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刑事被告傳票範例
臺灣○○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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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人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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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遞區號)
○○市○○區○○路○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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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貫
(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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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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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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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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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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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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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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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年度○字第 **** 號 過失傷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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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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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午○時○分 (開庭進度查詢序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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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到
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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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路○號
由本署法警室指引至第 偵查庭/詢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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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應
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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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午 時 分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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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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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人於開庭時如不欲其他受傳喚人知悉其年籍資料時,可於報到時向法警室索取「當事人年籍資料單」填寫後於開庭時提交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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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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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二、被傳人應攜帶此傳票及國民身分證向一樓法警室報到。
三、遞送書狀應記明案號及股別。
四、當事人如有證物提供調查,請攜帶到庭;如為書證,併請備妥影本一份到庭,如有證人請求調查,請偕同到庭或查明姓名、住址,以利傳訊。
五、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如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六、訴訟程序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詢問。電話:(**)****-****
七、如遭行騙可向本署政風室檢舉。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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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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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被傳人係
被告
本案聯絡電話
本案聯絡人
電話:(**)********
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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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檢察官印
臺灣○○地方檢察署印 書記官印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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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傳票非經檢察官及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範例解說】
刑事傳票,是檢察官用來通知車禍當事人,也就是被告(肇事者)、
被害人(告訴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出庭的公文書。
一般人接到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的傳票,總以為案子已經
到了法院,其實這個觀念是錯誤的。我們常聽到警方將全案「移送法
辦」,指的是把案子是送到地檢署續行偵辦,不是送到法院。因為還
在偵查階段,因此檢察官如果沒有將被告起訴,案子也不會進到法院
。
法院和地檢署,這兩個機關互不相隸屬,雖然公文書上印的機關地址看
起來好像都在同一個地方;但法院是法院,地檢署是地檢署,諸位就不要再
傻傻分不清楚。
當肇事者或其他關係人接到刑事傳票時,就表示案件已從警察機關送
往地檢署,且地檢署內部也分案給承辦檢察官續行偵辦了。從本範例
中,可以看到傳票上記載的檢察官及書記官的姓名、承辦股別、案號
及案由;但就車禍當事人或關係人而言,要看的重點還是在出庭應訊
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收到傳票後,另一個重點是看清楚自己在本案中是以什麼身分被傳喚出
庭?這可從傳票上「附註」欄記載的「被傳人」是被告?告訴人?證人?
或是其他身分(ex.關係人、告訴代理人)得知。
被告接到傳票,務必依傳票上記載的日、時、地點出庭應訊。如果真的無
法出庭應訊,可依傳票上記載的聯絡電話先行通知本案聯絡人,辦理請假事
宜。被告沒有正當理由又不到庭,檢察官是可以將被告拘提到案,這就是所
謂的「抗傳則拘」;如果拘提不到被告或被告逃匿而下落不明時,就有可能
發布通緝,成了所謂的通緝犯。
刑事訴訟法第75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刑事訴訟法第84條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法蘭客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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