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大家知道蔡英文抓假新聞,但知道她會怎麼判嗎?
2018/06/14 10:40:17瀏覽1775|回應2|推薦9

底下是一則剛出爐,活生生血淋淋,被蔡英文的司法活逮在野黨市議員..ㄟ,那個製造假新聞稿的例子,

將蕭曉玲類比為洪素珠 王欣儀開庭不認罪、難道歉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王欣儀去年6月以黨團名義發新聞稿,稱有家長陳情指稱,前台北市中山國中音樂老師蕭曉玲曾是台灣民政府前州長,憂心她是「洪素珠們」會在課堂上講政治,蕭曉玲不滿,控告王欣儀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查出並沒有家長陳情,今年4月將王起訴...北檢調查,王欣儀在新聞稿中以「有家長們陳情」之名,將當時引發社會非議的洪素珠,拿來與蕭曉玲相類比,稱蕭曉玲上課常遲到、謾罵不雅字眼、評論政治等內容,但既有的監察院調查已證實無此事,認定王欣儀有貶損蕭名譽的惡意,將王欣儀起訴。

雖然假新聞與假新聞稿只有一字之差,不過拿來類比,議員應該不會反對吧?這個熱騰騰的新聞,看到的人不多,主要是王議員雖然長得很漂亮,但年紀有一點了..咳,不是,真正的原因應該是大眾的焦點都集中在吳音寧這個高級實習生身上,而市議員因發新聞稿被北檢起訴又不是什麼了不起的事情,以至於給忽略了。言歸正傳,雖然我已經把這個司法新聞,努力的與鋒頭上的「假新聞議題」產生關聯,寫了一篇:

王欣儀是犯了假新聞罪嗎?

但是無可否認,光是看這則新聞,是會愈看愈奇怪。於是我請示google大神,把與之相關的兩篇舊新聞找來,

拿洪素珠類比蕭曉玲 議員王欣儀遭起訴
先前台北市議員王欣儀以黨團名義發新聞稿,說有家長們陳情,不滿中山國中音樂老師蕭曉玲在課堂上講述政治議題,還把她形容成曾在馬路上痛罵榮民,台灣民政府的洪素珠。蕭曉玲事後控告王欣儀公然侮辱,北檢如今依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起訴議員。
國民黨議員王欣儀,拿出一張家長投訴書,直接點名前中山國中音樂老師蕭曉玲,說她是「洪素珠們」,事後蕭曉玲知道,氣得直接提告。
她就是洪素珠,以台灣民政府的「記者」為名,在路上看到榮民就飆罵,歇斯底里形象引發爭議。蕭曉玲不滿被類比成洪素珠提告,北檢調查後,週四以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起訴王欣儀。
蕭曉玲知道之後,真的太開心,直說檢察官明察秋毫,畢竟當初王欣儀亂以「家長名義」來召開記者會批評她,才是濫用民代的公權力。
王欣儀發出聲明,更提供家長陳情書,證明真的有家長投訴,並非自己捏造,對於「洪素珠們」解釋當時蕭曉玲帶著「政治仇恨」回校園,勢必造成學生恐慌,現在被起訴,真的感到非常錯愕。沒想到2016年的洪素珠之亂,2年之後竟演變成2個女人的戰爭。(轉貼到此)

也就是說,真的有這份家長投訴(原新聞為假:台北地檢署查出並沒有家長陳情),並非以沒有的事說成有,這就符合憲法對言論自由及509號釋憲文保障,真實惡意原則說:

這個原則規範了政府官員,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們舉證,證實新聞媒體具有「真實惡意」的前提下,才能對新聞媒體的報導提出誹謗訴訟。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真實惡意是指,明知這個資訊是錯誤不實的(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或完全漠視,不去查證它是不是錯誤的(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中華民國大法官在第509號解釋案,採納了這個原則,認為,「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蘇俊雄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對此做了更嚴格的限制:「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

對一般人民的言論自由保證都這樣了,況乎為民喉舌,受家長投訴陳情的議員呢?但反過來說,北檢竟然連這樣有事實的事情,也敢真把在野黨議員起訴下去,李探長鼻頭一縐,深感這個新聞背後問題絕不單純,請讓我們再看下去,

底下是中央社發的起訴新聞稿,

拿洪素珠類比蕭曉玲 議員王欣儀遭起訴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2日電)台北市議員王欣儀在民國105年間,指示助理發新聞稿,將引發社會非議的「洪素珠事件」與前教師蕭曉玲相類比;蕭女認為名譽受損提告。北檢偵辦後今依公然侮辱等罪嫌起訴王欣儀。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洪素珠於105年6月9日因怒罵老榮民事件,遭社會各界輿論撻伐;王欣儀於105年6月13日擔任中國國民黨台北市議會黨團書記長期間,指示黨團助理撰寫一篇標題為「洪素珠們重回校園?蕭曉玲解聘案藍籲市府尊重司法勿以政治介入教育」的新聞稿。
這篇新聞稿內文提到,家長們陳情指出,蕭曉玲與洪素珠同屬台灣民政府成員,蕭女更曾擔任台灣民政府台北州州長。該組織成員有相同且較為偏頗的意識形態,擔心洪素珠在學校擔任故事媽媽對學童灌輸錯誤資訊造成的不良影響,也會複製在蕭曉玲的課堂上。
蕭曉玲得知後認為名譽受損,因而提告。
檢方調查相關事證後認定,王欣儀自行將家長未陳情的事項,指示助理撰寫新聞稿,而且本來可以向蕭曉玲求證是否與洪素珠有關連,卻捨棄不做,主觀上並無相當理由確信蕭女與洪女間有何實質關聯;王女把當時引起社會非議的「洪素珠事件」與蕭女相類比,有公然侮辱的真實惡意。(編輯:張銘坤)1070412

所以北檢這裡告的竟然不是誹謗,而是公然侮辱。經查刑法公然侮辱及誹謗法條如下,

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兩者最簡單的差異是,前者係無來由的謾罵,且此言語足以使人不堪,一般認為像是白癡啦,垃圾,人渣,或三字經,問候他人老母或老師者皆算。

後者則為依據事實(或為捏造,虛假之事實)做成評論,且此評論社會通念上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亦即除前條的公然侮辱字眼,還包括其他如阿扁,馬英九,蔡英文之類。

但此二者並非能如此分的逕渭分明,茲舉一例,某甲與某乙吵架,前面吵啥先不論(除非是發神經,不然總有前因後果),但當某甲罵某乙是豬時,被某乙偷錄,告上法院,法官就判某甲公然侮辱(罵某乙是豬),還加上一個但書,你不可以罵他人是豬,但如果看到一頭豬,把他叫成某乙,法律則是不罰。於是某甲就說

某乙,對不起!

也就是說,所謂公然侮辱,在文學上叫做隱喻:路是一把瘦瘦的牧笛。(余光中 車過枋寮);某乙是豬;某乙,對不起..等等皆謂之。而誹謗則是明喻(誰像誰)或略喻(省略主角,直接講要比喻的物事)

洪素珠們重回校園?蕭曉玲解聘案藍籲市府尊重司法勿以政治介入教育

把蕭某類比成洪某。

那北檢何以把明喻(略喻),類比的誹謗,告成隱喻的,誰是誰這樣的公然侮辱呢?還有喔,明明真實惡意原則,大家GOOGLE一下就有,北檢如何能扭曲大法官509號釋憲,要規定為民喉舌的民代在執行公務時,需先...

向蕭曉玲求證是否與洪素珠有關連,卻捨棄不做,主觀上並無相當理由確信蕭女與洪女間有何實質關聯;王女把當時引起社會非議的「洪素珠事件」與蕭女相類比

也就是說,要議員在拿到真憑實據的家長陳情時,還要把自己待會要做的意見表達,言論自由,先照北檢的要求調查清楚,查不到就不准發言,否則就犯罪,至於要查出能否類比,有無關聯等等的量化方式,北檢也不拿出白紙黑字來規範,也就是說就算議員真問去蕭女,若是沒照北檢自己心證的公然侮辱真實惡意,也還是犯了天條。尤有甚者,所謂真實惡意,明明就是大法官在解釋誹謗罪用的,何來公然侮辱的真實惡意呢?

公然侮辱是個事實,真實惡意是評論,兩個可以等量齊觀嗎?

好了,其實蔡英文的司法這裡秀的下限,與追殺馬英九洩密案的並無二致,都是拿索元禮編羅織經,甚麼死豬逃,逃即死..等十大酷刑名稱的變形,把在野黨犬決的一種把戲,俗稱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深文周納,法律專有名詞即是以歪曲,割裂的方式,利用原法律條文來入人於罪。只是馬案比較麻煩,要把洩密案告個滿山坪,有的不起訴,有的判無罪定讞,讓馬先疲於奔命,不分東西,然後在某洩密案裡(洩密內容都是同一個),一審先說有洩密但總統無罪,讓馬上訴不是,不上訴也不是,而這個期間又很短,一下子就過了,變成只檢方上訴,二審遂改判總統幹嘛無罪,一審證明有洩密了是吧,判刑四個月。

而對付小小在野黨議員,以上這些就全省略,直接在同一個假新聞稿案中,用判誹謗罪(還是用來判無罪用的)真實惡意原則,以歪曲,割裂的方式,利用來告王欣儀是【有公然侮辱的真實惡意】。

話說某甲被蔡英文關了三天,某乙問他是犯了甚麼罪,他說是犯了有公然侮辱的真實惡意...

某乙馬上大罵:胡說!真實惡意要叫做誹謗罪,要關兩年。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12487788

 回應文章

狐禪
等級:4
留言加入好友
2018/06/14 12:16
52,想想假新聞,看看真大便。

乳牛
2018/06/14 11:47

蔡英文抓假新聞

其實只是為了要粉飾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