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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應如何面對警方的詢問?
2015/03/08 23:36:44瀏覽9693|回應5|推薦21

Q.肇事者應如何面對警方的詢問?

報到前

肇事者接到通知書後,最好在報到前先想想警方可能會詢問哪些問題?要怎麼回答或陳述?有沒有對自己有利的事證資料(ex.自己車上行車紀錄器所拍攝留存的影像檔)是可以提供給警方作為辦案參考的?甚至要不要請辯護人(律師)陪同應訊?這些都是肇事者報到前宜先考量評估的事。

報到後

首先警方會先確認肇事者的身分,因此報到時務請攜帶身分證前往;接著是「人別詢問」,也就是詢問肇事者的姓名、年齡、職業、籍貫、住址、身分證字號等個人基本資料後記明於筆錄。製作筆錄時,警方原則上會先告知肇事者涉犯的罪名及相關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95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詢問方式通常是由員警先提問,肇事者回答後,再登打於筆錄上,肇事者可透過電腦螢幕檢視筆錄內容是否是正確;如果內容有誤載或不盡完整詳實時,則可請員警立即修正。俟筆錄製作完成後,員警會將筆錄紙本列印出來,再請肇事者進行確認,如果對於筆錄內容還有疑慮,只要還未在筆錄上簽名,都可以再請員警修改。

   所謂「案(證)重初供」,指的是第一次製作的筆錄可信度最高的意思。因此肇事者除應據實回答警方的詢問外,當筆錄製作完成後,務必確認內容無誤,再於筆錄上簽名;否則日後再要翻供(即推翻筆錄上所作的的供述),那可就不是件簡單的事了。 

 警察局通知書範例

○ ○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 ○ 分 局 通 知 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市警○分刑字第 ****

事由

過失傷害

被通知人

李○○

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

戶籍地:○○市○○區○○路○號○樓

應到時日

○年○月○日○午○時○分

應到處所

○○市○○區○○路○段○號○樓

(○○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偵查隊)

聯絡人

職稱姓名

偵查佐 ○○○

聯絡電話

********

注意

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二、應帶本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準時報到。

三、得選任辯護人,偕同到場。但應提出委任書狀。

四、此通知書不收任何費用。

         分局長 ○○○

註:一、本通知書非經簽發之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蓋章或簽名者無效。

   二、發文機關應存稿判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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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21369066

 回應文章

疑惑
2015/04/02 20:51

據原告聲稱:警方希望雙方能和解,並提供調解書佐證!

車禍案件,關於民事賠償部分,警方是否能涉及,於法顯有疑義!?

(531@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4-05 23:59 回覆:
實務上~警方原則是不介入車禍當事人民事賠償的協商過程的。

遇到好法官
2015/04/02 20:30

法蘭克大大:

我看到的跟你不太一樣耶!

一、車禍被害人,第一時間為何沒告知有受傷,任憑肇事者離去?爾後才持驗傷單至警局報案?其傷是否為車禍所致,即有存疑?

二、在警局肇事者與被害人以用金錢達成和解,警仍以過失傷害及肇逃罪嫌,移送檢方,肇事者在製作筆錄時,看清楚筆錄內容了嗎?那和解書如何記載::::

三、檢方問:認罪與否!?肇事者是經過多少時間,才願意認罪!?檢方所指認罪,有無向肇事者,詳加告知罪名!?

四、行政訴訟法官,對於是否構成肇逃,及認罪說詞,其認定為何?

五、此案判決的,相當漂亮,承審法官,不管資歷、學識、認真度、公正度:::令人激賞。

六、此案肇事者與被害人間,是怎麼一回事,明眼人一看即知,那能逃過二審菁英,自願調至地院法官之眼。

(531@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4-05 23:58 回覆:

嗯~我想我們看到的都是同一個判決版本,只是你看得比較仔細,而我回覆得內容較為粗淺,請多包涵。

做學問本應在不疑處有疑,但我看本案判決,習慣上~會以法官所認定的事實為據,比較不會去質疑個案事實細節的部分。當然~本案也加入了法官自己對類此個案的實務經驗於其中,所以~你的問題也是有所本,只是看事情的角度不同而已啦!


要小心
2015/04/01 21:36

參照: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字第44號

(礙於篇幅所限,有興趣之讀者,請自行蒐尋其判決全文)

(531@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4-02 11:26 回覆:

本案原告原欲息事寧人、花錢消災,卻不知法律想的和他不一樣,弄的最後還要透過訴訟,以還清白

只是前已繳庫的公益金,大概也討不回來了。


lorraine
2015/03/13 02:19
我是被害方 被朋友載的 駕駛沒受傷
但後座的我 普通傷害 刑帶民
也上過偵訊庭
肇方推拖不買單 價錢一直談不融
對方下次開庭應該會提調解
單我不想和解 只想她去關
(chiyin71yahoo. com. 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3-13 23:00 回覆:
一般車禍涉嫌過失傷害的肇事者,即使因與被害人未能達成和解或調解,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法院所判的刑度通常也落在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且得易科罰金,所以車禍被告會坐牢的機會並不大喔!

‧新月‧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5/03/09 18:41

感覺法律過細過雜,一般遇事者,都半沒有這方面的知識,所以一旦發生便無法

應付。我也是如此,很是無知!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3-09 23:55 回覆:
是啊!我以前沒唸法律之前,也跟一般大眾一樣.... 去警局作筆錄,會怕怕 ~ O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