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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證如山!馬英九被政治追殺
2018/06/01 07:18:56瀏覽2929|回應5|推薦4

馬英九教唆洩密北檢不起訴
前總統馬英九被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及律師黃帝穎向台北地檢署告發教唆洩密、加重誹謗,北檢因全案已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確定,31日處分不起訴。
這件告發案,當時柯建銘也提起自訴,馬英九在9月1日0點12分時,打電話給黃世銘,問黃「哪些人有監聽譯文」、「哪些人沒有監聽譯文只有通聯紀錄」,教唆黃世銘將「專案報告一」的內容增、修,並指示應加相關資料。同日中午,黃世銘再前往總統官邸,將「專案報告二」和附件交給馬。
針對柯建銘自訴9月1日的教唆洩密、違反個資法、妨害名譽事件自訴,「自訴優先」,他之後再另行提告,整起事件因此切成「9月1日」和「8月31日、9月4日」兩部分。自訴部分,高等法院以「舉證不足」與「可受公評」為由駁回柯上訴,馬無罪確定。
柯建銘、律師黃帝穎另針對9月1日部分告發馬英九,但柯建銘自訴案,台灣高等法院去年10月已判馬無罪確定。因此,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此部分與高院審理犯罪事實相同,已獲判無罪確定,不起訴處分(轉貼到此)

雖然蔡英文跟她的違法(按:請參,吳茂昆41天下台!賴揆證實:與違法赴陸有關;黃國昌指控顧立雄老婆王美花關說大創案;黃國昌爆料質疑顧立雄介入個案財委會移送檢調)政府及相關人等,柯建銘與律師等人藉馬王政爭的一點程序問題,對馬發動無窮盡的政治追殺,大家都耳熟能詳且心知肚明,不過多半只停在人云亦云的階段,沒有確切的明證,至多只能說

蔡政府把馬的小案這樣翻來覆去的一直搞,實在太難看了。

這有點像網路上常見,甲告乙說甲某事誹謗,不起訴後,乙告甲誣告也不成立。或問假如甲告乙誹謗是沒的事,乙反告假誣告不就該成立麼?實務上,不管是告誹謗或誣告,都要具有故意,或是真實惡意原則,從乙的角度來看,告誣告不成立的最主要理由是乙確實有說了甲某事(即便不算誹謗)

所謂真實惡意原則,就是明知不實,卻還去誹謗或誣告他人。

這讓蔡政府的蔡英文啦,柯建銘等如魚得水,可以拿著馬確實有幹了聽黃世銘洩密,再叫羅江二人來討論這檔事。把馬一直告一直告。本來呢,這麼一直告也無所謂,反正最後都是這個不起訴,那個也無罪定讞。馬既然選擇從政,總該跟萬千從政,甚或只是在網路上發表一些意見,體驗什麼叫言論自由的網友一樣,跑跑法院付出一點代價。直到日前馬洩密二審改判有罪,才讓整個案子從原本只是綠營的小打小鬧,馬為自己的言論自由付點代價,昇華成蔡政府政治追殺馬的冤案。

證據在哪?

好的,雖然大家也能一看就知道馬是中計(像郭瑤琪案,一審講個有罪理由卻判無罪,讓郭不上訴,二審再把那個有罪理由改有罪並定讞..ㄚ這都不用禁反言喔),搞到二審改判有罪的冤案,可是此時我們還不能證明這是基於蔡政府的真實惡意原則在追殺馬。

補充馬英九洩密案應無罪的最新證據: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發現前總統馬英九有違法之虞,北檢調查後認定馬為了撤銷王金平黨籍、拔掉他立法院長資格,依涉刑法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和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但台北地院認為馬是在行使「權限爭議處理權」判無罪,今天高院宣判,依通保法判4個月,得易科罰金

馬英九這裡的犯罪事實,是把黃世銘監聽完做成的報告,給羅、江兩人參看討論。

依據最新的新聞報導,【檢察總長為組頭無罪提非常上訴 最高院認同檢方】(註)

最高法院認為,秘密通訊自由是通訊隱私權的保障,人與人間的秘密往來或遞送,有特別保護必要,以防國家或他人干預;而重點更在保障通訊的過程,保障的範圍自應隨訊息送達接收方,傳遞過程結束而告終止。也就是說,「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非秘密通訊自由保護的客體,應僅受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的資訊隱私權)所保護

從所引述的新聞看來,

1、馬英九未違通保法,一、二審為違法判決(按:一審僅以符合「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因此不罰),應受撤銷。

2、檢察總長早知馬英九未違通保法,並寧將組頭案提請非常上訴,還是要讓所轄檢察官把馬告到底,依照真實惡意原則,這若不是政治追殺,甚麼才是?

.

註:檢察總長為組頭無罪提非常上訴 最高院認同檢方
2018-05-30 18:46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彰化兩名組頭被控利用中華電信的HIBOX經營賭博,但法院認為檢方只有調取票,卻拿簽注單影像的通信內容當證據,判決無罪確定。前檢察總長顏大和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一、二審判決違背法令,撤銷原判決,但因「非常上訴」不能是為被告不利而上訴,本案不利結果「不及於被告」,因此重點在於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
本案源於檢察官起訴陳昭全、洪文宗共同經營六合彩、提供電話給賭客傳真簽單,他們再將簽單傳真給上游組頭簽賭。因賭博罪是輕罪案件,檢方不能依通訊保障監察法的規定聲請監聽票取得賭客下單資料,於是檢方變通改向法院聲請調取票方式,從中華電信取得組頭的下注單,再將2人起訴。但一、二審認為列印資料是經由電腦伺服器儲存傳真影像而傳送訊息,涉通訊的實質內容,應當有通訊監察書才可取得,檢察官以調取票調取,違反通保法規定,不得採為證據,判兩人無罪。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的理由認為,通保法所規範的通訊監察是針對「現時或未來發生」的通訊,不及於「過去已結束」的通訊,且這些列印資料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合法取得,具有證據能力。
為了釐清爭議,最高法院上月30日開庭進行調查程序,檢察官蔡瑞宗、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系教授黃朝義、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榮耕、王士帆陳述法律意見;學者都認「過去已結束的通訊」不受通保法保障,但仍須經搜索扣押取得。
最高法院認為,秘密通訊自由是通訊隱私權的保障,人與人間的秘密往來或遞送,有特別保護必要,以防國家或他人干預;而重點更在保障通訊的過程,保障的範圍自應隨訊息送達接收方,傳遞過程結束而告終止。也就是說,「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非秘密通訊自由保護的客體,應僅受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的資訊隱私權)所保護。
除了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和通保法的規範,最高法院參考德國、美國、日本實務,它們也將「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別於「現時或未來發生」,分別適用不同的審查方式保障。
這起案件的Hibox傳真內容,結合傳真與電子郵件,是利用電信設備處理的訊息,屬「通訊」的一種,但既然由賭客傳真至陳昭全、洪文宗那兒,屬「過去已結束」,不適用通保法「通訊監察書」的規定。Hibox傳真內容涉及通訊內容,不屬通訊紀錄,不適用通保法「調取票」規定。
人民對「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享有隱私權,且通訊內容往往含有大量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私密資料;現今資訊世界,大量仰賴通訊軟體、通訊服務,最高法院認為如果容許偵查機關未經法院介入就直接調閱,侵害隱私至深且鉅,違反比例原則。
因此,對「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偵查機關原則上應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才能搜索、扣押,才符合憲法正當程序要求。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對「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的非附隨搜索之扣押,原則上應向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不得直接以提出或交付命令的函調方式取得。
最高法院認為一、二審的判斷誤用通保法,有適用法律不當之處,非常上訴有理由,因此將第一審判決和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但非常上訴另指本案情形可逕適用刑事訴訟法命令提出或交付而取得證據能力,最高院則不採。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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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12229207

 回應文章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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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09:45
[教唆洩密]沒罪,又不是[洩密]沒罪……版主啊,老實講,cjs要把鄭捷說到無罪也說

的出來……但那只是自說自話讓自己高興而已…

還馬英九被政治追殺勒…馬英九一輩子都在政治追殺別人的呢……從當學生就開始了!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6-01 09:59 回覆:

馬現在是因通保法二審從無罪改判4個月

下一篇會建議馬提上訴理由補充狀,內容只有一點,就是檢方違反禁反言

何謂禁反言:這在拔管案看得最清楚,教育部早派代表當遴委,選出管中閔當校長,事後教育部卻不認帳,亂扯一通不聘任,自己選校長又自己不聘,就像自己拉屎自己吃,自己放屁自己吸,這是一種自我強姦的行為,在全世界都直接使其受不利益之裁判,也就是被他坑害到的人得勝。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的理由認為,通保法所規範的通訊監察是針對「現時或未來發生」的通訊,不及於「過去已結束」的通訊

馬被告洩密通保法,那個通訊監察也是已經過去且結束,是黃世銘整理完監聽資料交給馬的報告,當然不屬通保法,司法這裡用法認事皆有問題,但最大的問題是檢方自己,豈有一面打非常上訴說過去的通訊不是洩密,一面又把馬一直告一直告,告他洩了過去過去通訊的密?

馬的上訴理由,全都是問號,要最高法院做判斷,這樣上訴跟郭瑤琪的上訴有何不同?根本就是自掘墳墓,自己露出給人家打,唯有補充這個鐵證如山,不重複且唯一,檢方違反禁反言的新聞事實做證據,才有翻盤的可能(應該是一百趴翻盤,除非司法受到控制)。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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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09:13
52,狗不吃屎拉屎。總之,一肚子屎。

乳牛
2018/06/01 08:46

格主現在說馬英九被政治追殺

到時如果發生再次政黨輪替

可別改變說法喔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6-01 09:02 回覆:
本文僅對馬通保法被改判四月的實體不合法理做評論,不及於馬的將來唷。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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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08:03

至於這對驚世夫妻,我不是指扁珍喔,那是過氣了的...

住宅基金會董事長陳明仁出席立院財委會爆料指出,台灣住宅地震基金國際再保業務是透過美商怡安保經公司處理,但近10年來國際再保都沒有賠付給台灣。4月24號顧立雄召開研議地震基金會再保爭議,開會途中,顧立雄請所有人都離開,只留下他和顧立雄2人,顧立雄隨即要求:一是不准求償,二是地震基金總經理侯自維留下,三是「要我小心,業務費用亂花,會丟掉工作也會跑法院」。對此,顧立雄極力否認,並回擊指遭污衊人格。因場面異常火爆,財委會召委曾銘宗指出,該案已涉及刑事,決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黃國昌今爆料,王美花一直找我關說此事,甚至在經委會上,追著我跑,要求我「只要讓大創罰錢就好,不要撤銷進出口許可」,我當場拒絕,是否是經長授權官員來向我關說?沈榮津則否認,並無授權,可能只是好意說明而已。黃國昌則指,他要說的是「委員拜託,我們為了台日關係,讓他罰錢就好」這是說明還是關說?要不要回去調查,是誰授權給官員,來向我關說此事?

這兩件爆料,背後都有重大經濟利益,根據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四、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的涉嫌,而他的主管賴清德,就又可以再寫一篇:違法沒送檢調,賴清德疑涉包庇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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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07:38

KUSO台大畢業生,彭文正涉違法

彭文正抄襲台大畢業生聯署信? 台大生要提告
2018-05-31 17:18聯合報 記者王彩鸝╱即時報導
一群台大準畢業生也發起「台大生連署畢業典禮邀請管中閔教授貴賓致詞」(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co2exH1mjnq_zCnr0HsNPtPT7zebci_n0QlqH_rGVto/viewform?edit_requested=true),2天已有超過500名台大畢業生連署,但台大學生透過台大自主聯盟代發消息指,媒體人彭文正「公開抄襲台大畢業生聯署信,並惡意扭曲原意」,他們不排除提告。
「原來『知恥近乎勇、無恥近乎神勇』,不是一句戲謔話而已!」發起連署學生表示,近日台大畢業生聯合發起邀請管中閔教授到今年的畢業典禮上擔任貴賓致詞的聯署,他們希望聽到這位校長當選人對畢業生未來人生規畫的建議,也希望管教授分享自身的經歷以為借鏡。
連署學生表示,這原本的良善美意在台大學生間傳開,2天已有超過500人聯署。然而媒體人彭文正以其個人之顛倒是非之觀點,假台大學生發起聯署信之實,剽竊學生聯署公開文四個段落文字共 304 字,創其個人的聯署信函。
連署學生表示,在彭的「汙衊聯署文」中有多個段落的開頭部分都逐字照抄學生文稿,以混視聽,誤導大眾以為是原台大畢業生所發起,嚴重損及台大聯署信發起人之名譽,這種行為應為社會大眾所唾棄,其行為似已涉犯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1 項「重製罪」,以及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嫌」,發起連署學生不排除將提出刑事告訴,以懲不法。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6-01 07:44 回覆:

彭文正這樣的行為到底違到哪些法呢?首先我請大家回顧彭文正告管中閔啥?

偽造文書

對了,KUSO別人,可能涉及偽造文書,請看,

男子偽造頂新案法官 臉書毀謗判5個月

2016-10-24  14:20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吳姓男子自稱行政院謠言部長,於去年2月5日冒用頂新案法官「吳永梁」名義,註冊臉書帳號,並自網路截取吳永梁穿著法官法袍照片,張貼於註冊的「吳永梁」臉書上使用,使用期間張貼「小法官是終身職,想怎樣就怎樣自由心證」、「我開始抽地溝油5%利潤」等文字訊息,結果被正牌法官吳永梁發現提告,彰化地方法院依違反偽造文書判刑3月,毀謗罪3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月,全案可易科罰金。

  • 吳姓男子去年偽造吳永梁法官名義註冊臉書帳號,大頭貼換上穿法袍照片。(翻攝照片)

  • 吳姓男子曾於臉書表示要改名字為吳永梁。(翻攝畫面)

  • 吳姓男子要去改名字為「吳永梁幹你娘」,遭戶政事務所拒絕。(翻攝畫面)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6-01 07:51 回覆:

彭文正冒了那群台大畢業生之名邀管,但彭非台大畢業生,乃無權製作此邀請書之人,顯有告別人忘了告自己的偽造文書之嫌(管中閔還沒冒他人之名幹嘛呢)

第二才是著作權法,學生說要告重製罪,那是沒看完整本著作權法,不然還有這幾條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學生也跟吳永梁告網友那樣,有記得告誹謗,所以總共可以告彭姓主持人四、五條罪(偽造文書,誹謗,著作權法等),伸張社會的公理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