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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10:40:17瀏覽1775|回應2|推薦9 | |
底下是一則剛出爐,活生生血淋淋,被蔡英文的司法活逮在野黨市議員..ㄟ,那個製造假新聞稿的例子, 將蕭曉玲類比為洪素珠 王欣儀開庭不認罪、難道歉 雖然假新聞與假新聞稿只有一字之差,不過拿來類比,議員應該不會反對吧?這個熱騰騰的新聞,看到的人不多,主要是王議員雖然長得很漂亮,但年紀有一點了..咳,不是,真正的原因應該是大眾的焦點都集中在吳音寧這個高級實習生身上,而市議員因發新聞稿被北檢起訴又不是什麼了不起的事情,以至於給忽略了。言歸正傳,雖然我已經把這個司法新聞,努力的與鋒頭上的「假新聞議題」產生關聯,寫了一篇: 但是無可否認,光是看這則新聞,是會愈看愈奇怪。於是我請示google大神,把與之相關的兩篇舊新聞找來, 拿洪素珠類比蕭曉玲 議員王欣儀遭起訴 也就是說,真的有這份家長投訴(原新聞為假:台北地檢署查出並沒有家長陳情),並非以沒有的事說成有,這就符合憲法對言論自由及509號釋憲文保障,真實惡意原則說: 這個原則規範了政府官員,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們舉證,證實新聞媒體具有「真實惡意」的前提下,才能對新聞媒體的報導提出誹謗訴訟。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真實惡意是指,明知這個資訊是錯誤不實的(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或完全漠視,不去查證它是不是錯誤的(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中華民國大法官在第509號解釋案,採納了這個原則,認為,「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蘇俊雄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對此做了更嚴格的限制:「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 對一般人民的言論自由保證都這樣了,況乎為民喉舌,受家長投訴陳情的議員呢?但反過來說,北檢竟然連這樣有事實的事情,也敢真把在野黨議員起訴下去,李探長鼻頭一縐,深感這個新聞背後問題絕不單純,請讓我們再看下去,
底下是中央社發的起訴新聞稿, 拿洪素珠類比蕭曉玲 議員王欣儀遭起訴 所以北檢這裡告的竟然不是誹謗,而是公然侮辱。經查刑法公然侮辱及誹謗法條如下, 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兩者最簡單的差異是,前者係無來由的謾罵,且此言語足以使人不堪,一般認為像是白癡啦,垃圾,人渣,或三字經,問候他人老母或老師者皆算。 後者則為依據事實(或為捏造,虛假之事實)做成評論,且此評論社會通念上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亦即除前條的公然侮辱字眼,還包括其他如阿扁,馬英九,蔡英文之類。 但此二者並非能如此分的逕渭分明,茲舉一例,某甲與某乙吵架,前面吵啥先不論(除非是發神經,不然總有前因後果),但當某甲罵某乙是豬時,被某乙偷錄,告上法院,法官就判某甲公然侮辱(罵某乙是豬),還加上一個但書,你不可以罵他人是豬,但如果看到一頭豬,把他叫成某乙,法律則是不罰。於是某甲就說 某乙,對不起! 也就是說,所謂公然侮辱,在文學上叫做隱喻:路是一把瘦瘦的牧笛。(余光中 車過枋寮);某乙是豬;某乙,對不起..等等皆謂之。而誹謗則是明喻(誰像誰)或略喻(省略主角,直接講要比喻的物事) 「洪素珠們重回校園?蕭曉玲解聘案藍籲市府尊重司法勿以政治介入教育」 把蕭某類比成洪某。 那北檢何以把明喻(略喻),類比的誹謗,告成隱喻的,誰是誰這樣的公然侮辱呢?還有喔,明明真實惡意原則,大家GOOGLE一下就有,北檢如何能扭曲大法官509號釋憲,要規定為民喉舌的民代在執行公務時,需先... 向蕭曉玲求證是否與洪素珠有關連,卻捨棄不做,主觀上並無相當理由確信蕭女與洪女間有何實質關聯;王女把當時引起社會非議的「洪素珠事件」與蕭女相類比 也就是說,要議員在拿到真憑實據的家長陳情時,還要把自己待會要做的意見表達,言論自由,先照北檢的要求調查清楚,查不到就不准發言,否則就犯罪,至於要查出能否類比,有無關聯等等的量化方式,北檢也不拿出白紙黑字來規範,也就是說就算議員真問去蕭女,若是沒照北檢自己心證的公然侮辱真實惡意,也還是犯了天條。尤有甚者,所謂真實惡意,明明就是大法官在解釋誹謗罪用的,何來公然侮辱的真實惡意呢? 公然侮辱是個事實,真實惡意是評論,兩個可以等量齊觀嗎? 好了,其實蔡英文的司法這裡秀的下限,與追殺馬英九洩密案的並無二致,都是拿索元禮編羅織經,甚麼死豬逃,逃即死..等十大酷刑名稱的變形,把在野黨犬決的一種把戲,俗稱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深文周納,法律專有名詞即是以歪曲,割裂的方式,利用原法律條文來入人於罪。只是馬案比較麻煩,要把洩密案告個滿山坪,有的不起訴,有的判無罪定讞,讓馬先疲於奔命,不分東西,然後在某洩密案裡(洩密內容都是同一個),一審先說有洩密但總統無罪,讓馬上訴不是,不上訴也不是,而這個期間又很短,一下子就過了,變成只檢方上訴,二審遂改判總統幹嘛無罪,一審證明有洩密了是吧,判刑四個月。 而對付小小在野黨議員,以上這些就全省略,直接在同一個假新聞稿案中,用判誹謗罪(還是用來判無罪用的)真實惡意原則,以歪曲,割裂的方式,利用來告王欣儀是【有公然侮辱的真實惡意】。 話說某甲被蔡英文關了三天,某乙問他是犯了甚麼罪,他說是犯了有公然侮辱的真實惡意... 某乙馬上大罵:胡說!真實惡意要叫做誹謗罪,要關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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