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盛治仁狗屎豬糞 馮光遠判拘
2014年02月19日18:47
專欄作家馮光遠,前年12月針對建國百年國慶晚會《夢想家》音樂劇,2晚燒掉2.3億元,在《壹週刊》刊登「夢想性」漫畫,諷刺文建會前主委盛治仁,還在「國寶級白目馮光遠在此」部落格,罵盛是「狗屎豬糞名譽」、「人渣公務員」,遭盛控告誹謗、公然侮辱。台北地認定馮光遠在部落格2次謾罵觸犯公然侮辱罪,判馮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馮光遠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評論,並指盛治仁身為文建會主委,花了2.3億元請賴聲川創作歌舞劇,審計部報告中有很多值得大家去嚴厲批評的內容,他只是就可受公評之事批評盛,刊登的文章並非只有抽象謾罵,而是對夢想家涉弊及盛濫告過程發表「合理評論」。
法官認為,馮光遠在部落格的2篇文章內容,並非針對「夢想家」案評論,內容中指盛治仁「是個沒有名譽可言的人」,還形容盛的名譽如「狗屎豬糞」,甚至稱盛「人渣公務員」,已逾越合理評論範圍。(張欽/台北報導)
好的,之所以貼出這則新聞,是要給言論界真正有種的馮光遠按個贊,並擇期重貼我寫的夢想家評論【小貪轉型大貪 從特別費到夢想家】【夢想家有沒有圖利?要看兩億三千萬怎麼花】來向馮光遠致敬,盛治仁的名譽如何呢?檢方認為,
盛治仁在編列國慶晚會預算時,就晚會內容、形式、表演團體、各單項金額之預估均無任何具體規劃,僅因信賴表演工作坊所提的預算金額,即裁示編列2億5800萬元籌辦,再加上文建會相關人員誤認表演舞台案純為租賃,未就相關設備所有權歸屬問題在撰擬契約文件時加以明訂,讓文建會蒙受損失,已涉及行政瑕疵或疏失,關於此部份,檢方函請權責機關究責。
像不像檢方在笑盛治仁的名譽呢?又是信賴又是誤認,難道是說有人在當騙子?還是影射誰像裝耍白癡嗎?
而馮光遠說審計部的報告,笑的就更誇張了..審計部說:百年國慶中央及地方政府共花費四十七億元,有逃避監督、金額不清、違法 核銷等情形。報告還點名兩個晚上就燒掉二億多元的夢想家音樂劇,不但先指定廠商再辦理採購程序,且未評估室內外演出差異,致經費由三千五百萬元暴增至二億二千九百餘萬元,「影響政府節約形象」。審計部查核指出,文建會期補助民間提案活動,部分涉分批公告採購,規避政府採購法及補助機關監督,甚至還有違法拿非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補助比率也超過規定;部分補助地方縣市的活動,還發生重複執行的情形。
老百姓兩億三的納稅錢被盛治仁這樣子花光了,馬英九為什麼還要關馮光遠,還要罰金三萬?
呼,以上這段,是我在【「顏寬恒案」有無買票?馬英九敢不敢保證?】給自己留言提醒,這個妨害名譽的案例,要妥為收藏。我找了好一會子才找到,但是馬英九為什麼還要關馮光遠,還要罰金三萬的這個大哉問,我直到看了網友Amisgin【台北地院獨厚馮光遠】之後,加上剛剛幫這個貪腐爛國家跟陳文茜與馬總統道完歉(這個國家對不起陳文茜與馬總統)才想到,我在這裡留言說:
網友Amisgin新作【台北地院獨厚馮光遠】談馮光遠因夢想家案被盛治仁告妨害名譽,照說這個題目該我來寫,本來我也確實想把我寫過的夢想家三部曲給大家重貼一趟,以解釋馮光遠為什麼要罵盛治仁。但是我忙著分析銀正雄告我的原因,就把這件事忘了。感謝A兄把這個新聞評論一番,這是很有道德勇氣的,但是內容讓人很不容易看懂。我在這裡只解釋A兄為何把一篇批判性的文章寫成這樣曖昧。
我們知道A兄本質上是支持言論自由,這是人的天性,但是他有一篇文章名叫「聲援盧映潔」,則讓人產生想像的空間。後來,他寫銀正雄證明啥蟾蜍的,寫的詰屈聱牙,卻被銀正雄揚言提告。隔天就寫一篇為了啥蟾蜍道歉的文章,好像道歉了。在銀正雄告我後,他先幫我告饒,後來又跟銀正雄說我還有一句話「一犬吠聲」也有影射他。我寫了這麼長串,是要說明Amisgin兄把"馮文"寫成這樣的原因..
有科學家曾給黑猩猩做實驗,一群黑猩猩關在鐵欄杆裡,用鐵鍊串著,外頭就有香蕉,可是欄杆通電,只要有一隻黑猩猩想爬出柵欄,就會被電,而且還連坐到其他的黑猩猩,一段時間後,所有黑猩猩都不再嘗試爬欄杆,此時科學家就把一隻老猩猩換成一隻年輕猩猩,年輕猩猩不知道有電這件事,一看到香蕉就想爬欄杆,卻馬上被其餘老猩猩抓住狠打一頓,一段時間之後,這隻年輕黑猩猩,沒被電過,但也不敢再爬。科學家就這樣一隻一隻的,最後全換上沒被電過的年輕猩猩,但是不管他們在怎麼餓,欄杆也不再通電,可是寧可餓死,竟無一隻黑猩猩再敢爬出柵欄。
科學家把這個實驗稱為【習得無助】。
在【虐殺洪仲丘,馬總統你玩夠了沒?】我提到張大春說的,
仲丘枉死 張大春幹譙馬英九:人渣治國
【綜合報導】陸軍下士洪仲丘的枉死案,十幾天來查無真相,總統馬英九還到洪家說「一定要管」,卻對於洪家要求第三公正方介入調查表示「不方便」、「違法」,今天連張大春也看不下去,在臉書上嗆聲。
張大春說:「有人認為洪仲丘事件不應該向上溯及馬英九的責任。我要追問的是:當年馬英九從參選到連任,一再拿出平反六四的議題,向對岸嗆聲;更不消說屢次拿簽訂兩國際人權公約為政績,顯示台灣人權意識及文明教養的指標。這些惺惺作態之舉,如今面對的是國軍虐殺一同袍,身為三軍統帥的馬傻遲遲不能反應,卻積極運籌於黨主席之競選;居然在第一時間作出的決定是慰留國防部長?」
張大春說,「我於是給馬英九十二個字:刻薄寡恩,畏葸無情,假譎失能。這個刻薄寡恩、畏葸無情、假譎失能的總統將會在歷史上留下甚麼印記呢?我先給諸君一個畫面罷:你相不相信,就在洪仲丘怒罵『幹你娘雞掰』而休克的同時,馬傻說的是:『拜託拜託!』」
張大春最後說,「我說這就是人渣治國!」
法院現在說人渣是罵人的話,把真正搞夢想家的馬英九,想成人渣就算犯法,所以我認為馮光遠濫用了這兩字,說誰是夢想家的人渣都不對。但是鄉親啊,法院沒說把人渣想成馬英九是犯法,這讓我們大家可以找到縫子幫馮光遠求情,向馬總統告個饒唷,來,大家一起說:
馬英九,對不起!
.
後記:這篇先重貼【小貪轉型大貪 從特別費到夢想家】,看看大家多麼對不起特別費貪汙案裡,「因為我個人經歷過這麼一段筆錄勘驗之後,發現跟實際情況有出入」的馬總統,
小貪轉型大貪 從特別費到夢想家
2012/09/06 20:51
郭台銘說:魔鬼藏在細節裡。今天要再跟大家來抓抓藏在夢想家案細節裡的魔鬼。
『夢想家不起訴。檢方認為,盛治仁在編列國慶晚會預算時,就晚會內容、形式、表演團體、各單項金額之預估均無任何具體規劃,僅因信賴表演工作坊所提的預算金額,即裁示編 列2億5800萬元籌辦,再加上文建會相關人員誤認表演舞台案純為租賃,未就相關設備所有權歸屬問題在撰擬契約文件時加以明訂,讓文建會蒙受損失,已涉及行政瑕疵或疏失,關於此部份,檢方函請權責機關究責。』
可是審計部報告卻說:
『百年國慶中央及地方政府共花費四十七億元,有逃避監督、金額不清、違法 核銷等情形。報告還點名兩個晚上就燒掉二億多元的夢想家音樂劇,不但先指定廠商再辦理採購程序,且未評估室內外演出差異,致經費由三千五百萬元暴增至二億 二千九百餘萬元,「影響政府節約形象」。審計部查核指出,文建會期補助民間提案活動,部分涉分批公告採購,規避政府採購法及補助機關監督,甚至還有違法拿非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補助比率也超過規定;部分補助地方縣市的活動,還發生重複執行的情形。』
關於政府採購法的部分,我已經詳與分析,請參【夢想家有沒有圖利?要看兩億三千萬怎麼花】,並證明檢方的邏輯錯誤,
『檢方調查指出,依政府採購法第廿二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具專業素養或文化、藝術專業等人士,可採限制性招標;也就是說,可以不須經過公告程序就邀請一家或兩家以上的廠商議價,盛治仁等人不構成圖利罪。』
可是圖利罪的構成要件,並非有無違反採購法,而是依貪汙治罪條例與刑法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所以我才說要判定夢想家有沒有圖利?是要看兩億三千萬怎麼花。這也是檢方怕日後事敗,預先埋下伏筆的部分,
文建會相關人員誤認表演舞台案純為租賃,未就相關設備所有權歸屬問題在撰擬契約文件時加以明訂,讓文建會蒙受損失。
以及審計部所說的,違法拿非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
這個意思就是說,文建會花了大把的公帑,買了一個昂貴的設備,卻在用完之後,變成了租賃,讓廠商搬回家,可以再賣,再租給文建會辦下一個冤大頭活動,或是自己用。這麼說有人也許聽不懂,簡單的說,假設有個公務員,用公帑買了一台電腦,PCHOME上買的,算他想塑造政府節約的形象,買台最陽春的,一台一萬塊,可是他卻在用了兩天之後,退回去給PCHOME,嗯..根據消保法規定,網購物品有七天鑑賞期,所以PCHOME會退還該名公務員一萬塊,給他白用兩天..
好了,我這樣並沒有指涉甚麼,但是這不就是五鬼搬運法最初的形式嗎?就像是馬總統拿了兩億三千萬,說他不是貪汙圖利,
馬總統,兩億三千萬咧?
喔,我拿去買寶路了。
好吧,那寶路咧?
笨,當然是拿去餵狗了。
那..那狗咧?
喔,狗喔,他一吃飽,就跑了。
嘿!看清這招五鬼搬運大法沒?至於這招把租賃跟買賣搞顛倒,進階的形式,請參花博船的例子(按:郝個花博船 馬的和平獎,和平獎給馬總統 經濟獎給郝龍斌)
談到了養狗,跟違法拿非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我們就不能不再往更前溯源,回到馬總統的特別費貪汙案被踢爆,一開始,是有議員質疑馬總統拿特別費養馬小九,馬總統一查,果然發票事實俱在,趕緊賠錢道歉,可見馬總統特別費需要憑證核銷的這塊,做得很把細,龜毛,一點不敢馬虎。
可是後來,被踢爆更大條的,就是把不需單據核銷的特別費部分,每個月十幾萬,在月初就直接匯入周美青的銀行帳戶,年底還大辣辣的申報起所得稅來。這部分,幸賴極卑劣,根本唬不了任何人,不知哪個丟人的律師發明的大水庫理論,遺臭萬年,呼嚨了過去,這裡不贅,我要講的是,還有另一半需用單據核銷的部分,怎麼了?
馬總統可否,有沒有拿不是他自己花用的,是去要來的單據違法核銷?
偷偷告訴大家,這一段就是余文犯罪的關鍵所在,是他去索要,違法拿非馬總統在市長因公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這讓余文本人付出慘痛代價,除了自己要關一年,媒體還報說,余文的太太瘋了?
我請大家凝想一下,這違法拿非市長因公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的人,萬一是馬總統,啊,那就真是好極,我好希望時間倒轉,就算是查到一次,馬總統去要發票來報市長特別費的,也好,那樣,今天馬總統或許就會跟阿扁,林益世,黃季敏作伴,台灣的經濟,民生,教育,方方面面的全都有救了,
可惜,馬總統竟連一張發票也沒違法核銷。
那麼,夢想家憑甚麼,可以誤認表演舞台案純為租賃,未就相關設備所有權歸屬問題在撰擬契約文件時加以明訂,讓文建會蒙受損失,又違法拿非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
憑甚麼?
盛治仁再大,有馬總統大嗎?或者說,夢想家或文建會比較壞,比台北市政府壞。想人家馬總統當年要免於刑事訴追,除靠大水庫,還要找得著死士余文的..怎麼?在馬總統上任五年後,小貪轉型大貪,台灣加速沉淪。這一會子,連找個余文來應付老百姓都省了起來?是誰敢這樣欺負善良的納稅人,燒光兩億三千萬,天理昭彰,早晚會有報應,給他來個惡貫滿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