 回覆:

銀正雄告我的證據在此

把豬當成一種螫針,馬這一隻毒蠍要過河(鍘王),有一隻天真的老烏龜游過來載,游到半路,老烏龜脖子一疼,就給毒蠍的螫針札到,溺水死了,史稱馬英九溺死老烏龜。

來,您來示範證據怎麼說話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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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3 17:17
版主還真不懂法律先生;

既然您認為很懂,好,我們就來談[缺乏誣告的故意];

版主自己回應內容的最後一段,我看清楚了;

[如果行為人提出的申告,出於對事實的誤信,誤解,誤認或者懷疑有此事實,因
為缺乏誣告的故意,是不會成立誣告罪.]

首先您說[銀正雄如果只告你暗罵老烏龜那一段公然侮辱]?.."暗罵"何能"公然"
?就不說了,銀正雄就算提告時是[出於對事實的誤信,誤解,誤認或者懷疑有此事
實,缺乏誣告的故意],但版主一連數十篇詳細的用[文字事實]跟[語意邏輯]"公
然"告訴銀正雄;[老烏龜絕對不是指你銀正雄],銀正雄仍置若罔聞,堅持繼續提
告狀態,那就不是;[出於對事實的誤信,誤解,誤認或者懷疑],也就是[故意].

請發言.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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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3 17:10
版主啊;發生什麼事了? 新版02/13/2014前的文章都不見了...舊版還在.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2-23 18:14 回覆:

C兄,應該只是我在整理【置頂】【精選】的標籤所致,有這兩個功能,不知是好還是不好。


蜘蛛蝴蝶刀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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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3 16:00

3例爆粗口罵人 法官全判無罪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另案是五十多歲婦人因和丈夫的兄、姐(大姑)有財產糾紛,......她憤而罵大姑說「嫁出去給人幹,還回來搶財產,嘴開開在那邊等!賭婆」,遭告公然侮辱。婦人事後說,她有精神障礙,當時情緒較激動,忘了有講什麼罵人的話。

老大, 您參考..^0^


蛛織綑龜網 蝶舞天地框 噗嘻無奈天 蛛蝶問冷涼 ccc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2-23 19:15 回覆:

蝴蝶刀兄,謝謝,您是公評說有人忘了自己罵人嗎?

我不是早叫您去提醒銀正雄了,您到現在還沒去喔,嗯..不知道要不要把碧血劍裡長白三英的故事寫進文章來。


版主還真不懂法律
2014/02/23 15:49

看過版主被告的原文,銀正雄如果只告你暗罵老烏龜那一段公然侮辱,那還真是便宜你,該感激了。如果我來告,還有更嚴重的,版主也逃不掉刑責。

版主看來很不懂法律。再告訴你一個重點,對方拿得出版主寫的文章內容,就是有證據,而不是刻意捏造虛偽事實(版主的文章才更多這種刻意捏造虛偽事實吧。)。這樣就算不起訴也不會構成誣告罪,頂多是提告人認知與法律認定不一樣。不是他告不成你就可以反提告誣告的。版主自己回應內容的最後一段,不如好好多看看清楚。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2-23 19:06 回覆:

培根在論習慣說「人類的語言,取決於學識」,所以我們要先對銀正雄的背景有個認識,維基百科說他是詩人跟小說家,他自己也長年在聯網與中時寫作政論,很清楚甚麼叫政論,甚麼是可受公評,而從他曾被網友提告,也深知何者才是罵人,好比說罵"混帳5238",這就是經過司法認證,他也深知的罵人行為。

在我寫【豬趕銀正雄】有兩個背景資料也要清楚,第一是當時銀正雄發起立院趕豬活動,還備有行動宣言,所要趕的豬,是立法院的立委。後來活動結束,立法院立委聽馬總統嚴令,不得被趕,這是我這篇基於社會公益作可為公評之文章由來。

從小說家與政論家的角度,銀正雄應該明白甚麼是意見表達,甚麼是陳述事實,甚麼是比喻,是寓言,是虛構,純屬想像。

從網路罵人者的角度,他也應知要直接罵人"混帳5238"才有公然侮辱之故意。

從搞運動與活動者的角度,他先把立委貼上豬的標籤,把活動稱為立院趕豬,並躍上新聞版面,我們基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自然可就這個活動發表個人意見,「豬趕銀正雄」。

建立銀正雄對言論自由與罵人的標準之後,要拿我的案例相比,接下來才可以知道他有無虛構事實,誣陷他人的惡性,以及是否有行為人提出的申告,出於對事實的誤信、誤解,誤認或者懷疑有此事實,而缺乏誣告的故意。這裡我只想問大家,有沒有人明知罵我"混帳5238"可成立公然侮辱,卻拿我評論時事文章的"老烏龜"三個字以有影射他為理由告我妨害名譽?有沒有人明知自己辦活動把立院113個立委的擬物化,比喻成豬了,卻反過頭拿評論他的這個活動被馬害到失敗,是「豬趕銀正雄」,竟拿從文章裡找到"老烏龜"三個字,就說我這是影射到他而告我?

銀正雄罵我混帳5238,辦活動用豬影射,不,是宣言,直接指著立委鼻頭罵豬,天底下竟有這種事,那就是他竟然還敢拿我文章三個字老烏龜,就自己想像成我罵他而告我,我把話都說這麼明了,歡迎網友們繼續公評。

喔,只是別學馬總統,自己貪污都被起訴了,還在那裡大是大非,說要抓王金平司法關說以維黨譽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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