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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2 19:38:45瀏覽6622|回應1|推薦38 | |
法蘭客曾發表過一篇文章,題目:法律資訊不對稱:所謂的「四不一沒有」 文中提及: 資訊的不對稱,讓無知的人~求助無門;讓一知半解的人~無法打通任督二脈;也讓掌握資訊的人,占盡各種優勢。 法律資訊的不對稱,同樣存在有這樣的現象。讓欠缺法律常識的人,為尋求問題解決之道,疲於奔命;讓有基本常識而不具法律專業的人,難以確定解決問題的作為是否正確;至於具備專業與握有法律授予權力的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則立在整個法律體制架構的頂端,主導並決定一切問題最終解決的方式與結果。 對於一個不懂法律的尋常百姓而言,六法全書是「有字天書」,法條的每個字都唸得出來,但你若再進一步問他:知不知道條文內容是什麼意思時? 耶~~恐怕就很難說了。 那麼公務員的法學素養應該會比較好了吧? 高普考不是都要考什麼憲法?行政法?或是基本的民、刑法嗎?而且公務員依「法」行政,哪有不懂法律的道理? 話雖如此,那麼公務員自己碰上了官司,特別是涉嫌貪污的官司,成為被告的時候,當他們面對律師、檢察官及法官時,他們會比一般人更能輕鬆以對嗎? 我想~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尤其最終結果是在「法官說了算?!」的時候... 這個故事要從3年前說起~
緣起 某日,法務部廉政署接獲密函檢舉,內容指稱某基層機關有甲、乙兩名公務員將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並已核銷的發票,又重複以同一張發票申請核銷其他補助經費,涉嫌貪污...
第一回 政風單位 廉政署於是發函責成該機關政風室進一步查證,發現確有其事。 內部調查過程中,兩名涉案的公務員都否認有貪污的行為,辯稱是未經仔細核對,致誤拿已報過帳的發票重覆核銷,應屬個人疏失,不是貪污;且兩人經告知後,都已將溢領的款項繳回,願意接受行政懲處,但不承認有犯罪行為。 政風室彙整了兩人的筆錄及相關事證後,案子轉呈廉政署續辦... Ps.類似的檢舉案,若是機關「內」部自行發現時,通常不會做的太絕,再往「外」送;但本件檢舉案是由「上」(廉政署) 交辦「下」來 (政風室),辦完了,「下」還要回報「上」,所以也不可能就此結案。可見當初舉發此案之人似已料到機關有此「潛文化」,故而不思「內」求,卻假「外」人之手,其來有自。 涉案的甲、乙兩人先後又被廉政署再次約談。 甲仍否認涉貪;乙則未置可否,但盼能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然而廉政署並未因此結案,而是將甲、乙二人相關卷證分成兩案,分別移送地檢署續行偵辦。
第二回 檢察署 A檢察官承辦甲案。開庭前,甲已自費請了律師面授機宜... 開庭時,A檢察官問甲:認不認罪? 甲:我不認罪。 於是A檢察官以貪瀆罪嫌直接將甲起訴。 (被告甲將面臨下一回合在法庭上的訴訟攻防,容後再敘)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B檢察官承辦乙案。開庭前,乙沒錢請律師,但曾透過免費法律諮詢的管道,得到了一些「實質」建議。 開庭時,B檢察官問乙:認不認罪? 乙:我不知道要認什麼罪;但請檢察官姑念本人係屬初犯,且無前科,請給予自新的機會。 B檢察官最終以「普通詐欺取財」論罪(不是貪污罪),並認乙頗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故予以兩年的緩起訴處分,並令乙捐兩萬元給慈善團體。 乙接獲B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原以為此事到此結束,半年多來的惡夢也可就此結束,此時反倒有些同情起甲來... ( 因為甲還有官司要繼續打下去 );不過乙似乎樂觀的有點早些...
刑法第339條第1、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回 再議 B檢察官對乙的緩起訴處分,必須禁得起檢驗,這裡還有個法律程序要走,名叫「職權再議」。 因為本案沒有所謂的告訴人可以對B檢察官這個緩起訴處分以「再議」的方式表示不服,因此法律針對這種情形,就規定B檢察官必須依職權主動聲請「再議」;透過再議的程序,讓高等法院檢察署(高檢署)有機會重新檢視B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是否適法。 不巧的是~以當初的時空背景來看,適逢前有總統府秘書長涉貪案,後又爆發議員收取不法回扣案,社會整體氛圍,對被告甲、乙相當不利,高檢署審查後,認為B檢察官對乙的緩起訴處分不當,有重行偵辦的必要。 (官大學問大?) 各位認為B檢察官會怎麼做呢? 維持原處分嗎? 當然不是囉! 只好把乙給起訴了。罪名:貪污罪 (但起訴內容,則略帶佛心地請法院能予被告輕判自新的機會) 結果: 乙和甲一樣,在檢察官偵查階段的最後結果,還是通通都被依貪污罪起訴了。 綜觀事件發展至此,這兩人涉案情節類似,也先後都被起訴,那麼甲、乙兩案之間還有什麼地方不同? 法蘭客認為~ 甲不認罪,A檢察官就直接以「貪污罪」起訴甲;乙有沒有認罪不知道?但有表示悔悟,B檢察官就以「普通詐欺取財罪」,予以緩起訴。可見A、B檢察官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有所不同。 但「貪污」是重罪;「詐欺取財」是輕罪,兩者刑罰差別更大! 但別忘了~最後被上級 (高檢署) 糾正的是B檢察官,因為檢察是一體的,不能就同樣的犯罪事實,做出不同的認定,所以高檢署把B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打了回票。
第四回 甲、乙被告 不論甲、乙是不是被自己人所舉發?想必這種事也沒人會承認,但機關內的氣氛自然非比平常;而且調查偵辦期間,被告兩人還要承受同事異樣的眼光,背後的指指點點,想必心情也不好受! 甲、乙是否有罪、無罪?那是案子後續進了法院以後,法官要進一步審理和傷腦筋的事。 倒是甲花了大錢請了律師,做了沙盤推演,偵查庭上,拒不認罪的結果,逕被A檢察官以貪污罪起訴,是不是影響了後來B檢察官對乙原來所作成的緩起訴處分? 這一點~也挺耐人尋味的? 偵查階段,檢察官說了算;欲知結果如何?請看下回分解。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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